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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個人領據電子簽名 Der 111-05-08 21:39:00 講師在我們機構授課,如果由我們機構產生電子領據,再由講師於平板或手機等設備線上親自簽名,儲存檔案生成電子收據。是否可以當作我們機構入帳原始憑證,儲存在電子系統內,免再列印出來作為入帳存證,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freda 111-05-11 18:14:00 一、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第1項) 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應儲存於媒體。」同法第28條之1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應在規定時間內提示有關各種證明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營利事業之會計帳簿憑證採下列方式處理並儲存於媒體者,得以該部分電子檔案送交調查:一、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及儲存於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二、依第21條第1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三、依第26條第2項或第27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方式儲存於媒體之帳簿或會計憑證。前項提示之電子檔案,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無法讀取或內容無法完整呈現者,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列印或提供帳簿、憑證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 二、綜上,如果樓主機構產生之電子領據符合上開規定,方得以電子檔案送交調查。 附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法規連接供樓主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10&kw=%e7%a8%85%e6%8d%90%e7%a8%bd%e5%be%b5%e6%a9%9f%e9%97%9c%e7%ae%a1%e7%90%86%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6%9c%83%e8%a8%88%e5%b8%b3%e7%b0%bf%e6%86%91%e8%ad%89%e8%be%a6%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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