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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1.申請人103年度增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惟買賣總價款均未劃分房地之各別價額,按各該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計算,新屋價額顯低於申請人配偶出售之舊屋價額,自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要件,原核定否准認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103年2306-4-重購自用住宅】[ODT]

 

2.申請人配偶於102年購買新屋,嗣申請人於2年內出售其所有舊屋,惟買賣總價款均未劃分房地之各別價額,按各該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計算,申請人配偶重購新屋價額顯低於申請人出售舊屋價額,自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要件,原核定否准認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104年2299-6-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和設籍問題】[ODT]

 

3.申請人104年度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經本局南港稽徵所以申請人、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當年度均未於新屋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
【104年2303-15-自用住宅重購扣抵(未設籍)】[ODT]

 

4.申請人104年度列報配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經本局萬華稽徵所以重購房屋之評定現值小於出售房屋之評定現值,且出售房地總價款未劃分房地之各別價額,經按該房屋評定現值占該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之比例計算,重購房屋價格亦低於出售房屋價格,予以剔除。
【104年2304-4-重購自用住宅-主張出售房屋價格含裝修及家具】[ODT]

更新日期:10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