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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滯納利息

1.申請人103年度未依限繳日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本局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申請人不服,申經復查決定駁回。
【103年2283-16-滯納金滯納利息】[ODT]

 

2.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應補稅額,申請人不服,申經本局復查決定駁回,嗣就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一併發單徵收,申請人仍未繳納,遂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申請人不服,就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申請復查。[PDF]

更新日期:10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