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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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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25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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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11條、第12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二)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三)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
二、個人透過社團直播銷售貨物,若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又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得申請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以1%稅率繳納營業稅。至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按5%稅率計算,並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仍有疑問,請檢送具體案例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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