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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決定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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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申請人101年1月10日銷售汽車1輛(車號○○○○-○○),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含稅),因較時價顯著偏低,經本局○○稽徵所調整銷售金額為540,000元(含稅),核定補徵營業稅額9,048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102.06營業稅_其他(出售汽車調整時價)(4)[ODT]

 

2.申請人於98年間銷售房屋,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57,143元,經本局大安分局調增銷售額3,912,926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5,646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101.10營業稅-其他-調增營業人售屋銷售額 [ODT]

 

3.申請人○○○年6月16日開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經本局松山分局查獲,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101.10營業稅_未依規定開立(買受人統編寫錯) [ODT]

 

4.申請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年1月至12月間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元,經本局大同稽徵所查獲,通報本局萬華稽徵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0,000,773元,並處罰鍰0,000,886元。申請人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
101.10營業稅-調查基準日(售屋) [ODT]

 

5.申請人於97年間銷售房屋,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1,717,811元,經本局中南稽徵所調整銷售額為19,656,789元,補徵營業稅額396,949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101.9售屋有載明房屋價格調整 [ODT]

 

6.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98年3月、4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經本局內湖稽徵所查獲,核定滯報金新臺幣1,2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101.9未依限申報罰滯報金 [ODT]

 

7.申請人於99年間銷售房屋,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3,672,762元,經本局大安分局調整銷售額為18,54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43,362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101.8營業稅_其他(7) [ODT]

 

8.申請人於98年9月間銷售房屋,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1,890,637元(含稅),經本局○○分局調整銷售金額為1,963,020元(含稅),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447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業稅--營細21(房屋調整售價) [ODT]

 

9.申請人於95年11月至96年2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公司等12家零售大賣場開立之統一發票計101紙,銷售額合計7,667,268元,營業稅額383,363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通報本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83,363 元,並處罰鍰1,916,81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業稅-以2聯式發票轉開3聯式發票扣抵 [ODT]

 

10.申請人於96年3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451,200元,營業稅額122,560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本局中北稽徵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2,560元,並處罰鍰612,8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業稅-程序不合 [ODT]

 

11.申請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98年間銷售房屋,銷售額合計8,862,676元,經本局松山分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43,134元,並處罰鍰886,268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業稅-個人售屋 [ODT]

 

12.申請人於98年4月至10月間銷售房屋,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397,726元(含稅),經本局大同稽徵所查獲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銷售價格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銷售額,調整房屋銷售金額為8,940,602元(含稅),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11,566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業稅-其他 [ODT]

 

13.申請人於99年1月至100年12月間進貨(購買勞務),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931,714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處罰鍰746,585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業稅-其他(10)[ODT]

 

14.申請人於102年3-4月間銷售貨物,漏報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oooooo元,經本局大同稽徵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oooo元,並處罰鍰oooo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5.申請人經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之規定,通知於102年8月16日上午10時提示有關課稅資料及文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屆期拒不提示,經本局○○分局核處罰鍰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6.申請人於101年12月間向○○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租用車輛,支付交通費264,000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本局中北稽徵所查獲,核處罰鍰13,2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7.申請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經本局ΟΟ稽徵所查獲,核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8.申請人於102年間兼營投資業務取得國外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89,620,000元,未依規定調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經本局○○分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313,075元,並處罰鍰1,656,537元。申請人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ODT]

 

19.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104年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經本局松山分局查獲,核定滯報金新臺幣1,2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20.申請人於103年11月、12月間進貨退出或折讓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不含稅之進貨額),營業稅額50,000元,未於發生當期申報並扣減進項稅額,經本局○○分局查獲,核定處罰鍰25,0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21.申請人因營業稅事件(時價調整),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ODT]

 

22.申請人因營業稅及罰鍰事件(申報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23.申請人因營業稅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事件,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24.申請人因營業稅罰鍰事件(未依限申報銷售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更新日期:109-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