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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決定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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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案件(個人建屋、信用卡銷貨......)

1.申請人於96年7月至98年12月間銷售勞務,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594,282元,經本局○○稽徵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9,715元,並處罰鍰44,572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102.06營業稅_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銷售勞務〉(3)[ODT]

 

2.申請人於96年5月、6月間銷售貨物及勞務,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4,893元,經人檢舉由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745元,並處罰鍰4,117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101.10營業稅 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案件 [ODT]

 

3.申請人於93年7月、8月及94年1月間(處分書誤植為93年7月至94年1月)銷售貨物(勞務),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1,007,703元,經人檢舉由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385元,並處罰鍰151,155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101.8營業稅 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案件 [ODT]

 

4.申請人於95年至98年8月間銷售貨物及勞務,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214,840,764元,經人檢舉由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742,038元,並處罰鍰32,226,114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101.8營業稅 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案件 [ODT]

 

5.申請人於93年7月、8月及94年1月間(處分書誤植為93年7月至94年1月)銷售貨物(勞務),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1,007,703元,經人檢舉由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385元,並處罰鍰151,155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業稅 漏銷 [ODT]

 

6.申請人於98年8月間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862,428元,短漏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本局中正分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43,121元,並處罰鍰1,864,681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業稅 漏銷 [ODT]

 

7.申請人於95年4月6日轉讓獨資經營之○○通訊器材行,將存貨移轉與新負責人○○○君,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379,068元,經本局信義分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18,953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業稅 漏銷 [ODT]

 

8.申請人於99年1月至5月間銷售貨物及勞務,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49,163元,經人檢舉由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2,458元,並處罰鍰78,687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業稅 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案件 [ODT]

 

9.申請人100年2月間銷售坐落○○市○○區○○○路○○○號、○○○號地下○樓之○及○○○號地下○樓之○房地,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8,085,714元,經本局○○分局查獲,調增銷售額9,108,387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858,282元(應納稅額859,705元-留抵稅額1,423元),並處罰鍰1,287,423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業稅_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案件(售屋+時價調整)[ODT]

 

10.申請人於103年1月27日至3月31日間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開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統一發票給與消費者,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14,691元,營業稅額60,735元,經本局○○稽徵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0,735元,並處罰鍰60,734元。申請人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ODT]

 

11.申請人於99年○○月1日至100年○○月31日間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5,491,491元,經法務部調查局○○市調查處(以下簡稱○○市調處)查獲,通報本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636,142元,並處罰鍰1,000,0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2.申請人於98年7月至10月間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35,667元;另同期間銷售前開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835,667元,經○○(以下簡稱○○)查獲,通報本局○○稽徵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1,783元,並處罰鍰104,457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3.申請人於101年間銷售房屋,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419,244元,經本局○○稽徵所調增銷售額4,803,429元,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240,171元,並處罰鍰360,256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4.申請人經人檢舉由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以下簡稱稽核組)查獲,於101年間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0,010,434元,核定處罰鍰1,000,000元;同期間銷售貨物,漏報銷售額合計25,584,028元,通報本局大安分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79,201元,並處罰鍰1,000,000元。合計處罰鍰2,000,000元,申請人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ODT]

 

15.申請人於103年5月1日將坐落新北市○區○路○巷○號○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買受人,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038,095元,經本局大同稽徵所查獲,處罰鍰51,905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6.申請人經人檢舉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102年1月至103年6月間經營網路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合計23,329,969元,經本局○○分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166,498元,並處罰鍰1,166,498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7.申請人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案件),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ODT]

 

18.申請人因營業稅罰鍰事件(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案件),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ODT]

 

19.申請人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案件),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20.申請人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案件),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21.申請人因營業稅罰鍰事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22.申請人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嗣撤回營業稅復查申請。[PDF]

 

23.申請人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信用卡銷貨),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24.申請人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銷售勞務,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25.申請人因營業稅罰鍰事件(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26.申請人因營業稅罰鍰事件(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27.申請人因營業稅罰鍰事件(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28.申請人因營業稅罰鍰事件(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29.申請人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更新日期:109-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