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於95年1月至2月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O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O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91,600元,營業稅額14,58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本局南港稽徵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580元,並處罰鍰29,16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嗣撤回補徵營業稅之復查。
101.10營業稅 有進取虛 [ODT]
2.申請人於98年5月至8月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391,500元,營業稅額69,575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本局○○稽徵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9,575元,並處罰鍰69,575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3.申請人於101年3月至5月間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6,594,000元,營業稅額1,329,7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本局中南稽徵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329,700元,並處罰鍰1,329,7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4.申請人於99年9月至10月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060,000元,營業稅額253,0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通報本局○○分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53,000元,並處罰鍰253,0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5.申請人於102年1至2月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88,000元,營業稅額29,40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通報本局中南稽徵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9,400元,並處罰鍰29,4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6.申請人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有進貨事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發票,虛報進項稅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7.申請人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有進貨事實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虛報進項稅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嗣撤回營業稅復查申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