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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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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1 1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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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第1項) 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應儲存於媒體。」同法第28條之1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在規定時間內提示有關各種證明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營利事業之會計帳簿憑證採下列方式處理並儲存於媒體者,得以該部分電子檔案送交調查:一、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及儲存於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二、依第21條第1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三、依第26條第2項或第27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方式儲存於媒體之帳簿或會計憑證。前項提示之電子檔案,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無法讀取或內容無法完整呈現者,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列印或提供帳簿、憑證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二、綜上,如果樓主機構產生之電子領據符合上開規定,方得以電子檔案送交調查。
附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法規連接供樓主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10&kw=%e7%a8%85%e6%8d%90%e7%a8%bd%e5%be%b5%e6%a9%9f%e9%97%9c%e7%ae%a1%e7%90%86%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6%9c%83%e8%a8%88%e5%b8%b3%e7%b0%bf%e6%86%91%e8%ad%89%e8%be%a6%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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