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甲君、乙君及丙君等3人為子女,103年度列報減除免稅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計280,000元,104年度列報減除免稅額255,000元,原查以申請人係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予以剔除,除核定各該年度應補稅額外,並經本局按各該年度所漏稅額各處1倍罰鍰。【103-104年2311-1-連續2年虛列其他親屬為子女】[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