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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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工業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傳統產業創新研發」之補助款是否為免稅收入? | 翁銀霞 | 109-09-10 13:30:00 | 壹、公司於109年取得工業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傳統產業創新研發」主題式研發計畫補助100萬元。 貳、工業局核准函之說明一、載明法源係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及本計畫申請須知等規定辦理。 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係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訂定,而該特別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肆、準此,公司取得該計畫補助是否免納所得稅?敦請 貴局賜覆為禱。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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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09-09-17 11:20:00 | 貴公司如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傳統產業創新研發」主題式研發計畫取得工業局核發補助,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9條之1第1項規定,該計畫補助免納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