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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決定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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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

1.申請人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項次3」其他(含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新臺幣(下同)0元及未分配盈餘0元,經本局依申報數核定,嗣經查獲短漏報稅後純益9,387,821元,重行核定「項次3」9,387,821元及未分配盈餘9,387,821元,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938,782元,並處罰鍰375,512元。申請人就本稅部分不服,申請復查。
102.06營所稅_未分配盈餘(1)[PDF]

 

2.申請人未辦理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本局中北稽徵所核定未分配盈餘新臺幣(下同)21,822元,應補稅額2,182元,另徵怠報金4,5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102.06營所稅_未依限申報未分配盈餘(2)[PDF]

 

3.申請人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新臺幣(下同)61,661,106元及未分配盈餘負58,313,670元,經本局分別核定0元及3,347,436元,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334,743元,並處罰鍰133,897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所稅_未分配盈餘(9)[PDF]

 

4.申請人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項次1-2」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新臺幣(下同)1,843,116元、「項次3」其他0元及未分配盈餘1,653,943元,經本局○○分局分別核定1,843,116元、4,395,600元及6,049,543元,應補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439,560元,並處罰鍰175,824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所稅_未分配盈餘(13)[PDF]

 

5.申請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第「58」欄3,657,054元及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6,192,643元,經本局○○稽徵所核定3,182,701元及4,495,130元,應補稅額204,002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所稅_免稅所得(14)[PDF]

 

6.其他經財政部核准項目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項目-991223(1994)[PDF]

 

7.申請人未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本局松山分局分別核定(一)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362,162元,應補稅額61,448元,另徵怠報金12,313元。(二)99年度未分配盈餘:未分配盈餘62,958元,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6,295元,另徵怠報金4,5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
營所稅_未分配盈餘(25)[PDF]

 

8.申請人未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本局內湖稽徵所分別核定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44,200元及未分配盈餘66,000元,應補稅額41,514元及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6,600元,另徵怠報金8,302元及4,5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PDF]

 

9.申請人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項次12」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新臺幣(下同)80,369,342元及未分配盈餘267,323,417元,本局依申報數核定,嗣查獲申請人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為27,551,616元,重行核定「項次12」27,551,616元及未分配盈餘320,141,143元,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32,014,114元,除補徵稅額5,281,773元外,並處罰鍰2,112,709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PDF]

 

10.申請人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項次1」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新臺幣(下同)負18,488,071元及未分配盈餘負18,488,071元,經本局○○分局依申報數核定,嗣經查獲短漏報稅後純益32,627,221元,重行核定「項次1」14,139,150元及未分配盈餘14,139,150元,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1,413,915元,並處罰鍰565,566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PDF]

 

11.申請人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項次12「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以下簡稱「項次12」)新臺幣(下同)○○○元及未分配盈餘○○○元,本局依申報數核定。嗣查獲申請人當年度虛列特別盈餘公積○○○元,第2次核定「項次12」0元及未分配盈餘○○○元,應補稅額○○○元,並處罰鍰○○○元。申請人對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PDF]

 

12.申請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以下同)○○○元、可抵減稅額○○○元,並全數列報抵用於100年度未分配盈餘「項次24」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元,經本局分別核定為○○○元、○○○元及○○○元,應補稅額○○○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PDF]

 

13.申請人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項次2」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限制或提列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之金額(以下簡稱「項次2」)新臺幣(下同)0元及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未分配盈餘(以下簡稱未分配盈餘)352,142,631元,本局依申報數核定,嗣查獲申請人未於101年度分配屬100年度限制原因消滅之盈餘325,636,707元,重行核定「項次2」325,636,707元及未分配盈餘677,779,338元,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32,563,670元,並處0.5倍罰鍰16,281,835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4.申請人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財務報表所載之稅後純益新台幣(下同)1,787,113元、「項次6」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1,787,113元及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以下簡稱未分配盈餘)0元,原依申報數核定,嗣查獲該年度漏報銷售額19,612,806元,致短漏報稅後純益5,534,734元,核定項次3「其他」(含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以下簡稱項次3「其他」)」為5,534,734元及未分配盈餘5,534,734元,復以前揭漏報銷售額應更正為13,170,090元,短漏報稅後純益為3,716,600元,爰重行核定項次3「其他」為3,716,600元及未分配盈餘為3,716,600元,應補稅額371,660元,並處罰鍰185,830元。申請人不服,就重行核定之未分配盈餘及罰鍰,申請復查。[ODT]

 

15.申請人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未分配盈餘0元,經本局核定0元及5,000,000元,應補稅額500,00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6.申請人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項次14」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新臺幣(下同)460,504元及「項次22」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以下簡稱未分配盈餘)0元,本局依申報數核定,嗣分別重行核定為0元及460,504元,應補稅額46,050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7.申請人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項次22」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以下簡稱未分配盈餘)新臺幣(下同)42,XXX,XXX元,經本局內湖稽徵所如申報數核定,嗣查獲短漏報稅後純益5,XXX,XXX元,重新核定為47,XXX,XXX元,應補稅額542,XXX元。申請人不服,申請復查。[ODT]

 

18.申請人因100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19.申請人103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特別盈餘公積),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20.申請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事件(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不服本局原核定,申請復查。[PDF]

更新日期:10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