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之配偶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經營資源物回收運銷業務,經本局查獲96年度漏報營業收入,申請人主張配偶就營業稅部分,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經查已遭行政法院駁回在案,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份,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本件綜合所得稅部分,基於同一課稅事實,原查按資源物回收之同業利潤標準15%核定營利所得,歸課核定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104年2240-3 未辦營業登記經營資源回收運銷業務】[ODT]
2.申請人藉形式上股權之移轉,不當為自己規避營利所得,原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納稅義務人實際獲配之股利予以調整補稅,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104年2212-1 -營利所得(66-8)-本罰】[ODT]
3.申請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火鍋專賣店營利所得新臺幣○○元,經本局○○分局分別核算獨資及合夥期間應歸屬申請人之營利所得,歸課核定綜合所得稅。
【103年2319-1-營利所得-行號營利-年底出讓】[PDF]
4.申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稅額計算錯誤,經本局○○稽徵所查得,併同其餘漏報所得,歸課核定綜合所得稅。
【104年2322-3-短報股利所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