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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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舊制房地拆售申報問題 | 營業稅 | fanny | 110-04-14 11:20:00 | 公司在近期出售舊制房地,101年購買時,帳上有將房屋和土地的取得成本分開入帳,但出售時為房地總價銷售,請問要如何拆分房地銷售價格?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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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0-04-15 16:32:00 | 營業人銷售房地,倘未就土地與房屋分別載明銷售價格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部分之銷售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如下: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銷售價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徵收率)]÷[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徵收率)];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1+徵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