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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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銷貨退回,但其收執聯遺失 | 營所稅 | 享隆 | 109-05-13 17:09:00 |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於銷貨退回時點已申報銷售額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 現今遇一狀況,該客戶收執聯遺失,若其聲明該遺失之發票不做其他任何之用途可否視為收回非營業人收執聯之證明? 又因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是否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罰則之疑慮? 故本文想請教若買受人(非營業人)遺失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而做銷貨退回,買受人已出據證明文件說明不會將其拿去兌獎或做其他申請,對於我方營業人是否可就其證明書而免除稅法上之罰則?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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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09-05-19 11:47:00 |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 聯。」 二、依前揭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嗣後發生銷貨退回,應於事實發生時,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據以申報銷貨退回。倘仍有疑義可逕洽所轄稽徵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