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648,186元,原查以其醫療費用505,955元受有保險理賠2,886,000元,及另給付○○中醫診所之醫療費用48,810元與規定不符,予以剔除。
【104年2225-1 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ODT]
2.申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於○○診所就診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7,230元,原查以該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予以剔除補稅。
【104年2234-3 非健保醫藥費扣除額】[ODT]
3.申請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於○○診所就診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06,800元,原查以該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予以剔除補稅。
【102年2260-1-非健保醫藥費扣除額-本】[ODT]
4.申請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149,472元,原查以其醫療費用999,250元受有保險理賠1,323,956元,及另給付○○診所之醫療費用5,700元與規定不符,予以剔除。
【103年2274-3-醫藥費扣除額_受保險給付】[ODT]
5.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不符合規定予以否准,核計之列舉扣除額較標準扣除額為低,按標準扣除額核認一般扣除額。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PDF]
6.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其中婦產科診所收據不符合規定予以否准。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PDF]
7.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其中中醫診所收據不符合規定予以否准。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PDF]
8.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其中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膳食費及住房費收據不符合規定予以否准。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