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於103年經由法院得標買受持分1/2之A房地,嗣於105年經拍賣移轉登記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該房地,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本局○○稽徵所依據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按稅率35﹪核算應補稅額,並處1倍罰鍰。
【105年2320-房2-個人房地合(聲請法院分割共有物)】[PDF]
2.申請人103年經由法院拍賣取得A房地,嗣因強制執行,105年再次拍賣移轉持有期間於2年內之該房地,且未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本局○○分局查獲,通知申請人補報,並裁處罰鍰3,000元。
【105年2327-房地合一未依限申報】[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