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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應攜帶文件

(一)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名或蓋章,如係委託代理人申報者,代理人並應簽名或蓋章,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二) 不動產或房屋使用權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三) 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

更新日期:11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