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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1.申請人102年度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惟申請人、配偶、受撫養親屬於該年度均未於房屋坐落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經本局核未符合系爭扣除額列舉之要件,剔除補稅。
【104年2216-1購屋借款息未設籍】[ODT]

 

2.申請人103年度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惟申請人、配偶、受撫養親屬於該年度均未於房屋坐落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經本局核未符合系爭扣除額列舉之要件,予以剔除。
【103年2262-6-購屋借款利息-未設籍】[ODT]

 

3.申請人103年度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惟申請人、配偶、受撫養親屬於該年度均未於房屋坐落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經本局核未符合系爭扣除額列舉之要件,予以剔除。
【103年2271-7-購屋借款利息-未設籍】[ODT]

 

4.申請人103年度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惟申請人、配偶、受撫養親屬於該年度均未於房屋坐落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經本局核未符合系爭扣除額列舉之要件,予以剔除。
【103年2264-14-購屋借款利息-未設籍】[ODT]

 

5.申請人104年度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惟系爭房屋申請人持分僅為1/2,且另一所有權人非屬申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受扶養親屬,原核定系爭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31,858元(263,716元×1/2)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104年2314-1-購屋借款利息-與未受扶養親屬共有】[ODT]

 

6.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未於系爭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規定予以否准。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PDF]

 

更新日期:10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