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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外僑在臺居留期間超過90天其自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答:

外僑在該居留期間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數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應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外幣勞務報酬,應按該年度之單位外幣與新臺幣之平均兌換金額計算。

112年度之兌換金額為:

美元31.0995 港幣 3.9476 加幣  22.9991
日圓 0.2187 韓元0.0237 歐元 33.5325
澳幣20.5700 英鎊38.6725 新加坡幣23.1300
更新日期:1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