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100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甲君及乙君2人免稅額,嗣稽徵所函送系爭扶養親屬之母更正申請書,主張該2人係由其撫養,原核依其申請予以剔除系爭免稅額。
【104年2215-1其他親屬免稅額】[ODT]
2.申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5人免稅額,原查以其中3人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申請人就丁君及戊君免稅額申請復查,經查系爭受扶養人無與申請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事實,難認具有家長家屬關係,核與扶養親屬之要件不符。
【102年2259-1-免稅額-其他親屬】[ODT]
3.申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3人免稅額,原查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系爭免稅額。
【104年2283-2-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ODT]
4.申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2人免稅額,原查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系爭免稅額。
【105年2335-1-其他親屬免稅額】[PDF]
5.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予以否准。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