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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接受台灣委託主在國外代購貨品進口到台灣 營業稅 Nemo 106-02-12 22:25:20 您好: 目前本人於國外念書跟打工中,而台灣有網友委託購買國外商品然後進口到台灣,所有貨品都經過台灣海關通關後由委託人直接收貨跟支付關稅等稅收,而本人只收取代購費用5~10%的手續費或者叫做跑腿費之勞務服務,另外也接受台灣觀光客到國外旅遊時代訂便宜無網路平台的民宿或者motel,請問這樣的勞務服務所有發生的勞務行為都在中華民國境外,明顯未適用中華民國營業稅第一條規定(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所以非中華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對嗎? 煩請抽空回覆,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06-02-16 09:35:02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二、營業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三、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四、因此,台端所詢在國外幫臺灣民眾購買商品寄回臺灣由民眾自行報關進口,及受臺灣觀光客到國外旅遊時代訂便宜、無網路平台的民宿或motel,台端收取代購手續費或跑腿費,屬國內消費者購買國外勞務,應依前揭規定自行報繳營業稅。
2 nemo 106-02-17 10:09:07 不好意思沒有看的很懂,文中提到營業稅法是由勞務買受人計算營業稅繳納,那最後一段應依規定自行報繳營業稅中的主詞(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是指買受人還是受委託人(居住國外者)呢?
3 臺北國稅局 106-02-23 14:40:22 是指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
4 Dory 107-03-25 12:58:17 想請教稅局,同樣的銷售勞務行為,若居住國外者因 一、放假探親等緣故暫時從海外回台。 二、結束留學生身份,返回中華民國境內長期定居。此勞務銷售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認定是否因此改變? 若居住國外者使用台灣的銀行帳戶收款代購、訂房款項,是否因此改變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認定?謝謝。
5 臺北國稅局 107-05-03 14:43:25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 二、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三、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營合營之事業。 四、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五、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六、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七、因此,台端所詢居住國外者返回中華民國境內長期定居,並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前揭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與營業人是否利用台灣的銀行帳戶作為銷售勞務收款帳戶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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