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103年度與配偶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書填載夫妻分居,經本局合併歸課並按比例計算申請人應分攤之應納稅額,向申請人發單補稅。
【103年2270-4-分居分單_單獨扶養-本】[ODT]
2.申請人103年度漏報配偶、受扶養親屬營利、薪資及利息等所得,經本局大安分局查獲,嗣申請人以其與配偶分居申請本稅及罰鍰均分別開單,經本局合併歸課並按比例計算申請人應分攤之應納稅額,除依規定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
【103年2300-21-分居分單(罰)】[ODT]
3.申請人與配偶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不符合各自辦理申報規定,合併核定綜合所得,分別開單。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