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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改列舉扣除

1.申請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嗣本局依申報核定後,申請人主張改用列舉扣除額,原查以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03年2261-4-標準改列舉扣除】[ODT]

 

2.申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嗣本局依申報核定後,申請人主張改用列舉扣除額,原查以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04年2300-7-租賃所得-標準扣除額】[ODT]

 

3.申請人未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本局○○稽徵所依查得之所得資料,並按標準扣除額核定所得淨額,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104年2327-3-未申報主張改列舉】[PDF]

 

4.申請人未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稽徵所查獲,核定綜合所得稅應補稅額0元,申請人主張核認列舉扣除額,原查以未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請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亦不得申請退還扣繳稅款。
【104年2329-1-未申報主張改列舉-本】[PDF]

 

5.申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嗣本局依申報核定後,申請人主張改用列舉扣除額,原查以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04年2330-2-標準扣除改列舉】[PDF]

更新日期:1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