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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

1.申請人於100年度收取租賃期間97年、98年之2年租金,本局按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以其實際取得年度課稅,核定申請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
【104年2216-3  租賃所得一次收取實現年度】[ODT]

 

2.申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其配偶所有房屋之租賃所得307,800元,原查以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增租賃所得311,696元,歸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
【104年2230-4 鄰近租金】[ODT]

 

3.申請人102年度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公司,列報租賃所得136,800元, 原查以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設算調增339,402元,歸課申請人綜合所得稅。
【104年2231-5 標準租金】[ODT]

 

4.申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其所有房屋租賃所得(主張係無償供其胞兄經營小吃店,並未收取租金),原查以該址有小吃店設籍營業,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32,328元,歸課綜合所得稅。
【104年2233-8 租賃設算(主張無償借予胞兄供營業用)】[ODT]

 

5.申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本人及配偶共有房屋租賃所得,經本局以系爭房屋有丙公司(負責人為申請人)及丁公司(負責人為配偶)設籍,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分別核定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104年2246-8 租賃設算(無償借用自己公司)】[ODT]

 

6.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本人與配偶所有系爭房屋之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PDF]

更新日期:10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