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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商品的進貨憑證可以申報進項稅額嗎 | 王志仁 | 109-05-29 16:18:00 | 請問一下, 我想要專門收二手商品來轉手再銷售, 譬如3C商品, 我跟個人買入的商品金額, 可以視為進項抵扣來計算營業稅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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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09-06-09 15:34:00 |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第33條:「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二、有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4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二、依上開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取得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貴公司(商號)如係向個人買入二手商品,該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二手商品,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貴公司因無法取得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自不得申報進項扣抵。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案例逕向貴公司(商號)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