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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銷貨折讓單與發票 營業稅 LAI 111-09-21 14:23:00 公司銷售一批原料給客戶,並開立發票。 後續客戶下單要求開立發票金額為全額(料+工費),但該原料的部分已開過發票,請問可使用銷貨折讓對應原始原料發票的方式將原料款的部份折掉嗎? 或是應該請客戶開立此原料的金額發票給公司? 另外請問折讓有限定多久以前開立的原始發票不能折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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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 111-09-27 09:48:00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20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 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 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第24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之情事,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原統一發票,另行開立。至所詢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有無逾期不得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規定一節,宜先就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後,是否發生銷貨退回、退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如確有發生,應於事實發生時,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臺端如仍有疑義可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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