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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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境外網路平台銷貨 | 劉先生 | 110-11-18 21:14:00 | 公司在國內, 透過日本亞馬遜平台出售貨物,商品會從國內出口至日本亞馬遜倉庫,有出口報單,公司預計不委託會計師至日本倉庫盤點,以出口報單之金額認列銷貨收入。因有貨物運送到日本倉庫後,公司可能會依市場情況調整在亞馬遜平台上的標價,造成最後售價與原先出口報單的價格不同。 請問: 1. 如果將標價調升,帳務上應該如何處理?是否有必要調整營業稅的申報?可否後續直接將調升的售價差額帳列其他收入?又此其他收入是否應開立應稅發票? 2. 如果將標價調降,帳務應該如何處理?是否有必要調整營業稅的申報?公司若想證明後續條降價格所以調整減少營業收入,國稅局會要甚麼樣的文件佐證?是否有必要調整營業稅的申報?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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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reda | 110-11-19 17:14:00 | 營利事業在出口銷貨時,若最終營業收入金額與原申報出口金額不同,可提供其他足之證明收入調整文件,俾憑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
2 | 臺北國稅局 | 110-11-19 18:07: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二)財政部78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780696761號函:「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如實際售價大於原開發票金額時,其差額亦無庸補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0890450962號函:「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 二、營業人將貨物輸出至其於國外設置之發貨倉庫,經海關出口貨物時,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嗣後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金額如與出口時申報之營業稅銷售額不同時,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三、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