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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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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14 1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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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1%。」
(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四)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1月及7月各查定一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五)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主旨: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消費化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二、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其營業業別、性質及規模等情形,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屬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小規模營業人,核定查定課徵營業稅。另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業者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由於您所詢疑義涉及個案認定,建議檢具個案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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