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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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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07 14: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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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財政部97年8月18日臺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所以,折讓單上的資料,當然可以用手寫,實務上,有些營業人會幫忙打好後交給買受人蓋章。至於蓋什麼樣的印章,就是要符合前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能佐證是買受人「出具」的印章,如果買受人是個人的話,依財政部97年8月18日臺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函規定,可以用簽名或蓋章方式擇一辦理。
四、若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上有載明買受人為XX學校,則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上原進貨營業人(或買受人)名稱處也應載明XX學校,要與原統一發票之買受人名稱相同,蓋章的部分已如前述敘明,就是要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能證明是買受人出具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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