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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8:42:2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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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婷於108年1月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予阿文，並在阿文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惟阿文因私人財務問題，遲未支付小婷利息，直至113年6月30日阿文處分該筆不動產並於同日償還小婷借貸本金300萬元及利息110萬元（包含108至112年應付利息各20萬元及113年利息10萬元）。小婷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利息所得10萬元，漏未申報108至112年度利息所得合計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倘民眾因私人間借貸，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利息所得。若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391ee6668584008aa6c80fc5e28a3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Apr 2026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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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致財產遭禁止處分，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辦理塗銷]]></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得就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須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方得塗銷。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如欲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須繳清全數欠繳稅捐或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臺幣150萬元，該局依法函請地政機關就甲君名下1筆不動產，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甲君因該不動產已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亟需辦理移轉過戶，惟手上無足夠現金繳納稅款，經該局輔導後，甲君提供其親友之定期存單作為擔保，該局立即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甲君名下之不動產得以順利過戶，日後經繳清稅款，取回擔保品。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應納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如財產業經禁止處分，一時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時，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18f93dcdffd420890ce190fe2a284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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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修訂大小五金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定大小五金業等5業別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營利事業於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請注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正確計算原物料實際耗用情形是否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該局說明，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本次修訂大小五金業、食品加工業、電子業、橡膠業及廚房用具業等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修訂資料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2.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查詢。 該局呼籲，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供徵納雙方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查核時遵循，營利事業於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時，請確認申報年度該行業所適用之通常水準，以免誤採用以往年度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以致超耗計算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8dfabff338f4775a19cfa8020369e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1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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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遺產稅申報不動產價值有學問！掌握關鍵評價時點，申報權益不縮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家人於114年10月15日往生，其土地及房屋之遺產價額，是否都以114年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不動產之估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1月1日公告當年度適用現值；房屋則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評定現值核認遺產價額，因每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故死亡當期所適用之房屋評定現值會有跨年度適用情形（例如115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死亡，其所遺土地之遺產價值應依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至房屋部分因被繼承人死亡日為114年10月15日，遺產價值應依115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之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而非114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之房屋評定現值。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或房屋遺產時，務必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日所適用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年度（期）所屬期間差異；特別是7月1日以後死亡之案件，房屋評定現值往往會有跨年度的變動，請民眾申報前先行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因誤用年度（期）而影響稅額計算。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a8c64f042c14b3d9f3e2deed3e85d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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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其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應注意其扣除額之列報範圍依法受有部分限制。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稅課稅範圍僅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核課。而各項扣除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不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減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親屬扣除額，亦不適用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及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扣除等規定。另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稅捐及罰鍰（金）、未償債務、喪葬費、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等之扣除，則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認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係指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逾365天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114年8月1日在國外去世，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列報配偶、2名子女、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甲君自110年1月1日出境至114年8月1日死亡止長達4年多期間均居住在境外，未曾返國入境，經戶政機關於112年4月15日逕為遷出登記，因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無住居所且未在我國境內居留逾365天，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乃否准認列配偶等扣除額，核定遺產淨額新臺幣（下同）740餘萬元，補徵稅款74餘萬元。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甲君為我國國民，且設籍及生活經濟重心皆在我國境內，應減除配偶等扣除額，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不得列報配偶等扣除額，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項目金額，因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或境外之國民而有不同，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申報。民眾如有遺產稅申報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398ba2d0f874db682d2a2491eb6ecb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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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正重點說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備查，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詳附表）： 一、增訂「8711-99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 二、修正「3700-00廢水及汙水處理」等7個行業適用之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費用率及淨利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正，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及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4.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歡迎多加利用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17b339ad688461cbbb4935821da3e5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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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倘經更正核減仍有稅額者，其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不能免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者，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時，若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檢附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經稅捐稽徵機關更正核定後，就其稅額另改訂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倘逾繳納期間並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其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另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僅通知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續行執行程序，並請納稅義務人洽行政執行分署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就該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1千6百萬餘元，逾期未繳，遭移送執行後，始發現遺產中部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爰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規定，申請重新核定稅額，經該局更正核減應納稅額。衡酌此執行中稅額之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非原處分之撤銷，稅捐稽徵機關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甲君仍應依更正後之稅額併同所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文書，應即時核對，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切勿置之不理或延遲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ca8733507744faabba8a164dbdd2bf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3: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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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並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或罰鍰不服時，應於法定期限內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100萬元，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雖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惟復查申請書未具明理由，經該局函請甲公司補正復查之事項和理由，甲公司仍未補正，該局因無從審酌其復查事項，故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於期限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4a25f12cbf74fe086f98b301533ffd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0:0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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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發票中獎詐騙郵件頻傳，民眾千萬別點擊假連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有不法人士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知名購物平台業者等名義，寄送電子郵件通知民眾雲端發票中獎，並偽造官方網站連結，誘騙民眾點擊、輸入信用卡卡號等個人敏感資料，致民眾信用卡遭盜刷。 該局說明，中獎發票領獎無須提供信用卡資料，民眾收到類此電子郵件時，請務必確認寄件者是否為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電子信箱（einvoice@einvoice.nat.gov.tw）或購物平台業者之官方信箱，未確認正確官方網站前，請勿點擊信件中網址連結，也不要隨意輸入信用卡卡號等金融資訊，避免遭詐。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甲君收到1封主旨為「【○○購物網】雲端發票中獎通知」的電子郵件，信件內附有網址連結，甲君不疑有他便點擊連結後進入網站，依網站指示輸入身分證字號、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日期等金融資訊進行身分核對，隨後網頁跳出「發送驗證碼以確認帳戶」提示，並收到驗證碼簡訊，於網頁輸入驗證碼完成後，收到銀行通知刷卡交易的訊息，甲君不僅沒有拿到獎金，反而自己的信用卡遭盜刷。 該局提醒，民眾如接獲可疑之電子郵件通知時，應提高警覺，務必先確認電子郵件來源，切勿點開郵件所附之網址，以免掉入詐騙集團的陷阱，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客服專線0800-521988查證，以免遭詐騙。 （聯絡人：銷售稅組温稽核；電話02-23113711分機170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8f01ec44e4243769982ea38cb99e13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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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11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有關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2頁背面及第3頁政府補助收入免納所得稅規定之相關說明。 三、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114年度為股東符合持股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10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四、配合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27條之1，114年度為股東或合夥人符合持股或專案投資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0頁、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8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五、配合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第23條之1、同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及財政部115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03910號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0頁及第2頁背面、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第A14頁、第A29頁及背面相關欄位、表格及說明。 六、配合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加成減除金額之計算及說明。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多利用網路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結算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如有申報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24c2c3a2fd8417da498a3f00f155d1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0:0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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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之機器設備抵付其廣告費，係屬交換行為。本案廣告合約價格雖為70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機器設備市價為80萬元，則甲公司換出機器設備時價與乙公司換出廣告勞務時價兩者應從高認定銷售額，分別開立8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對方。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未依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致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4a84031500a4bf7abeb1de5d5472aa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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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4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4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4年度，111、112及113年度之盈餘如於114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1、112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4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1及112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3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8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8031c059534402abd6b5f4d2da567f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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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贈與價額算對了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下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贈與財產價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贈與日公司之資產淨值（即公司資產負債表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估定；若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另公司如持有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則應依贈與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調整估價，憑以計算調整後資產淨值，再行核算每股淨值，計算贈與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於115年2月間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120,000股予子乙君，自行依A公司帳面價值計算申報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20元，贈與總額240萬元，無應納稅額。經該局查核，A公司之投資項目中有早期購入大筆台積電股票，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收盤價，經該局依贈與日之收盤價調整估價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為30元，核定贈與價額360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11.6萬元〔（36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於計算贈與日之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贈與價額。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e4fec19065f4ffbb594b1ed461741d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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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委任代理人以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5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報稅密碼或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相關委任書、申請書及明細表等文件，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下載。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代理人多加採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18f5079654b4e96b77bf474e4dfeb1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Mar 2026 00:0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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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依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另同法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轄內甲餐酒館所販售之A款酒品，無產品登記資料，經循線追查甲餐酒館之進貨來源，查獲產製A款酒品之乙酒廠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酒品出廠，除通知乙酒廠依限補辦產品登記外，並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相關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逕向菸酒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a166485b02f4151847e2271d284e7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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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網紅課稅新制看過來！如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年6月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發布之作業規範，主要針對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其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 二、考量網紅提供勞務及觀眾收看之場域可能涉及境內外，如其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跨境活動（如：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境外觀眾收看之收入），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三、個人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網紅收入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屬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部分，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非我國來源之所得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財政部每年頒定之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君為境內居住者，發表創作在境外平臺A，113年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2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1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甲君應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25萬元（20萬元×100%+10萬元×50%）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5萬元（30萬元-25萬元），甲君可提示帳簿文據申請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如其未能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可依財政部頒定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分別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之成本費用，並就我國來源網紅所得13.75萬元〔25萬元×（1-45%）〕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2.75萬元〔（30萬元-2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表示，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之情形，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歡迎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709966fa85f4f14b58c49fb8ca2d9f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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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經查得執行業務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實際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實際收入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以其實際收入核課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倘未依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實際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1月委託律師A君辦理刑事訴訟業務，因律師A君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於114年5月自行依財政部頒訂之稽徵機關核算113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受託辦理甲君訴訟事宜所獲收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依費用標準30%計算必要費用，申報其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委託律師A君辦理訴訟事宜實際給付之律師費為80萬元，遂依查得實際收入併計核定其113年度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3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綜合所得總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各類所得應以實際收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0dcb6f3dd35428d8b2459ae032056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且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者（詳附圖1），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2至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按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替代文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另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且經檢視不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之避風港標準（詳附圖2及3），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該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1個成員送交。而在國別報告方面，則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由境內最終母公司（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1者）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2或項次2-1-3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甲公司，係我國境內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投資持有境外A公司及B公司之持股比例分別為60%及100%，甲公司、A公司與B公司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相互間具從屬與控制關係，在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之情況下，甲公司應將A公司與B公司之資料、持股比例結構圖和受控交易等資訊填報於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又因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應另填報申報書第B6頁，且甲公司如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其應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呼籲，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請留意移轉訂價揭露規定與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送交期限，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fa2731996df49249fc8492f56a5bb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財政部115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臺南、臺北雙城接力登場！臺南場6月7日在觀夕平台開跑，臺北場11月8日在凱達格蘭大道及大佳河濱公園起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深受民眾期待的「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今（115）年將舉辦2場，分別於臺南及臺北兩地熱力登場。今年首場賽事將於6月7日在臺南市安平區觀夕平台盛大開跑，第2場賽事於11月8日在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及大佳河濱公園起跑，邀請全國民眾一起為健康與愛心向前跑。 該局說明，為宣傳今年的路跑活動，3月18日於財政部舉辦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記者會，由財政部阮次長清華與第一金控、合庫金控、臺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兆豐金控、華南金控、臺灣中小企銀及彰化銀行等代表，一起進行「財政向前跑 台灣最美好」起跑儀式。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多年來結合運動休閒與愛心公益，廣受社會各界好評。今年活動不僅延續推廣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的良好習慣，並將重點聚焦於雲端發票及行動支付的數位便利性，呼籲民眾一起節能減碳。同時，活動所募集的發票將全數捐贈社福團體，讓參賽者邁出的每一步，都能轉化為支持弱勢族群的實質力量。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為了讓民眾有更多參與機會，也能體驗不同城市的賽道風光，特別於南北兩座指標城市舉辦。臺南場將於6月7日在臺南市安平區觀夕平台舉行，途中行經安平燈塔、四草大橋等特色景點，賽事分為挑戰組（10公里）4,000名及休閒組（3公里）6,000名，計10,000個名額；臺北場則於11月8日舉辦，主會場在臺北市大佳河濱公園，賽事包含半馬組（21公里）3,000名、挑戰組（10公里）3,000名，以及休閒組（3公里）6,000名，計12,000個名額，半馬組及挑戰組自凱達格蘭大道起跑，跑上新生高架橋，再一路延伸至大佳河濱公園，休閒組則自大佳河濱公園起跑。 該局特別提醒，請務必把握各場次的網路報名時間，臺南場於今（18）日下午5時起開始報名，臺北場報名時間預計於7月中旬。此外，各場次主會場除了設有雲端發票體驗區及各式宣導攤位外，也安排抽獎活動及精彩的表演節目，歡迎民眾攜家帶眷走出戶外，一起為健康及公益而跑！詳情請上活動官網https://www.2026mofrun.com.tw/報名及查詢。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黃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5dbba550829496380752b6e69bea2b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8 Mar 2026 07: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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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司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之現金股利，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應視同給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決議配發現金股利時，倘於決議分配盈餘日起算6個月內尚未實際給付者，稅法上仍會將其「視同給付」，公司應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境內居住者股東需依法申報繳納股利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司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付之現金股利，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者，於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亦同。前述「視同給付之股利」規定是綜合所得稅課稅採現金收付制（收付實現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資金調度、股東協議或內部安排等因素，將現金股利長期列帳於「應付股利」科目，誤認未實際發放即無申報股利憑單或所得扣繳申報義務，惟此種作法已違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6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並列帳為應付股利，惟截至同年12月31日止，仍未實際發放予股東。經該局查核，因該筆盈餘自決議分配日起已逾6個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視同於113年度給付，甲公司應就該筆盈餘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甲公司之股東如屬境內居住者，亦應就應獲配股利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公司於辦理現金股利分配時，應妥善規劃實際發放時程，並留意應付股利視同給付規定，以免因誤解「未實際給付即無須申報」而受罰。如對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6640933fc6a4f29af21b451765ad28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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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前開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爰營利事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之其他費用包含員工執行職務違反交通法規，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之罰鍰數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萬元，該局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稅3.6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注意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93f0932a2b6449bb9d698a15a202c5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6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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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休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須併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之退休金如由臺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會依照規定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僑納稅義務人直接按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申報即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以114年度為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的部分，所得額為0元；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以該部分的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則該部分之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退休前，如果有部分年度在國外提供勞務，則其自國外雇主領取的退休金，應依其在我國服務年資比例來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舉例來說，甲君於某外國公司服務30年退休，其中最後10年派駐臺灣，114年6月一次領取退休金折合新臺幣1,500萬元，則其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休金為500萬元（1,500萬元×10年/30年），免稅額為298萬元〔（198,000元×10年）+（398,000元-198,000元）×10年/2〕，應課稅退職所得為202萬元（5,000,000元-2,980,000元）；甲君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服務年資及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金額之證明，將退職所得202萬元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外僑領有退職所得，無論是國內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給付，皆應誠實申報，如有相關疑義，可多利用外僑諮詢服務專線（02）2311-3711轉1116來電諮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3702303b92d4ebcadf1b2079df034c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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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取得之租金收入納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4年間出租大樓屋頂平臺供乙、丙、丁3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各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每月銷售額合計24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且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遂通知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核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274萬2千餘元，補徵營業稅13萬7千餘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前即對外出租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情事者，應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且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831a7d53aef4244a0f54b8d122a7d4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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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意圖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與行政執行機關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間以迂迴方式匯款至其子之投資公司，經該局核定贈與稅1,000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嗣該局查得甲君於贈與日後出售8筆不動產，總價高達1億餘元，其名下所有不動產，除原已設定之抵押權外，另於案件調查期間，再增加設定3億餘元，合計最高限額抵押權高達4億餘元，且甲君銀行存款於贈與日後大幅驟減，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跡象，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甲君驚覺事關重大，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全數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如實申報並繳納稅捐，切勿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致影響正常經濟活動。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afb842839794084ba998164edc54c1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每次成交價格之一定稅率（公司發行之股票為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已簽證發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東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200,000股出售予B君，雙方議定每股成交價格為90元，依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總價額為18,000,000元（200,000股×90元），按3‰課徵證券交易稅54,000元（18,000,000×3‰），惟買受人B君卻以甲公司每股淨值50元計算，繳納代徵之證券交易稅30,000元（200,000股×50元×3‰），經該局查獲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24,000元，除發單向代徵人補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務必履行代徵義務，按實際成交價格及規定稅率代徵並依限繳納證券交易稅，勿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每股淨值作為成交價格計算代徵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af3d2caabd64d4a8892e5f462ba23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又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價格之客觀因素證明者，其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買賣成交價額明顯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倘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證明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價值，國稅局將以時價（即股權淨值）核定財產價值，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就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以每股15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50萬股予其子丙君，該局以系爭股權實際交易價款750萬元較出售日依乙公司每股資產淨值所計算之股權價值2,750萬元為低，又因甲君無法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之價款差額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證明文件，該局爰認定甲君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價款之差額，以贈與論，並通知甲君於文到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未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該局乃依上開規定，核定贈與總額2,000萬元，應納稅額175萬6千元，並裁處罰鍰175萬6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時，應留意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公司資產淨值，避免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而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並處以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26f5c41c8ef4bde8e3d791f6234226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aec77b008c4479fbed9b9fda59803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遺產稅繳稅方式多，線上繳稅更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數位化時代的發展，為持續提升納稅義務人繳稅便利性，遺產稅繳納方式更加多元，只要完成申報並取得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即可快速完成繳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繳款書除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可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除此之外，民眾只要使用手機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連結至財政部Paytax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進行線上繳稅，快速又便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透過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財政部24小時Paytax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系統將自動帶入繳款資訊，民眾可選擇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以納稅義務人（代表人）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免親赴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但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則不適用線上繳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注意稅款繳納期限，避免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a2b0f8295f34408a1bfc2f537f883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開獎前完成匯款設定，中獎獎金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民眾記得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開獎前完成匯款設定，中獎時獎金自動匯入指定金融帳戶。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境外電商係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因此，民眾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請務必填寫正確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 該局指出，民眾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前」將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匯款設定，開獎後平台自動幫您對獎，中奬獎金亦會直接匯入指定之金融帳戶，如此一來就不用擔心會錯失中獎獎金。 該局呼籲，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的民眾，請留意並填寫正確電子郵件信箱，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於開獎前完成匯款設定，才不會與中獎獎金擦身而過。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a1d2d71fb0f4ef8a89fb83118165d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今（115）年5月份提供的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為配合納稅義務人需求，相關配套措施申請期間為今年2月15日至3月16日，有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上開配套措施項目及申請人如下： 一、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限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自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不適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詳如附表。 該局提醒，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另自114年3月18日起已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4d707632fa94ffbb2cd0d47c0e4697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其研究發展之支出如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適用規定之認定。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其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5年2月起至5月底止（115年5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15年6月1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投資抵減，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b06ebf72aa84b17a5e5421a4e517c1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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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之佣金收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佣金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買受人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同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非保稅區營業人）訂購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精密設備一批，嗣營業人甲轉向長期合作之國外供應商A下單訂貨並以買受人乙名義向海關完成進口申報，供應商A同意給付買賣價金3%佣金予營業人甲，營業人甲於收受佣金收入30,000元（1,000,000元×3%）時，應開立以國外供應商A為抬頭30,000元（銷售額28,571元、稅額1,429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有前揭交易情形者，除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並符合前開規定可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ca70040c9bc427f96a7c1997ae5f41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申報遺產稅別忘了估價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之遺產土地，係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稅課稅價值，惟如土地設有地上權時，因該土地的使用權歸屬於地上權人，導致土地價值減低，故應扣除地上權價額。 該局說明，估定地上權價額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地上權之設定「有年限及年租」者，按照設定年限與年租，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賸餘期間來估定其價額，若沒有訂年限者，則以1年地租額的7倍為其價額，另外，若沒有約定年租者，均按申報地價年息4%估價。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時遺有一筆土地，依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遺產價值為 1千萬元，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發現該土地設有「未定年限」的地上權、每月地租5萬元，由於未約定年限，依上開規定按1年地租額的7倍，估定地上權價值為420萬元（5萬元×12月×7倍），可自公告現值中減除後，申報該筆土地遺產價值為580萬元（1,000萬元-420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留意土地登記謄本之「他項權利部」是否有設定地上權，而可減少土地價值之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102c37ba4c345ff887c17014e425d2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Feb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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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出售不動產，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定，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上以所交易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有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者，納稅義務人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交易日，並自該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A土地，嗣A土地於113年間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拍定，拍定人於同年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君誤以為拍賣案件無須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故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局以A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2萬餘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經強制執行程序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務請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bccf0f0c3394b59b930a53bb2f1172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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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得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擇一方式辦理；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中小企業如欲申請適用上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主體須為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之事業，且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適用規定之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中小企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5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中小企業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請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7a6602bfd7542689d8f00683228cbc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或房屋租金等各類所得時，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每年一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於113年間每月給付乙君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規定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5,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且應於114年1月底前將113年度給付乙君之房屋租金總額600,000元及扣繳稅款60,000元，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惟甲商號誤以為其營業稅為查定課徵及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房屋租金即可免除扣繳及憑單申報之義務，經稽徵機關查獲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18a5ec5114049f0970de0a65cd9e02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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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如果父母打算為子女置產，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而讓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子送給子女，贈與稅有什麼不一樣呢？ 該局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付頭期款，於轉帳存入子女帳戶時，即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父親應依實際贈與金額報繳贈與稅；又父親如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並指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父親贈與不動產，依同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應以該買入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下簡稱現值）為贈與價額，報繳贈與稅，而非實際購買金額。 該局舉例，A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頭期款需支付360萬元，銀行可貸款金額為1,440萬元，買入房地現值計為800萬元。如甲君選擇由其子乙君自己簽約貸款購屋，甲君僅贈與360萬元給乙君支付頭期款，後續房貸由乙君自己繳付，則甲君贈與總額為36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11.6萬元〔（360萬元-244萬元）×10%〕；如甲君選擇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付清價款1,800萬元，並指定登記乙君名下，則甲君贈與總額為買入房地之現值80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10%〕。 該局呼籲，父母在協助子女購屋時，宜先行瞭解相關稅務規定，避免日後產生稅務爭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268350efcf44a37a2f2fb27cc82663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果是連續繼承取得，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而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以避免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而適用較高稅率。連續繼承取得房地後出售亦具有同樣特性，可將歷次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併計，以保障繼承人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父於91年購入A房地，於106年將1/2持分贈與配偶甲母，所餘1/2持分在107年甲父過世後由甲君與甲母各繼承1/4持分；甲母復於111年過世，其擁有之3/4持分（1/2持分屬受贈取得+1/4持分屬繼承取得）由甲君繼承，甲君於112年出售A房地，其中自甲父繼承取得之1/4持分，係甲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其餘111年自甲母繼承取得之3/4持分，係被繼承人甲母分別於106年受贈取得及107年繼承取得，均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連續繼承取得之1/4持分，可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合計超過10年（自91年起算），適用稅率15%，另1/2持分係甲母於106年受贈取得，僅可併計甲母之持有期間，按超過5年未逾10年（自106年起算），適用稅率20%。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應留意計算持有期間，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20f3359a0614b0dbd8fb7d68df781a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9: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符合一定條件，該醫療費用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如該醫療院所為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必須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舉扣除。惟財政部為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相關人工生殖補助方案，於114年10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放寬認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縱該人工生殖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仍可檢附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發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以上開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之金額，列報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483,604元，其中394,000元之醫療收據為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A診所開立，惟查A診所係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該等醫療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該局遂依據前述財政部解釋令規定計算認列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放寬措施對於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發布解釋令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予適用，納稅義務人請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bf18027af1d4211acfe1e7240772b1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8: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稅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營業人，所屬分支機構仍應依規定申報其銷售額及進項憑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支機構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其所屬分支機構雖無須繳納營業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稅籍設於高雄市）業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並如期報繳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惟其所屬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稅籍設於臺北市）卻未於115年1月15日前向該局申報該期銷售額及進項憑證，違反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經該局查獲後除通知乙分公司補申報，並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呼籲，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所屬分支機構並未因總機構核准總繳即免除申報義務，依規定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倘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除通知補申報外，並得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請營業人注意該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6fe386d10f9436aa8ec76527b02420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7: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今（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規範所稱之查定課徵營業人，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規模狹小、交易零星之小規模營業人，與經營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例如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所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自今年1月1日起，符合本規範申請要件並經申請核准適用者，自核准當季至117年12月31日止，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不適用財政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之規定。本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 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且該設備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符合CNS27001國家標準或ISO27001國際標準，金流資訊具不可竄改性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惟同時符合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及使用KIOSK結帳收款規定條件者，應依使用KIOSK結帳收款規定申請。 三、增訂停止適用租稅優惠條款 （一）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之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次季停止適用新規範之租稅優惠： 1.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累計行支比率（按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整數）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3.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二）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自今年第1季起經核准適用本規範租稅優惠，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查定銷售額200萬元，同期間累計行動支付收款金額2萬6千元，經計算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為1%（26,000/2,000,000），未達5%，主管稽徵機關應自第5季起停止甲商號之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於今年1月1日前，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適用本規範修正前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無須重新申請，得繼續適用本規範之租稅優惠；惟如今年1月1日前每季查定銷售額已達240萬元者，不適用本規範之租稅優惠。此外，查定課徵營業人倘係申請使用KIOSK供消費者自行結帳收款者，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須僅接受消費者使用KIOSK結帳收款，不得另外設置結帳櫃檯收款，方得申請適用新規範之租稅優惠。 該局最後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新規範修正規定，已將相關資訊更新於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如有相關問題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e23398d24b54185ae8b1ddae0f6062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6: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扣繳義務人繳納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可延長5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所代扣之稅款，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繳納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得延長5日。 該局說明，國定假日為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元旦、農曆除夕前1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及二二八和平紀念日等，至於「周六」及「周日」為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故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周六及周日）而為連續3日以上假日，倘假日期間之國定假日並未連續3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5日規定，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案例1：甲公司於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115年2月13日至22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適逢農曆春節5日國定連續假期〔農曆除夕前1日、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115年2月15至19日）〕，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115年3月2日止。案例2：若甲公司於115年2月7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115年2月7日至16日）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該期間僅遇農曆春節2日國定假日〔農曆除夕前1日至除夕（115年2月15至16日）〕，故不延長扣繳稅款繳納期間，僅因繳納期限末日遇假日再順延至115年2月23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如逾期繳納扣繳稅款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3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之滯納金，既費時又增加負擔，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繳納截止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74405c0bf8446bc8937175b5ca497e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所產生之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至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倘為交易損失者，則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惟營利事業如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述規定，其交易所得額，應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之土地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2億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06年間買入臺北市2筆土地，整地後尚未興建房屋即於112年間出售，因非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故其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應留供以後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案經該局核定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2億元，補徵稅額4,000萬元（2億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8058a7a38874684b47f8b8172fc43a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4: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國內營利事業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投資外國A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於112年度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40萬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該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漏未申報，案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獲配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股票之外國公司股利，未依上述規定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db5801da8c54a10b294dbbbff45b5f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53: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開資訊非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熱心民眾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向國稅局檢舉他人涉有逃漏稅，請求立案調查，倘經國稅局通知檢舉人補正具體事證，仍未提供，國稅局將不續處理該檢舉案。 該局指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未提供者，不予受理。檢舉人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將依同要點第16點規定，通知檢舉人依同要點第13點，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社群網站張貼出租房屋之訊息，乙君擷取網路截圖向國稅局檢舉甲君漏報租金收入，涉嫌逃漏稅。惟網路資訊係屬公開資訊，並非逃漏稅之具體事證，經該局函請乙君敘明甲君涉及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出租房屋之門牌號碼、出租人姓名、租賃契約書、租金給付證明文件等），惟乙君逾期未提示，因缺乏具體逃漏稅事證，該局爰依前揭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民眾若發現有逃漏稅之情事，檢舉時除應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請併同檢具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送交國稅局，以利有效遏止不法逃漏。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6c68f688d39405e90b1b1700af895c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列入出售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依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令規定，其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度在國內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出售一件收藏多年的古董瓷器，成交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惟未將該筆拍賣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後，因甲君主張年代久遠，已無法提示該瓷器之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而該局亦未能查得其實際所得，遂按拍賣成交價額之6%計算，核定甲君出售該筆瓷器之財產交易所得30萬元（500萬元×6%），除予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古董、藝術品等財產交易行為，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6969ab8637341228d95be565b1a5ac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依性質不同而有2年、5年、15年等不同之消滅時效，倘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營利事業應給付之款項，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而未給付者，該請求權依民法規定既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之款項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利息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應於107年2月間給付之借款利息，截至112年底仍未給付，因已逾民法第126條規定之5年請求權時效，該局爰依上開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規定，將該逾5年之應付利息90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補徵稅額180萬元。另甲公司倘於以後年度實際給付時，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是否已逾請求權時效而應轉列其他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9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4ba8ff5e34e4a758e43d97f7ae5f2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Feb 2026 02:59:47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說明，稅捐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因此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子女A、B，以及子女C（歿）之代位繼承人D、E，共計4人，應納遺產稅為新臺幣300萬元。甲君遺有存款500萬元，繼承人A、B（其應繼分合計為三分之二）向該局申請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雖符合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規定，惟尚未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之要件。嗣申請人取得在美工作之代位繼承人D之同意，始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之要件，該局遂依上開規定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至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以儘早完納稅捐，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38e6aa5944b475580247a0b7eb22ab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嗣依經銷契約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進貨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 該局說明，現今消費市場競爭激烈，企業為促進銷售，往往於經銷契約訂定獎勵金機制，若客戶於一定期間累積進貨達一定金額，則給予獎勵金，以激勵客戶提高績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及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營業人如係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係屬進貨折讓，應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前開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僅需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1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註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簽訂經銷契約，合約約定只要乙公司季度進貨累積超過400萬元，甲公司即以進貨總額2%支付獎勵金。在114年第3季，乙公司進貨累積達到525萬元，因進貨累積金額達標，甲公司於114年10月15日支付10萬5千元（525萬×2%）獎勵金予乙公司，乙公司應於取得獎勵金時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申報114年9-10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減進項金額10萬元及稅額5千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如有漏未申報進貨折讓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b1ee55575bc4dbdb90b90b281424ef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應與業務有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依規定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並應取具合法憑證及證明與業務有關。 該局指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 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 （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技師、地政士：5%。 （3）其他：3%。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地政士事務所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該事務所申報全年收入總額新臺幣（下同）2,620萬元，列報交際費支出128萬元，雖未超過上開規定得列報之限額131萬元（計算式：2,620萬元×5%=131萬元），惟查業者提示之統一發票支出內容發現，除了招待及餽贈客戶之餐費與禮品支出93萬元外，還包含購買廚具、棉被、衣服及化粧品等生活日用品支出共35萬元，因該事務所無法合理說明購買生活日用品支出與業務相關，核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除應注意各業別限額之相關規定外，並應與業務有關，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a1a86d5c8834e55bace44e845bfc4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繳稅更方便！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款，掃描QR-Code行動條碼即可線上繳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捐，且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可透過掃描國稅局開立之「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或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所載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進行線上繳稅。 該局說明，上開繳款書、通知書除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四大便利商店（應繳金額3萬元以下案件）繳納或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民眾只要於繳納截止日前，使用具備行動上網功能的手機，掃描繳款書、通知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連結至財政部Paytax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系統將自動帶入繳款資訊，並可選擇以信用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免親赴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快速又便利。 該局指出，近日有民眾因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繳納，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收到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惟因工作繁忙且時間受限，擔心無法於繳納截止日前赴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遂致電詢問是否有其他較為便利的繳納方式。經該局輔導其掃描傳繳通知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進入財政部Paytax網路繳稅服務網站，選擇合適之繳納方式，順利於期限內完成繳納，避免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該局呼籲，如持有上開繳款書或傳繳通知書，欲使用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線上繳稅，請務必於所載之「繳納截止日」前辦理，省時又省力。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d8892a3c8af48d9b602674523c0fca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營業稅，嗣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惟經該局查獲該「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上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之提醒文字，甲營業人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c5eab561049441189cabf17ecb7820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出售財產，課徵遺產稅關鍵，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其名下有舉借債務、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之情形，如繼承人不能證明相關資金的具體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該款項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生前處分財產即可逃避遺產稅的核課，殊不知其對被繼承人重病期間之資金變動尚負有舉證說明之義務。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倘發現被繼承人臨終前有出售財產及大額資金異常或密集提領存款情事，會向醫療院所函查被繼承人當時的身體及精神狀況。若經查證被繼承人已處於意識不清、認知功能受損或無自行處理事務之能力，而繼承人未能舉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該資金及提領款將被認定為應課稅遺產。 該局舉例說明，依查得資料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1個月住院期間，名下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全數售出，得款1,000萬元，惟繼承人僅列報銀行存款50萬元之異常情形，經該局向被繼承人就醫醫院查證，甲君於出售股票時為昏迷無意識狀態，而無自行處理財務之能力，遂請繼承人說明，雖其表示該出售股票價款係為支付甲君之醫療費及購買營養品所用，惟僅提示相關醫療單據200萬元，其餘800萬元無法說明用途，故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售財產後之資金流動情形為遺產稅課徵關鍵，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留發票、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示用途證明，應依規定併入遺產申報，以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f861825558e4e8c9722d7beddbbbe3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0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節能新標準上路，買對除濕機才能退還貨物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惟自115年1月1日起經濟部調整除濕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民眾購買新除濕機應留意其能源效率分級，符合規定才能申請退還貨物稅。 該局說明，除濕機之能源效率分級於115年度實施新分級基準，部分產品適用新分級基準後能源效率等級調整（例如部分除濕機舊基準分級為第1級，新基準分級調整為第3級），將影響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要件。提醒民眾購買新除濕機時可先查閱產品標示資訊或上網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址：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已核准產品」，產品類別選擇「除濕機(115年新基準)」查詢能源效率分級資訊。 該局指出，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止，民眾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次日起算6個月內，透過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臨櫃或郵寄）向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線上申請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網址：https://gov.tw/Lp9），填寫申請資訊並上傳應檢附文件之檔案，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 該局提醒，如有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優惠措施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0e292f69ed74f50a83648c2ee68da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9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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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萬馬奔騰賀新年，清廉正氣滿人間！」臺北國稅局呼籲年節期間不餽贈、不邀宴]]></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春節將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秉持愛心辦稅，提供專業服務乃是稅務人員應盡的職責，呼籲民眾，帶著笑容表達感謝即已足夠，無須餽贈公務員禮品或邀請飲宴應酬，避免程序外不必要接觸，以維護廉潔稅務風紀，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如遇有公務員索求餽贈、飲宴者，可向本局政風室檢舉專線（02-2375-2607）提出檢舉，或撥打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公私共同維護優良廉潔稅風。 （聯絡人：政風室李科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28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5cc45a10e4c4f4396c432d4f2c472c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Jan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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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提醒您！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扣繳單位本身！]]></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已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該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應於今（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31日，因逢假日順延至2月2日）就114年間給付之所得，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依修正後之規定，憑單及申報書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籲請各單位應特別注意填列正確之「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甲公司於115年1月申報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時，其中之「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甲公司」，而非負責人「乙君」。 該局提醒，請扣繳單位申報前務必檢視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採網路上傳各類所得憑單者，如於申報期限內發現上傳資料錯誤或有疏漏，可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惟請務必確認再次上傳資料正確、完整，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21e8a283eef48b2820a15964cc5504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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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理分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復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作個別歸屬認列；至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除其係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得選擇按營業費用性質，以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等作為基準，分攤計算外，應按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計算分攤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非屬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之營利事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新臺幣（下同）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租賃收入1,00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及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1,200萬元，經查上開營業費用均屬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惟甲公司誤以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出售收入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為基礎，計算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分攤營業費用80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出售有價證券利益2,000萬元+租賃收入1,000萬元）］】。經該局依前揭規定重行按應、免稅收入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為1,160萬元【營業費用1,200萬元×［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29,000萬元/（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29,000萬元+應稅租賃收入1,000萬元）］】，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840萬元（出售收入29,000萬元-出售成本27,000萬元-分攤營業費用1,16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360萬元，補徵稅額7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應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規定正確計算免稅所得應分攤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2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731e7f45312470396fd34d435839b3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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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併計遺產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農業用地，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生前贈與的農地是否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依法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免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既有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規定，上開贈與行為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贈與，免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該贈與農地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贈與稅。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0月20日贈與3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予其子乙君，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嗣後甲君於115年1月5日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免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受贈人乙君自受贈之日113年10月20日起5年內，即至118年10月19日止，應將該受贈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遭追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前述贈與農地雖可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但應注意農地管制不得移轉期間，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d44c617fd104477a9cf089bd264511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Jan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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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修繕費支出超過8萬元且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增加原資產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若增加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惟金額超過8萬元且具遞延性質者，則應以效能所及於租賃年限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72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為其承租之辦公室（租賃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進行防水牆修補，依租約負擔之修繕費，甲公司於112年1月支付時全數列為當年度修繕費，惟該防水牆修繕之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應將72萬元按租賃期間3年分攤，112年得認列之修繕費24萬元（72萬元/3年），爰調減修繕費48萬元（72萬元-24萬元），補徵稅額9.6萬元（48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資產進行修繕，應視修繕支出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期費用或資本支出，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c9db2fdfc494e09a1b9547bff306aa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21455號函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既無一再課徵之虞，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7年7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1,000萬元，其繼承人乙君繼承取得該筆遺產，嗣乙君於111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丙君申報乙君遺產稅時，將乙君繼承取得甲君所遺之土地，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填報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欄內，未予計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查核發現，因甲君遺產稅未達課徵標準，遂依前揭函釋規定，將該筆乙君繼承取自甲君之土地列入乙君之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遺產稅者，可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如於繼承時該筆財產未繳納遺產稅者，則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81c7873a0834f209f235c3901ac4a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3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9月向乙公司購買供業務使用之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餘元，進項稅額15萬餘元，並於113年9至10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因故部分退貨，而於113年11月開具進貨退出160萬餘元及稅額8萬餘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乙公司，卻未於113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進項稅額8萬餘元，致短漏營業稅額8萬餘元，經該局查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疏忽漏未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9646f56e0ba474e8f7bc5c0f920410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外銷貨物及勞務應如實申報收入，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如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國內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貨物或勞務，應依同法第35條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第71條規定，將外銷收入列計營業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國外供應商銷售皮件與境外客戶，賺取佣金，113年間佣金收入合計新臺幣1,000萬元，於同年匯入甲公司之金融機構帳戶，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漏未將該筆收入列入銷售額申報，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漏未申報該筆收入，嗣甲公司提示符合營業稅法規定適用零稅率之相關文件，營業稅部分尚無涉短漏營業稅額；惟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除應補徵短漏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或勞務，漏未申報營業收入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c9da1c9e09f4efd9a694963ca81865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Jan 2026 09: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稅有條件，準時報稅享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優勢，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凡具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規定者，於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只要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就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外特專租稅優惠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B君於109年度首次經核准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109至112年度皆依規定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並享有優惠，惟113年度雖仍符合前開辦法規定之3項條件，卻未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及提出優惠申請，遲至114年12月10日始補行申報及申請，致其無法繼續享有該租稅優惠。B君從事專業工作之薪資所得為新臺幣671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應全數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局遂據此補徵稅款54萬餘元。 該局呼籲，外特專租稅優惠並非自動適用，符合資格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提出適用租稅優惠之申請。企業於聘僱外特專時應協助其瞭解相關規定以保障外特專權益，提升外特專留臺意願，持續營造臺灣友善且具國際競爭力的發展環境。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31a9eed313f419e82b3f00f5c9d3c3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需餽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該等餽贈或招待客戶之交際應酬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始得於規定限額內，認列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用應符合一般商業行情，為避免其列報交際應酬費用顯失合理性，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應依進貨貨價、銷貨貨價、運輸貨物運價、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外銷結匯收入等基礎計算得列報之限度，超過限額部分，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項下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430萬元，已達上述規定限額，該局另查得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亦含有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客戶等交際費支出70萬元，乃予轉列交際費項下，轉列後交際費已超過限額，因此調減該等支出，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該公司因所列報之交際費超過法定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營所稅組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4e90b7360d14514bf76e246a80209e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Jan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年節將近，營業人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節將至，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菸酒零售業，於114年12月舉辦感恩回饋，將已購入待售之葡萄酒禮盒50盒贈予VIP客戶，因該葡萄酒禮盒原始取得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進項稅額5,000元，已於進貨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禮品饋贈，即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以52,500元購入10盒糕點作為酬勞員工之年節禮物，因入帳時以職工福利費用52,5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2,5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酬勞員工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禮品時，應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被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5d2f382fae6447a9e08189d418d3ab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9 Jan 2026 05: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借款購買房地所支付之利息，應按房地實際使用情形正確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之房地，如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為購置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帳列利息支出項下，惟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且於年底尚未出售，其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故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利息支出4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徵稅款8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購置房地所支付之借款利息，應按房地用途，依前揭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39a1745c6c44aa2baf7293024cde9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6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機關團體檢視113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列舉注意事項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說政府給與機關團體各項補助款，機關團體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常見機關團體將提供勞務或服務之補助費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二、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該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1億元以上，惟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三、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則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該使用年度之支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率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使用年度之支出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該局籲請機關團體詳加檢視結算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247e17e39324d39b8245eecb5987ad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於申報繳納營業稅額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於申報營業稅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銷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並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10日銷售電腦10臺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750,000元、營業稅額37,5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於申報114年7-8月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嗣乙公司114年9月20日向甲公司辦理其中2臺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150,000元、營業稅額7,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甲公司，甲公司應於114年9-10月或同年11-12月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已逾前揭申報期限未申報，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事實發生之當期營業稅，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d689e4f132b4edb8983bb666a93851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請儘早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該局說明，為提升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之審核效率，落實協定賦與之租稅利益，財政部以108年6月24日台財際字第10800577770號令核釋，屬基金及信託型態之FINI，該基金或信託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得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之自我聲明以資證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第5項檢具各款規定之文件，包括基金或信託之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文件。  該局指出，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即國內公司得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FINI於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函，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籲請FINI配合於當年度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提早於同年3月31日前完成核發核准函作業。另近3年內已取得核准函之申請案件，考量前經該局審查核准在案，且有持續在臺投資意願，經受理之稽徵機關檢視FINI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如無重大異常，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最長為24個月。 該局呼籲FINI如欲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可儘早遞送申請文件，提早取得核准函，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使用。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977e0193096473693e17a3cf80fbd5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3 Jan 2026 05: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勿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成本及費用應如實申報，如有列報裝修費，應檢附相關合法憑證，包括統一發票或收據及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文件佐證，不得以不實憑證或文件列報成本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個人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修繕費，能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間買賣取得房地，113年間出售該房地，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裝修費200萬元，並檢附估價單及裝修前後照片，但該局發現甲君檢附之照片與乙裝修公司網站上之廣告(照片)高度相似，經函查乙公司，發現甲君僅委託乙公司估價，實際並未委託乙公司裝修房屋；又該局函查系爭房地之買方丙君，查得該房屋購入時裝潢老舊，無裝修跡象，該局遂剔除甲君列報之裝修費，補稅裁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之單據虛報成本費用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6e85aa9380543fb81133ac67673d6c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稅捐問題有納保，權益保障没煩腦]]></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次領取之離職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民眾如對所得有疑義時，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協調，化解課稅爭議，以維護納稅者權利。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申報薪資所得120萬元與公司填報之薪資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400萬元不符，經該局核定補稅。甲君不服，主張原核定薪資所得400萬元內含退職所得280萬元，因前任職A公司已辦理註銷，無法申請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知悉稅捐爭議後，經審酌甲君提示其與A公司簽訂之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之協議書、A公司之扣繳申報資料及甲君薪資明細等相關文件，詳加比對後，研判甲君主張A公司誤將退職所得280萬元列入薪資得申報扣繳憑單一節，尚屬可採，惟A公司已註銷無法辦理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乃建議原查單位依事證重新審認所得類別。經重核薪資所得120萬元，另依甲君服務年資6.5年，核定退職所得863,000元〔2,800,000元-198,000元×6.5年-（398,000元×6.5年-198,000元×6.5年）×1/2〕，順利解決爭議。 該局強調，納保官以中立、客觀的角度，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依法維護民眾納稅權益。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情形、相關申請資料及各類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與小故事等，歡迎民眾參考運用。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d99c8ce213c432cb699a34ab47cf59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e43a14acc524ffb93a7da489514f8e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8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於繳納前揭稅款後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者，應移送強制執行，惟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參照該條項立法意旨及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上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者，依財政部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規定，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而言，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繼承A君遺產，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90萬元，甲君對核定稅額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繳納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即30萬元），國稅局遂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甲君為避免其繼承之財產遭強制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國稅局應准予自行繳納，並俟其繳納後撤回執行；惟稅額之三分之一若係由上開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因非屬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與前揭要件不符，納稅義務人不得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c378a77ee6b48319716038dc1cb383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稅之擔保，以解除出境之限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以解除出境之限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者，得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納稅義務人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方得解除出境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500萬元，且甲君長期滯留國外，經依相關規定審理後，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嗣甲君自美返國探望年邁雙親後無法出境返回美國，因在臺無足夠現金繳納稅款，遂提供其在臺親友所有相當於欠繳稅捐之定期存單作為納稅擔保，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該局即解除甲君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應納稅捐，應如期繳納，以免因欠稅遭限制出境，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55812107a934e439522c54d954fd2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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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接獲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稅稅單，請於115年1月16日至26日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於115年1月5日前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5年1月16日至115年1月25日（遇假日順延至115年1月26日）。 該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臺北市轄區計44,037件，補稅金額10億5,628萬餘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之情形，請於繳納期限（即115年1月26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自115年1月27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至多加徵10%；逾30日（即逾115年2月25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自115年2月26日起至繳納日止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工具綁定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應繳納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特別說明，若已逾繳納期限，納稅義務人最遲於115年2月25日前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金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應繳金額及依逾期天數計算加徵之滯納金，不受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營業時間的限制。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核定通知書背面及繳款書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國稅局的繳款書都是以雙掛號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也不會請民眾連結網站頁面輸入信用卡資料繳稅。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上當。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98bbdb832584e7a968c99accbafe4b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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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跨局申報贈與稅、省時、便利、免奔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序來到歲末年初，亦是民眾善用贈與稅年度免稅額規劃贈與財產之高峰期，該局提醒，符合跨局申報條件之民眾，可以多多利用跨局申報，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前往全國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局說明，為強化各國稅局間合作機制，財政部自108年5月1日起推動跨局申報機制。民眾如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的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或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財產、贈與民法所規定繼承人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配偶相互贈與、贈與子女不超過100萬元的婚嫁財產等簡易案件，只要備齊應檢附證明文件，就可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由該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之服務。但逾核課期間、同年度尚未核定或屬違章、農地回贈、法院判決移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案件，因案況特殊，尚需經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不適用此項服務。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戶籍設於臺北市，在外地工作，甲君欲將其名下臺北地區之房地贈與子乙君，依照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甲君可以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不必請假長途奔波回戶籍地辦理，省時又便利。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使用跨局臨櫃申報服務，省時、便利、免奔波！請多多利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ef5f9e132dd476696b0490be6b07a0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2 Jan 2026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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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於申報本（114）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將當年度收取國內外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所屬期別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本年1月取得國外A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另於本年8月取得國內乙公司分配股票股利700萬元。甲公司申報本年1-2月及7-8月營業稅時，得暫免將上開股利收入列入所屬期別免稅銷售額申報，俟於申報本年11-12月營業稅時，應將上開股利收入共1,500萬元彙總加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兼營調整；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請營業人留意，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1e887d4311e41ea8a331544d7de5a0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1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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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向甲櫥櫃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進口餐櫃1組，於114年11月支付訂金60,000元，雙方約定於115年1月底交貨。甲櫥櫃公司於114年11月向王先生收取前揭訂金時，依規定應開立金額6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王先生，嗣後於115年1月底交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金額1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王先生。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倘發貨前已預收貨款，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而未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f05f1bb39d04f6da1405977740110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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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為協助營業人提升ESG資訊品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永續報告書模板]]></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永續發展已成全球趨勢下，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不僅是推動數位轉型，更是實踐 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的關鍵行動。導入電子發票，可減少紙張浪費與降低碳排放（E），提供零接觸消費與提升顧客便利性（S）及減少人為錯誤與優化發票管理（G），已被視為符合永續精神的實務措施之一。 該局說明，為協助營業人更便利地盤點環境績效，財政部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輸入電子發票、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開立張數等資料後，即可自動計算企業因使用電子發票所減少的碳排放量，方便企業納入ESG永續報告書揭露。 該局指出，今（114）年平台首頁除上述可計算減碳情形之功能外，另新增「減碳計算產製永續報告書模版」功能（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lculate），營業人只要輸入前段所述之電子發票開立張數等資料，即可自動套用產出「永續報告書」內容，不僅減少營業人需手動整理資料的時間與負擔，也能提升ESG資訊揭露的完整性，有助強化企業形象。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不僅能降低紙張及郵件遞送耗用，減少環境負荷，落實節能減碳，也能透過資料數位化提升資訊透明度，增進企業治理效能，同時兼顧社會責任。若對於減碳計算產製永續報告書模板之使用有任何問題，請致電24小時客服專線0800-521-988洽詢。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639626042c44ffc8618d4c6969b6c3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9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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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債權催告期間未滿，遺產管理人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利害關係人、檢察官或稽徵機關得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選任後，遺產管理人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如因客觀因素無法按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向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在前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如已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告催告期間屆滿後1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國稅局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114年3月20日經法院裁定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其法定遺產稅申報期限至114年9月20日，乙君於114年4月10日刊登公示催告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2年，因債權清理需待催告期滿始能確認遺產淨額，乙君乃於原到期日114年9月20日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限，經國稅局審核後，准予延長至催告期間屆滿116年4月10日後1個月內，即116年5月10日以前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之規定，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752dcb9e1634b9686c33b70ad810c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將其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員工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並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以酬勞員工有關科目全額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無償饋贈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A公司將庫存待售之10臺冷氣機，每臺時價新臺幣（下同）40,000元，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A公司應依時價40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A公司另購買10臺氣炸鍋50,000元，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10臺氣炸鍋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8956cabc9024c98aa4696cc802ce08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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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中減除。惟減除前5年度損失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940萬元，並於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1,300萬元，及減除111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0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1,000萬元（1,300萬元-300萬元），自行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萬元（課稅所得額-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基本稅額為0元［（基本所得額60萬元-扣除額60萬元）×稅率12%］。惟查甲公司111年度經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為800萬元，應全數用以抵減11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尚不得逕自選擇抵減金額，案經調整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5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440萬元（課稅所得額-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證券交易損失為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前5年證券交易損失可供減除時，應留意相關減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1b58d12e4954dda91fda4cb0ffbed9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乙分公司於114年7-8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營業稅，惟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經該局查核發現，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如有其他相關稅務問題，亦歡迎撥打國稅局0800000321免費語音服務電話洽詢。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66e84e3a2244178be1677826940a92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便捷又環保]]></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同年2月2日（因法定申報截止日115年1月31日適逢星期六，依法展延至同年2月2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下稱申報單位）預為準備並請如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便捷又環保，申報單位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或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申請IC卡）並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專區）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軟體，安裝後輸入各類所得資料並檢核完成，即可透過網路上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單位利用網路上傳各類所得憑單後，如於申報期限內發現上傳資料錯誤或有疏漏，可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惟請務必確認再次上傳資料包含前次上傳成功之資料，以避免前次上傳資料遭覆蓋致短漏報各類所得憑單而受罰。 該局呼籲，申報單位應於115年2月2日前完成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作業，並請多加使用網路申報，可免往返國稅局之不便，如有憑單申報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e267ae382bb4419a727c74c4189db9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未經訴訟判決確定之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遇有商業糾紛遭客戶提起訴訟預估發生損失，惟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估列損失係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6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即除前開規定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始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內容係客戶提起法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目前尚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惟預估該訴訟損失極有可能發生所列報之損失。經查，該訴訟損失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尚未實際發生，非前揭準則規定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範圍，經剔除並補徵稅額100萬元（5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列報之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前開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周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d023b14e5af45c690f35aeb778a145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Dec 2025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提供產後護理服務所收取之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屬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客戶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30,000元、住房費80,000元及坐月子餐膳食費50,000元，合計160,000元。其中護理費30,000元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其餘費用130,000元屬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則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收取產後護理服務以外之收入，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3ca9ad6c9e241519e02624b95a68ae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應併入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而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依同法第4條第3項規定，係指被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超過365天者。但是接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死亡日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死亡時遺有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美國財產折合新臺幣8,000萬元，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將美國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即以遺產總額9,000萬元（中華民國境內遺產1,000萬元+美國遺產8,000萬元）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若被繼承人美國遺產已依美國法律繳納該國遺產稅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美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自其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被繼承人美國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隨著資產配置國際化，國人常透過境外投資累積財富，民眾倘有繼承境外之財產時，應詳加瞭解相關規定，避免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b556e08c9c14b24bf51fbf0a9f38d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6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無應納稅額，仍會遭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查得有短漏報所得額，經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者，仍會被處罰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同法第1項及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嗣經查獲其虛列營業成本18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180萬元，經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20萬元，仍無應納稅額，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裁處罰鍰，惟因所核算之罰鍰36萬元（180萬元×20%）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處最高額罰鍰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就其真實營業情形詳實記載，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吳審核員 電話2311-3711分機20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d3bec83461e4e8fbf17f95f01b3fc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5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翻拍中獎發票冒領獎金，將追回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倘翻拍他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冒領中獎獎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將追回獎金，並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民眾若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且對中五、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元獎時，可透過兌獎APP，將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拍照上傳，並設定領獎帳戶以兌領獎金。惟曾經接獲民眾反映，其持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實體據點兌獎，卻被告知中獎獎金已被兌領，經查係民眾於中獎後曾將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上傳至Facebook等社群軟體，卻遭人翻拍，並透過兌獎APP冒領中獎獎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即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具函向翻拍冒領獎金者追回其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以維護中獎民眾之兌獎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A君在社群網站翻拍其他民眾上傳分享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並以手機使用兌獎APP掃描該照片上之QR CODE兌獎，致財政部兌獎系統誤以A君為中獎人，而將中獎獎金匯入A君帳戶內。該局調查後，將A君相關不法事證移送司法機關，案經判決確定，A君犯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相關規定處以刑責。 該局呼籲，為維護統一發票中獎兌領獎之公正性，請民眾勿將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拍照上傳至網路分享，以免遭有心人士翻拍盜領中獎獎金；更不可翻拍網路上他人之中獎發票冒領中獎獎金，除遭追回獎金外並遭法院判處刑責，得不償失。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dd3ad60fa33421d81fb88466c3a48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2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因此，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前述規定之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者，係房地交易所得課稅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係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務，其資產主要為土地、房屋，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買入乙公司股份60萬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萬股，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甲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將該股權交易所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而係填列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項下，經該局審核後按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補徵稅款2百萬餘元（持有期間2年以內，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交易股權時，應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未按規定申報納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詢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67def2ffa3c4ab98766f4638c3e15d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Dec 2025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類此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店家銷售應稅之甲產品，標明定價為52,500元，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A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52,500元之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切勿於消費者購買索取統一發票時，始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f80fb14c3fc4c71a0e09a94e3bac45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0 Dec 2025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雙喜臨門也能雙重免稅！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同一年內有兩名子女婚嫁，父母分別贈與婚嫁基金，是否均可享有免繳贈與稅之優惠？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244萬元（免稅額）+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7b1d242fda147f0bef5999fbfa8896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購買新汽（機）車申請退還貨物稅懶人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活絡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就業人口，且兼顧節能減碳，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或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100,000元（汽車）或6,000元（機車）。 該局說明，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民眾須透過新車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款撥付方式二選一，可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將國稅局或海關核定之退稅款轉交新車車主；亦可經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將退稅款由國稅局或海關直接撥付新車車主。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退還貨物稅應檢附申請書、明細表及下列證明文件： 新車 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汽（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影本 舊車 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報廢 辦理報廢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證明影本 出口 辦理繳銷出口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出口報單證明聯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其他 汽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機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檢具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 該局提醒，如有購買新汽（機）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措施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不要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8aafc1005a8452c9f031854e017f2b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Dec 2025 07: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高營運或生產效能、提供智慧服務、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交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交貨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下稱經濟部系統，網址為https://www.idbtax.org.tw/），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例如114年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且欲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115年1月起至5月間登入經濟部申辦系統提出申請，經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已傳送之相關文件資料。嗣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注意前揭相關時程及作業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8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56e48b178c946a4acff11c9854fa4a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5 Dec 2025 02: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贈與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請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如同時對核定稅額不服，則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必要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應納贈與稅額為2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12月10日，甲君於114年12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15年2月10日。如甲君對核定稅額亦有不服，依規定必須在原繳納期限（114年12月10日）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5年1月9日）前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稅款，惟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並不因此而延長，如對核定稅額有不服，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e388aefd24e42caa6cfadddae7b769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4 Dec 2025 1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d1fccbedf0f479a87bb1643647d38a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1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應申報補繳貨物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例如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免徵貨物稅。惟如前揭免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補繳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消防局將其所有已逾公務使用年限之數臺救護車，透過臺北惜物網拍賣標售予民眾，因轉讓後不再符合免稅規定，消防局自行以車輛殘值（1,400,000元）按規定稅率（25%）計算應補徵貨物稅額新臺幣350,000元，並於實際標售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稅款，該局於其繳清後核發貨物稅完稅照。 該局提醒，持有免稅車輛之車主請自行檢視，如有未經補稅即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徵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3791ae1bcc74c84960b6e85988deb1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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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獸醫診所如有經營寵物旅館而取得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獸醫診所如有經營寵物旅館服務取得收入，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準此，獸醫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動物診療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如於診療行為外，併有經營寵物旅館服務，則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獸醫師甲君經營獸醫診所附設寵物旅館，自113年1月營業，每月銷售額40萬元以上，惟未辦理稅籍登記，其113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逾500萬元，除通知甲君就其經營之寵物旅館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外，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獸醫診所如有經營上開寵物旅館服務，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一時疏忽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b87df877cfb4b2eac1dcf992f1b31e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2: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應予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各項收支均應取具合法憑證及有完備會計紀錄，倘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屬會計紀錄不完備，其結餘款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團體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又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前開免稅適用標準帳證完備之規定。因此，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超過10萬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者，即不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5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13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基金會短漏報捐贈收入40萬元，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4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90萬元之比例21.05%，亦超過1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情形，致與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未合，遂就當年度全部餘絀數60萬元（收入190萬元-支出130萬元），依適用稅率20%補徵所得稅1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取得各項收入，應詳實登載會計紀錄，以免因短漏報收入致不符合帳證完備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2cbfb7cba774280a7bdb58f9d99c57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留意支付對象之限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除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居間仲介事實外，尚需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始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對象，如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為受款人者，則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所提示合約、出口報單、匯款單及居間仲介往來郵件等資料，查得其中200萬元係支付予乙君之佣金，而乙君為甲公司出口至香港A廠商之員工，依前開規定，不予認定，遂調減佣金支出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特別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d380d165793440e99529aaa6e8c0c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1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民眾可將儲存雲端發票各種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設定匯款帳戶，獎金自動匯入領獎便利又快速]]></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消費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將儲存雲端發票之各種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完成設定匯款帳戶，獎金自動匯入領獎便利又快速。 該局說明，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政府提供多元化的載具，可分為共通性載具及非共通性載具。其中共通性載具是指可以在所有開立雲端發票店家使用的載具，例如手機條碼最為普及使用；非共通性載具則包含營業人發行的會員載具、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iCash卡）、信用卡（含簽帳金融卡）、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等，而所謂的歸戶是指將已連結於前揭各種載具下的雲端發票，再連結至手機條碼。 該局指出，民眾可採取以下兩種方式將各種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 方式一、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至「歸戶設定」頁面將各種載具進行歸戶。 方式二、在行動裝置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以下簡稱兌獎APP），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點選「載具歸戶」後並「新增載具」，即可將各種載具進行歸戶。 完成上述各種載具歸戶後，民眾可選擇於開獎前至整合服務平台「領奬設定」頁面點選「啟用匯款」，填入領奬資料，開獎後享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服務，只需設定一次，省時又省力，可避免錯失獎金；或至兌獎APP，點選「系統設定」於「個人資料設定」及「領獎資料」完成設定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並需於每期統一發票領獎期限屆滿前，點擊「我要領獎」24小時線上即時兌領獎金轉入設定帳戶。 該局呼籲，民眾完成雲端發票各種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利用設定金融帳戶領獎功能，省時又便利，以免與財神爺擦身而過。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d0202a55fd64bbd83986fe9b48e75a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0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繼承人持有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也可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哦！]]></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遺產遭地政機關列管。 該局說明，如被繼承人遺產中遺有不動產，惟因繼承人無法會同繳納稅款，致未能於地政機關規定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時，部分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45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A君及子女B君、C君等3人，因繼承人間對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無法會同繳納稅款，A君乃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3分之1）繳納150萬元（450萬元×1/3）的遺產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8b576a708404b6695af052deb1fa78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9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之廣告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贈送樣品並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方得列支廣告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將展示商品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惟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案經剔除所列報之廣告費200萬元，補稅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之廣告費，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須備妥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e52ba29881343f38e0463e15a527f1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8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符合要件者得扣減查定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可就該進項稅額之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1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惟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加強進銷項勾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情形，且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者，得按該進項稅額之10%於當期查定稅額內扣減，該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114年1月至3月經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稅額為1,500元（150,000元×1%），114年第1季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1,500元×3），該商號當期因營業所需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進項稅額為6,000元，並依限於同年4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減，依前揭規定，可自查定稅額內扣減進項稅額600元（6,000元×10%），當期應納稅額為3,900元（4,500元-600元）。 該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取具得扣減查定稅額之進項憑證，應注意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屬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以免喪失扣減查定稅額之權益。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組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e48a9adbb134b2ea23f94a74d87fc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7 Nov 2025 01:4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請留意！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因受僱於外國公司並在境外提供勞務、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或處分境外資產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勞務報酬、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基金所獲配利息、股利或出售之資本利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已完成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嗣該局查獲甲君未依規定申報其與配偶當年度取得之海外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計1,108萬元，甲君主張歷年皆依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據實申報，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而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申報，該局除補徵基本稅額111萬餘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海外所得，且金額已達前揭應申報規定而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ad17843a6704cf9a8c9b85174557db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9: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併同繼承的銀行貸款應如何自交易所得中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繼承之貸款餘額）者，嗣出售該房地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下稱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除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價值（即繼承時之房地現值）外，如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前揭繼承時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係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亦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且無論出售的房地係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適用，以符量能課稅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4月間繼承其父110年4月間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之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其實際負擔償還。嗣甲君於113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之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另外提醒，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減除之貸款，限於繼承時被繼承人以所遺「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者，私人間之借貸則無法適用。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f9cd3e49e7b47cbb18263f677ccfdc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8: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取自「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全數計入個人海外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惟納稅義務人常因向稽徵機關查調之所得資料並無上開金融商品收益，致漏未申報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指出，甲君透過A證券公司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其112年度取得該結構型商品分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750萬餘元，然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上開海外利息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款16萬餘元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持有境外結構型商品，務必注意如取有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並受罰，俾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f43cd956a2f429687cc14cc2a133b6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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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法務組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5bf5d32c18441b0aa7aa8883616fd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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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倘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情形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因甲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甲應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甲營業人之稅籍登記。另營業稅申報繳納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為24萬元（即30萬×8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此24萬元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營業人應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即30萬×2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營業人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另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因其銷售勞務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辦理乙營業人之稅籍登記，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乙營業人於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免用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均應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4493a0b50ce4d67a3c82b5c8702901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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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接獲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請於114年11月16日至30日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補徵案件之繳納期間為114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遇假日順延至114年12月1日）。經統計該局本次核定補徵案件計2,092件，補稅金額為6億538萬餘元，該局已寄發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營利事業於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 該局說明，本次核定補徵案件，係營利事業逾114年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額，稽徵機關按其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連同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期限內繳納。營利事業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有疑義，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多元，營利事業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應繳納稅額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來來（OK）及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尚需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又增加負擔；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94ed022b10949e6b02411ac261aa5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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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該CFC以後年度始得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亦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持有位於薩摩亞符合CFC定義之A公司，甲公司於113年5月30日申報A公司112年度CFC虧損新臺幣200萬元，惟並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113年5月31日）前，提供A公司財務報表或申請延期提示，遲至113年12月31日方補提示，故A公司112年度虧損不符合上開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不得供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如欲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請於規定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或申請延期，以維自身權益。相關法令規定及疑義解答，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560d9fe51d641a5b8d3937d18defd2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3: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於計算CFC當年度應認列之投資收益時，不得減除CFC制度施行前該CFC帳載累積虧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就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應認列投資收益時，不得減除CFC制度施行前該CFC帳載累積虧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該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又同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爰CFC 111年度以前之帳載累積虧損，尚不得自CFC當年度盈餘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CFC投資收益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經查甲公司於111年度以前即100%持有位於模里西斯符合CFC定義之A公司，甲公司填報A CFC當（112）年度盈餘900萬元，並申報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200萬元，核其內容包括彌補111年度以前之累積虧損110萬元，及依當地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90萬元。惟該彌補111年度以前之累積虧損110萬元，非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尚不得自A CFC當年度盈餘中減除，案經該局核定甲公司CFC投資收益為810萬元【（A CFC當年度盈餘900萬元－依當地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90萬）×按持有期間加權平均計算持股比率100%】，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110萬元（810萬元-700萬元），補徵稅額2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申報CFC當年度盈餘時，應特別留意前揭適用辦法所規範得減除項目，正確計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45ea0636cd64611bd62040c8d7fc06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7:52: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鳳凰颱風造成災害損失，可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鳳凰颱風來襲，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該局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www.mof.gov.tw/）查詢相關資訊及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5fa2b881e0d4e1aa0e4abb3f067cbd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1 Nov 2025 11:22: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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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虧損，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該交易係獲利或損失，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款規定，個人有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6年間以總價700萬元購買登記取得坐落新北市房地，嗣於112年11月間以總價650萬元出售移轉登記該房地，甲君未於出售系爭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查獲後裁處罰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出售房地係屬損失並未獲利，誤以為不需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請免除罰鍰。案經該局以個人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甲君不得以不知法規為由卸免申報義務，而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105年1月1日起，有交易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房屋、土地，務必如期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若有相關申報問題，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因未依規定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80a4465c7e441fdb40b779d855e622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0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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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執行業務者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好康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規定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除可確實掌握實際經營情形，核實申報計算執行業務所得，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盈虧互抵等規定外，就醫民眾亦得檢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用扣除額，以減輕所得稅負擔，好處多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各項憑證分別應至少保存10年及5年。倘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按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執行業務者之所得額。以建築師為例，113年度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之費用率為35%，換算純益率為65%，可能高於依法設帳核實計算之執行業務所得。易言之，執行業務者依法設置帳簿，其自他人取得與業務相關之直接必要費用均得核實認列，不受財政部頒定收入、費用標準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依法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所得，好處如下： 一、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給付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員工公假期間之薪資，得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第1項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等規定，檢附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薪資金額證明及教育召集令、解召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二、依帳載核實認定，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890454042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三、符合條件者免調帳查核 執行業務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純益率達稽徵機關所訂審核標準時，除經通報、檢舉涉有違章或有其它重大異常外，稽徵機關將依執行業務者申報損益計算表進行書面審查，免調帳查核。 四、有利就醫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用扣除額 就醫民眾檢具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但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如醫院、診所、治療所、諮商所、聽力所、助產機構）之醫療費用收據，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節省民眾荷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採用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方式核實申報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好處多多，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c905e09dbce489c8fcb85a6fa53357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7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未辦妥移轉登記者，如何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於生前出售，但於死亡時仍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其遺有之債務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不動產，如死亡時尚未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此時該不動產因仍在被繼承人名下，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又因被繼承人負有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之義務，屬被繼承人應履行債務，應將該不動產核認之遺產價值同額列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如被繼承⼈死亡時還有未收取的價款，則應列報為債權一併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7月1日將名下1筆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300萬元）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惟甲君於114年8月1日死亡，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君，並尚有價款500萬元未收取，則該筆土地應以甲君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00萬元列入遺產，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300萬元，至尚未收取之價款500萬元亦須一併申報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查明被繼承⼈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及債務，以正確辦理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47a64dfb1bb4618b416c885c8240d6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6 Nov 2025 02:4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捐贈公益團體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應符合相關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99年10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900347790號函規定，須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相關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捐贈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土地予某協會，並辦理該筆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稅申報，經該局審理，因該協會非屬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該筆贈與土地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爰核定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5.6萬元【（贈與總額500萬元-贈與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該局呼籲，個人捐贈財產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時，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7fc8a9c398841249551896120e9131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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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購買新汽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10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優惠。 該局說明，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活絡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就業人口，且兼顧節能減碳，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自同年9月7日起，除原有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可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外，購買新小型小客車及新小型機車亦可享有退還貨物稅優惠。 該局指出，民眾購買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之新小型小客車及150cc以下之新小型機車，只要在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可分別享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及2,000元優惠。若同時符合報廢出廠10年以上且持有1年以上之中古汽車或出廠4年以上之中古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可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分別為50,000元及4,000元。新購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合併計算後，以新車之應徵貨物稅額為限，最高分別可退還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及6,000元（2,000元+4,000元）。 該局提醒，如有購買新汽機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措施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不要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92bb27dfec84c6ca1d9ef70abd79ce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4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得為執行標的，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得因稅捐稽徵機關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欠稅人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該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該第三人如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或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對抗請求等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該第三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即稅捐稽徵機關）時，該執行命令即對該第三人具有執行力，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滯納綜合所得稅，遭該局移送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甲君仍未繳納。嗣查得甲君在A公司任職並持續領取薪資，行政執行分署遂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甲君於A公司之薪資債權，惟A公司並未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亦未依該執行命令將扣押之薪資交予該局或行政執行分署，該局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A公司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延遲或不作為，如不承認債務人（即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應於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5bb02d7936f4264a83500cb3e5dd6e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3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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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遺產稅解析-未成年子女扣除額計算方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於死亡時，遺有未成年子女，其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未成年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而上開規定之扣除額，依同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此財政部公告114年發生之繼承案件，該項扣除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至於所稱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乙君（106年11月1日出生）1名，其扣除額之計算除每人可扣除的56萬元外，因乙君於甲君死亡日距離18歲成年（124年11月1日）還有10年又4個月，所以得加扣年數為11年，加扣之扣除額為616萬元（56萬元×11年），故甲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672萬元（56萬元+616萬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宜注意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7fe87caf2ed4a0381e5dfbee3ae66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1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辦理員工旅遊方式慰勞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舉辦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該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向乙飯店支付住宿費用及餐費等計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該費用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所含之進項稅額共計5萬元〔未稅銷售額（105萬元/1.05）×稅率5%=稅款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於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時，將其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支付員工旅遊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ec8cacc3d9f47d688416223255706a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1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建設公司預售房屋約定由買方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時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預售房地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建設公司自行投資建屋預售房地，除土地免徵營業稅外，應於收取各期預售房屋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如約定由買受人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2月1日向A建設公司購買1戶預售屋，雙方約定甲君除簽約時支付訂金外，並每月支付分期款，A建設公司應於收取訂金及每月分期款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君於113年11月15日過戶交屋取得所有權狀。如甲君遲未能取得銀行貸款付清尾款，A建設公司至遲應於114年2月14日以前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甲君如已於113年10月20日取得銀行貸款付清尾款，A建設公司則應於113年10月22日以前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預售房地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a0a9fdff84c47368aa192c4a10b00e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0 Oct 2025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未成年人買房，贈與稅節稅眉角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由於未成年人無法單獨為法律行為，買房需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處理，納稅義務人如何證明，才不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人買房徵免贈與稅的主要關鍵在於「資金來源證明」，倘納稅義務人能證明所付價款，確係未成年人自有資金，如歷年受贈、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存款且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提示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之銀行存摺或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即可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未成年兒子乙君（12歲）購買淡水區房地，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甲君主張乙君係以歷年受贈取得之存款支付價款，經提示乙君歷次受贈之存摺及付款轉帳資料影本，該局查證乙君受贈存款1,600萬元全部仍在帳戶未有提領另作他用情形，乙君購入房地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屬實，免予課徵甲君贈與稅。 該局提醒，未成年人購置財產須證明係以自有資金給付，且該資金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保留資金收付完整資料，方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課徵贈與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6a1a90db28a45e6ab0b15311622275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0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目前我國已與35個國家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營利事業如有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之來源所得，且依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可向他方締約國申請減免所得稅，其因未適用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規定限額內，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復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爰此，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所得稅協定國來源所得，係屬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例如：營業利潤）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例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者，應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額，如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致溢繳國外稅額，依上開規定，該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泰國A公司給付之權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於泰國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0萬元。惟我國與泰國已簽署「駐泰國台北經濟貿易辦事處與駐台北泰國貿易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依該協定第12條第1項權利金之規定，權利金之上限稅率為10%，其於泰國適用前揭協定應扣繳之稅額為20萬元（200萬元×10%），A公司未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協定而溢繳泰國稅額1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不得申報扣抵甲公司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案經該局調減甲公司之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1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時，應留意有無所得稅協定減免規定之適用，如符合相關規定應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以維自身權益。有關我國簽訂所得稅協定之國家及各協定之內容，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b3504c826ae48d4ab80bd1d1633616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查封車輛可採變賣程序執行，達到徵納雙贏效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納稅義務人車輛後，對於該車輛之執行，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協議價格將查封物變賣。 該局指出，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動產（車輛）的強制執行，原則上是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由出價高者支付價金取得拍賣物，如果未能於第1次執行程序中拍定，則進行第2次拍賣（將減價50%），結果可能造成查封物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納稅義務人若覓得買家，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改以不經公開的拍賣程序，協議以相當價格，將查封物賣出，降低減價拍賣所造成不利益的風險。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658萬元，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君所有名車1輛，經鑑定價格為320萬元，若經第1次公開拍賣無人應買，將進行第2次（減價）拍賣，其起標價格降至160萬元，甲君認為進行拍定價格遠低於市場行情造成損失，遂向行政執行分署主張已覓得買家乙君，願以相當鑑定價格購買，申請以變賣方式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洽該局、甲君、乙君及其他債權人（即全體債權人）對於價格達成協議，並簽訂執行筆錄後，由乙君支付價金取得車輛，行政執行分署撤銷該車輛查封並將價金全數抵繳甲君欠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名下車輛（動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若已找到願意以市場行情或鑑定價格購買的人，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不經公開拍賣，改以變賣方式進行執行程序，一來可避免公開拍賣拍定價格過低造成不利益的風險，二來亦可簡化執行程序，達到徵納雙贏的效果。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3b1ce6bd83a400e846edfe5111d818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Oct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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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推出「中正典藏 榮耀稅閱」檔案應用常設展 邀您一同走讀稅務歷史足跡]]></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局所屬中正分局為推動檔案的開放與應用，今（28）日起於臺北市中正區行政中心（新南門市場大樓）3樓前廳，辦理「中正典藏 榮耀稅閱」檔案應用常設展，邀您一同走讀稅務歷史足跡。 該分局表示，本次「中正典藏 榮耀稅閱」常設展以「有開發票的老店，才是城市的好味道」、「從古城走來的扣繳記憶」、「阿正的稅月人生」三大主題呈現，展覽內容除典藏老字號商家與稅務發展的珍貴檔案外，也透過影片、圖像、文件與互動式導覽，讓民眾從日常生活視角，就能深刻感受稅務檔案是被細心保存的文件，更蘊藏著城市的故事與對老店的回憶，也記錄了我們的生活稅月。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三大展區中「有開發票的老店，才是城市的好味道」--從一個小攤位起家，信守著自我與對顧客的傳統美食承諾，也從免使用統一發票到現今發票存在雲端，讓我們一起從這些故事與檔案見證稅政的優化與老店們誠實納稅之美；「從古城走來的扣繳記憶」--臺北古城中正區內有許多設在富藏文化底蘊的歷史建物中的國家一級政府機關，數十年來踐行著所得稅扣繳義務，讓我們從相關檔案看到稅法演進的足跡與改變，並回顧稅務管理時代的變遷；「阿正的稅月人生」--阿正代表在臺灣這塊土地上的每一個人，隨著出生、成長到老，都留存著完好的稅務檔案，一起看看國稅局如何保存及管理的這些檔案，原來人生稅月如此精彩。 該分局指出，機關檔案管理業務，除妥善保管及維護檔案，並期透過檔案應用展覽，加強推動以檔案精神為核心的檔案展示應用，讓民眾能更瞭解稅務檔案的保存價值與歷史意義，喚起民眾對稅務文化的認識與共鳴。本次展覽為常設展，展出時間為平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歡迎機關、學校及團體預約參觀，該分局將竭誠安排專人導覽解說，檔案裡的精彩故事，一定能喚起您內心的共鳴，感受人生的美好。 （聯絡人：中正分局曾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100、參觀預約：電話2396-5062分機111 張小姐）]]></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3a4e4c8c1bf4bbe820018f6d23904b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8 Oct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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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交易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依前開法條第2項規定，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甲君108年10月15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850萬元買入A房地，110年1月20日以總價1,9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出售總價1,900萬元-取得成本1,85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經審核後如數核定交易損失。甲君再於112年12月3日出售於111年買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為300萬元，甲君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未減除出售A房地損失100萬元，經該局提醒，甲君補申報減除該筆房地交易損失100萬元，少繳房地合一稅45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導致個人權益受損。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6920898416b41d6ab9ebdaee2ffe3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7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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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請留意！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500元出售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30,000股，成交總價格為1,5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4.5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上開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492.5萬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4.5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003萬元（1,500萬元-492.5萬元-4.5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0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87萬元【〔（1,003萬元+102萬元）-免稅額度670萬元〕×20%】，除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78萬餘元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有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補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503b3b4d78c4d768e5887aa0c5a962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Oct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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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KY股係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且未經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在境內營業之外國發行人，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經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此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係因投資於外國公司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尚無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透過乙證券商購買KY股，於112年獲配股利新臺幣（下同）55萬元。甲公司誤以為購買在臺灣上市掛牌股票取得之股利或盈餘，皆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未將KY股配發之股利收入併計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甲公司短漏報股利收入55萬元，除補徵稅額11萬元（55萬元×稅率20%）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現今投資理財標的選擇多元，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股利是否屬外國公司配發之股利，以免結算申報時因一時疏忽而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b2ec301ed964688a1d28645533add6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3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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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因債權逾期2年而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是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僅取具郵政事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尚不能認屬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至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含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新臺幣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銷貨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已逾期2年，經催收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並提示郵政事業退回之存證函，經查郵政事業所載退回原因係招領逾期，尚非債務人拒收，與前開規定不符，尚不得認列。惟嗣後如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得於存證函送達或退回年度認列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逾期2年債權之呆帳損失，應留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043bdfc391a44b5a44561a9584d6bc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2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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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有繳納困難時，可申請分期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惟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稅款，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僅遺留存款150萬元，其餘均為不動產及股票，經核定遺產稅額為36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12月10日。納稅義務人如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可於114年12月10日前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本案可分期繳納金額為360萬元，每期20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114年12月1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利率1.725%），分別加計利息如下： 一、第1期繳納起迄日為114年12月11日至115年2月10日，如納稅義務人於114年12月9日至銀行繳納，因繳納日在起息日前，故第1期分期毋須加計利息。 二、第2期繳納起迄日為115年2月11日至115年4月10日，如納稅義務人於115年2月11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4年12月11日至115年2月11日計63日之分期利息595元〔即本稅200,000元×63日/365日×1.725%（利率未變動）〕；其餘各期依此類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11f095f3a6d43b384f2e8316edc9c0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臺北國稅局辦理統一發票推行全國解謎尋寶稅競趣租稅宣導活動－「雲謎特使選拔戰」總決賽，寓教於樂，租稅教育深植年輕學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昨（19）日下午於政大公企中心舉辦「雲謎特使選拔戰」總決賽暨頒獎典禮，來自全國各地75位晉級總決賽的大專院校學生齊聚一堂，透過實境趣味解謎的互動方式，將租稅知識化為一場充滿挑戰的腦力任務，現場氣氛熱烈，活動圓滿成功。 該局說明，「雲謎特使選拔戰」自8月開跑至9月17日報名截止，吸引全國大專院校學生踴躍參加，經過緊張刺激的線上限時解謎資格賽，最終由前75名優勝者脫穎而出參加總決賽，總決賽採手機及實體關卡虛實合一方式，共有10個租稅遊戲關卡。完成總決賽而未獲名次者，可獲得價值300元的參賽獎品。前30名優勝者，最高可獨得獎金1萬2千元，總獎額超過1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活動以遊戲方式推廣租稅教育，讓年輕世代在趣味解謎中認識雲端發票便利服務與最新稅制稅政，建立正確納稅觀念與購物消費索取雲端發票的習慣。當日活動會場亦設有宣導攤位，鼓勵大家捐發票送愛心，除可獲得精美宣導品，同時響應節能減碳。藉由提倡大家使用手機條碼儲存雲端發票，減少紙張浪費、愛護地球，並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輕鬆領取中獎獎金，讓智慧消費更便利。 該局呼籲，請民眾消費時使用載具（如手機條碼、信用卡、悠遊卡、一卡通等）索取發票，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並將非共通性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除可進行統一發票一般獎項對獎，還有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中獎獎金更直接匯款到金融帳戶，不僅節能減碳，環保又便利。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5015dccb91f445091016aabda2c707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Oct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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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係屬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最遲應於「收款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提供停車位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元停車費並從薪資中逕行扣除，甲公司應於收款時即「發薪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員工做為收款憑證。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前述情形惟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aa5f85d4c5b48a79ae0e3ec6501886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0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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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統一發票推行暨「稅務英雄會」租稅教育活動完美落幕，深入校園協助青年學子建立正確租稅觀念]]></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推廣青年學子對雲端發票及租稅觀念的認識，並提升對稅務詐騙的警覺性，於今（114）年9月至10月舉辦統一發票推行暨「稅務英雄會」租稅教育之「笑談稅務秀」宣導活動，走入臺北市高中校園，透過情境式戲劇演出與互動問答，將租稅知識融入校園生活，協助學生建立正確的租稅觀念與自我防詐保護能力。 該局說明，本次活動以「雲端發票」、「稅務觀念」與「稅務反詐騙」為核心主題，透過淺顯易懂的劇情設計與生活化案例，帶領學生認識稅務制度，瞭解雲端發票的便利性與安全性，同時提醒同學警覺常見的稅務詐騙手法，例如偽造稅務機關官網、冒用稅務機關名義詐騙等情況，提升防範意識。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活動特別以戲劇演出的方式，取代傳統制式講座，讓學生在輕鬆氛圍中學習租稅知識。演出內容結合日常生活與稅務有關情境，如雲端發票、手機報稅和預防稅務詐騙等情節，使艱澀的稅務概念轉化為貼近生活的具體應用。另透過現場有獎徵答及互動遊戲等方式，大大提升了學生的參與意願，現場氣氛熱烈。 該局呼籲，租稅教育是全民教育重要的一環，除將正確稅務知識深植校園，更要提醒一般民眾購物消費時請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多使用網路報稅提高申報正確性，並保持對不明稅務訊息的高度警覺，降低遭受稅務詐騙之風險。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廖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52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3cd733bfef3417c81a80febee4fe55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Oct 2025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免出門，線上申請「無違章欠稅證明」電子稅務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免出門即可快速取得電子稅務文件，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民眾除親洽稅捐稽徵機關臨櫃申辦「無違章欠稅證明」外，個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網路服務的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公司行號可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稅別分類—稅務行政／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國稅）」申辦。 民眾以憑證線上申辦後，系統會主動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即可至網站查詢申辦進度、結果及下載稅務文件檔案，該電子稅務文件係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紙本證明文件具有相同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故需申請個人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惟甲君無暇至國稅局現場辦理，經電洽該局，得知可使用已申請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線上申辦，輕鬆取得該稅務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民眾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務相關文件，可大幅減少臨櫃排隊等候及往返時間，亦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請多加利用。如於線上申請遇有操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91c82e3d6dd4f46a4c9592e440bf23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7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對核定之稅捐不服，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以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如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則其申請人應為公司本身，尚不得以公司之代表人個人名義申請。 該局說明，公司之代表人雖對外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和義務，並承擔重要的法律責任，然公司組織於法律上具有獨立之人格，與其自然人之代表人，實分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如對國稅局核定之稅捐不服而欲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始符法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餘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5萬餘元，並裁處罰鍰2萬餘元，甲公司收到稅單後不服，以其代表人A君個人名義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納稅義務人為甲公司，請其補正以甲公司為申請人且蓋有甲公司及代表人A君印章之復查申請書，惟甲公司逾期仍未補正，故以其程序不合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法理，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應特別注意當事人是否適格，以維護自身行政救濟之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戴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ca7fa774b7f4e49b592963bc32989a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者，不能列報為保險費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保險費，必須要保人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又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契約之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而綜合所得稅制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保險費扣除額之減除應以同一申報戶內成員之支出為限，是以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如該保險之要保人非受扶養親屬，受扶養親屬既未支付保險費，則須要保人也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人身保險費扣除額42,514元，經查得其中受扶養親屬乙君（甲君之子）人身保險費18,514元之保險要保人為丙君（甲君之母、乙君之祖母），因丙君與甲君非同一申報戶，甲君不得列報乙君之保險費扣除額；如丙君亦係受甲君扶養，則丙君與乙君為同一申報戶，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得由甲君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或乙君係由丙君申報扶養，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亦得由丙君列報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請留意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040499a69334cc8a9e46f39cece8f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5 Oct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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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不含商標授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因商標授權國內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經申請財政部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又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規定，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所收取之報酬屬權利金，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依約提供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旅館經營管理及行銷等服務所收取之報酬，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惟經查核發現，A公司除提供前述服務外，甲公司亦有權使用A公司之品牌作為商業名稱及使用其相應之商標，雙方未約定計費方式，另查A公司於境外向其他旅館業主收取商標授權金係按每月經營旅館收入之0.5%計算，爰核准A公司所收取之報酬應先行扣除商標授權費部分，始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至商標授權費屬權利金收入範圍，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時，請先行審視合約內容，如服務內容涉及授權使用無形資產部分，應自合約中劃分屬權利金性質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2dc2742b01d489191ca6d6c1acaed2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4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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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倘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前開規定內含營業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報價室內裝潢工程項目100,000元，乙君於付款時向甲公司索取統一發票，惟該公司以報價未含5%營業稅，要求乙君應再額外支付5,000元營業稅額，才願提供統一發票，該行為已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觸犯相關規定，該局已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否則將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以價格未包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另外再支付營業稅，引發消費爭議及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並提醒消費者應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4eeb042046547e4a03188282077cd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3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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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請多利用線上申請補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安全快速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欲申請補發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者，可利用線上服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即可線上申請，並可隨時查詢進度及線上下載相關文件，免至國稅局臨櫃辦理，安全快速又便利。 該局指出，經由電子稅務文件服務核發之資料係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國稅局核發的紙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非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工商憑證；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代表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辦理註冊健保卡；機關或團體可使用組織及團體憑證，無須出門，即可利用線上服務，自稅務入口網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之電子稅務文件，申請後如欲確認申請進度，可至同項下「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瞭解案件進度，案件結案後亦可由「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項下逕行下載電子稅務文件及簽章檔。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電子稅務文件服務，隨時申辦，迅速核發，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1c8be1c227649bcaf5ec0d38422d49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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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如有餘存貨物，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扺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間結束營業，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之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甲公司113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是核認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報繳營業稅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c98ae3d82f74e928062bcd8a86ee04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8 Oct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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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涉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可加息免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如涉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由114年5月31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籲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主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應納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即114年7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114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1.725%）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稅捐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自行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512cbb764af4aaba6d9694b17fc845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7 Oct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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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購入贈送員工之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許多公司、行號購買秋節禮品贈送員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30盒月餅作為秋節禮品贈送員工，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進項稅額4千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4千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購入秋節禮品贈送員工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061381b61cf49da8b55bf9306c5cf7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3 Oct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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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尚未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儘速辦理補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由114年5月31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未於114年6月30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c932cb90cde4395a1f7f98fbbde9cd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3 Oct 2025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未依規定取得或未給予憑證均依法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倘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查獲有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或未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此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1年內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向乙公司進貨金額合計2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40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200萬元，處2%之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辦妥稅籍登記始可營業，且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係屬2個獨立行為，故將依法分別處罰，不可不慎。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8a821215407446088a30f9df0c4c25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2 Oct 2025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透過促銷提升買氣，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消費者於下次消費持券抵用時，營業人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金額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100元之現金抵用券（下次消費始可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1,0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100元之現金抵用券給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80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10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8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100元，總計欄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e05b8c6cc67436ea3d854b762ff8d1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Sep 2025 09: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財產，遺產稅計算有學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繼承取得之財產，所繳納之贈與稅，得否自遺產稅中扣抵？應如何申報？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受贈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之配偶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其已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在不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所增加之遺產稅限額內，自應納之遺產稅額中扣抵（以下簡稱可扣抵稅額）。又上開生前贈與之財產，如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已納遺產稅者，可依同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屬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取得已納遺產稅者，則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故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可扣抵稅額時，應予注意該贈與財產因繼承取得年限遠近而計入或不計入遺產總額，將影響可扣抵稅額之計算。 該局舉例，甲君114年7月1日死亡，其死亡前2年內將繼承取得之財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贈與女兒，繳納75.6萬元贈與稅，經計算自繳納之日起至遺產稅申報日止之利息1.2萬元，如該繼承取得之財產已納遺產稅，則就繼承取得時間不同，分述遺產稅可扣抵稅額情形如下（假設適用遺產稅率為10%）： （一）贈與之財產係甲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取得： 雖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惟按同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為不計入遺產總額，故無增加遺產稅額，亦無可扣抵稅額。 （二）贈與之財產係甲君死亡前7年內繼承取得： 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又按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扣除該贈與財產遺產價值之60%，故增加之遺產淨額為400萬元〔1,000萬元×（1-60%）〕，其已繳納贈與稅75.6萬元及經計算之利息1.2萬元，在增加遺產稅額40萬元〔遺產淨額400萬元×10%〕額度內，可自遺產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故可扣抵稅額為40萬元。 （三）贈與之財產係甲君死亡前超過9年繼承取得： 無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之適用，故增加之遺產總額為1,000萬元，其已繳納贈與稅75.6萬元及經計算之利息1.2萬元，在增加遺產稅額100萬元（1,000萬元×10%）額度內，可自遺產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故可扣抵稅額為76.8萬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之財產時，宜注意計算可扣抵稅額之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ec11f0f054a4f13a1cf2d272f8225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Sep 2025 0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請注意申請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技醫藥公司申請上述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依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滿3年之次年1月底前，檢具規定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生技醫藥公司因研發資金需求而發行記名股票，其營利事業股東已於111年9月1日繳納增資股款，該次增資股東繳納股款滿3年之日期為114年8月31日，依前揭辦法規定應於115年1月底前（115年1月31日為星期六，順延至115年2月2日）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倘甲生技醫藥公司遲至115年2月3日以後始提出申請，將因逾申請期限而不予受理。 該局呼籲，生技醫藥公司為其營利事業股東申請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應注意相關規定及申請時限，以免影響股東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ae0fabe9167442c8f3bd16d77424b6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Sep 2025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為子女償還貸款，應注意贈與稅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銀行貸款，應注意贈與稅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父母若以個人之資金，無償替子女償還銀行貸款，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後，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出售不動產，出售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其中500萬元直接轉付A銀行，以清償其子乙君之銀行貸款，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通知補報，甲君仍未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乃按該代償乙君貸款金額核定贈與總額500萬元，補徵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5.6萬元〔（5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無償為他人清償貸款，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f6729ce0ec04c7aa7eeb3662ae2784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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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因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數據多以外國貨幣表達，營利事業申報時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金額換算新臺幣之匯率基準，以正確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如該外國貨幣非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應以CFC主要往來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段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列報其100%持有之A CFC 112年度投資收益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美金30萬元×換算匯率30），A CFC 112年度盈餘除CFC本期稅後淨利外，無其他組成項目，依A CFC 112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記帳貨幣為美金，並列報本期稅後淨利美金30萬元，經該局按112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為31.10000，計算A CFC 112年度盈餘應為933萬元（美金30萬元×年度平均匯率31.10000），爰調增A CFC 投資收益33萬元（933萬元-900萬元），補徵稅額6萬6千元（33萬元×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有關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已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提供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匯率查詢（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8248982c6df40a097c41be52dfecb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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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辦114年度績優營業人頒獎表揚典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獎勵營業人誠實使用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及結合企業永續經營理念，該局114年度評選出轄內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45家及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24家，於9月18日舉辦績優營業人頒獎表揚典禮，由吳局長蓮英代表財政部頒發獎座及致贈紀念品。 該局說明，為對得獎營業人誠實納稅與支持稅制稅政表達感謝與敬佩之意，肯定績優營業人獲獎的殊榮，除致贈精美紀念品外，並於表揚典禮播放營業人簡介，以彰顯獲獎殊榮，祝福營業人事業興盛，名揚國際。另外，該局轄內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及鉅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財政部評選114年度優良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併同本次頒獎典禮公開表揚，以感謝加值服務中心戮力推廣雲端發票。同時為感謝社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北市記帳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長期協助推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及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長期協助本局服務櫃檯解決民眾疑難問題，亦併同本次頒獎典禮公開表揚。 該局表示，設籍臺北市營業人有27萬3,012家，獲選114年度績優營業人計69家，獲獎率只有萬分之2.5，獲獎績優營業人除依法繳納稅捐，2年內沒有任何違章紀錄外，尚須通過本局審查小組初選、複選，並經財政部審查核定，能夠脫穎而出獲獎實屬不易。此外獲獎營業人自核定之日起3年內將享受多項獎勵優惠，包括由稽徵機關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各項稅務訊息等，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稅外，予以書面審核及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等。 該局籲請營業人誠實使用統一發票及配合推動電子發票，不但可以落實內部管理機制及健全財務制度，更可享受多項稅務服務及獎勵優惠，一舉數得，創造徵納雙贏。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54998428de243e687b805ca9ba059b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Sep 2025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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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所得額者，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6年5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0060號函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且申請財政部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者，該所得額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後，再行核課。 該局舉例說明，美商A公司在我國境內設有甲分公司，A公司於112年間直接對我國乙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並經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按其取得乙公司技術服務收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之15%核計A公司於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105萬元（700萬元×15%）。嗣甲分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將A公司所得額105萬元扣除甲分公司當年度營業虧損70萬元後，申報課稅所得額35萬元（105萬元-70萬元），應納稅額7萬元（35萬元×稅率20%），惟依上開規定，A公司所得額尚不得扣除甲分公司之虧損，爰經該局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倘有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該所得額併同在臺分支機構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75a8bd889b94126b9358f6dd7b6de0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將借入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對於相當於貸出資金所支付之利息不能列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另一方面貸出資金未收取利息，不得列報相當於貸出資金支付之利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應收款新臺幣（下同）1億6,000萬元，經查該款項係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且未收取利息收入。甲公司當年度向金融機構貸款2億元，平均借款利率為2.5%，該局乃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1億6,00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400萬元（1億6,000萬元×利率2.5%），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將借入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應注意是否已依規定計算相對利息支出予以調減，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施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142f3a78ce24014b466c19fe8bbe56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5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貨物之移轉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雖以商號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權利義務主體為獨資經營之自然人，故負責人變更時，因權利主體變更，其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之所有權與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新商號，另應於轉讓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至新商號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其獨資商號A讓渡與乙君，並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依其價格開立銷售額500萬元、稅額25萬元及買受人為A商號之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君，並於轉讓日起15日內報繳稅款；乙君取得該統一發票，可依規定就其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其經營A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營業人如於變更負責人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946541731f04c87833cc080645878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2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夫妻分居符合特定要件始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有符合規定之情事外，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合併申報。 該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所得制，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得選擇分別或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符合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所列情形，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外，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因此，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分居倘無前揭認定標準規定之情事，課稅年度亦非結婚或離婚者，如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有漏報所得者，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前開認定標準所列雙方得各自辦理申報情形適用之課稅年度，說明如下：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 二、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所屬年度。 四、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所屬年度。 該局舉例，甲君與其配偶因婚姻不睦，112年起雙方協議分居，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且均未填寫配偶資料，經該局查得，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裁處罰鍰，甲君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主張其與配偶因經常爭吵感情不佳，故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本人所得，並非故意分開申報云云。經該局以本件不符合認定標準所列各項情形，不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原核定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為由，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及配偶除符合前述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外，均應依法合併申報，切勿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以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俾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c364c64f5624c74a7f92e195afbcc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6:2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60ab363035a4525a13d8b9cacb14c0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0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相關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依據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另依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依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另同法第1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逕向菸酒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6f48cbd3f49404ab22b21547479d6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9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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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所有醫藥費單據均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平時就診取得的醫藥費單據，於列報綜合所得稅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出具者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其中涉及醫藥費部分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因個人醫藥費支出，查證不易，為避免浮濫或不實開立醫藥費收據而享有不受金額限制之列舉扣除，爰規定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03,634元，其中195,000元為A診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經該局以A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乃予否准認列，核定應補稅額78,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診所雖非健保特約診所，惟其確有醫療必要，且有實際醫療支出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就診之醫療院所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報扣除，民眾可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頁查詢「全國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確認「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f06d792fcce409783770bd1b276d7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省稅不成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如持有房地期間有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該局說明，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列報減除裝修費，應有修繕（裝潢）事實，並檢附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憑證；若無修繕事實，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2月間出售其107年7月間取得之A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列報裝修費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惟僅檢附估價單，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統一發票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甲君表示發票已遺失且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為求慎重，該局進一步向裝修公司查得該裝修案係承作甲君擔任負責人之乙公司所屬辦公室裝修工程，且裝修費用是由乙公司支付，爰該局認定甲君無修繕事實以不實之單據虛報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320萬元，補徵稅額64萬元（320萬元×適用稅率20%），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之單據虛報裝修費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1e1ffc79cfc4109866f526dbc7d764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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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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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贈與「時價」有眉角！]]></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得民眾贈與具有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該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並予以補徵贈與稅款。 該局說明，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如果是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該公司股東權益外，還包含球場會員資格。因此，這類股票的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以「贈與時的市場價值」為準，而非單純的公司淨值。 該局舉例，A先生於114年8月8日贈與1股未上市（櫃）且非興櫃的甲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給兒子B先生，贈與日甲公司股票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甲公司股票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該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月市場行情價為320萬元，A君申報贈與甲公司股票的贈與價額應為320萬元，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納贈與稅額為7.6萬元〔（320萬元-244萬元）×10%〕。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應注意相關估價規定，正確申報贈與財產價值。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綜所遺贈稅組 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aed67543a57498dbbd656ec39bdac3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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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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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外籍人士也須遵法納稅，通關才能不卡關]]></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欠繳稅款，稽徵機關得依法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如已出境者，於其再度入境時，須繳清欠繳稅款後始准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荷蘭籍甲君於111年度受僱於某外商機構在臺分公司，欠繳綜合所得稅150萬餘元，該局依法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惟當時甲君早已因公司調職而離境。嗣甲君入境出差欲出境時，於機場遭攔阻，立即電洽該局表明願意繳清稅款，惟其在臺已無銀行帳戶，亦無足夠現金可資完稅，經該局告知可以參加我國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繳納，然甲君所持信用卡非屬參加我國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只能眼見預訂飛機離去。幾經波折，終倖尋得在臺友人支援代為繳清稅款，該局即向內政部移民署解除甲君之出境限制，甲君終得順利返國。 該局提醒，外籍人士如有應納稅捐，仍應如期繳納，以免遭禁止出境，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ead8106302d478f8c8621862a1cf0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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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國內及國外之股利收入，應全數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及國外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再將上開全年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相關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說明，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計算方式得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兼營營業人可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式辦理申報，採用之扣抵方式不同，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將會有所差異，惟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須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112年間取得被投資公司之國內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國外股利收入2,000萬元，惟於申報112年11-12月（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免稅銷售額部分僅列報國內股利收入1,000萬元，漏未將國外股利收入2,000萬元併同計入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有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將全年度取得之股利所得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並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1ffb869cf8b483f8e711276a92425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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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小心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遭補稅及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營業稅並予處罰外，小心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可能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營業人如將該不實憑證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成本或費用，核屬虛增成本或費用應予剔除，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又營業人因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同步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亦可能產生短漏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情形，相關漏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查獲110年度無進貨事實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稅額18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有漏稅額，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450萬元罰鍰；該局亦查獲該公司將前述不實統一發票全數虛列為營業成本，致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均有漏稅情事，經剔除虛列之營業成本3,60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58萬元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147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漏稅額分別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切勿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成本費用。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baca512543041b49200e1233925ec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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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注意！符合特定情形之中獎發票不能領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所持之統一發票如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不適用給獎情形者，即便中獎也無法領取獎金。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範了統一發票即使中獎也不能領獎之情形，其中包括統一發票消費金額為0元、統一發票已被註記作廢，或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及營業人等。有關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之情形，除了常見有記載買方營業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外，倘買受人有營業行為卻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該買受人性質仍屬營業人，該中獎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不予給獎。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使用折價券而取得店家開立之零元發票，乙君因購物退貨卻留有已註記作廢之發票，另丙君為貼補家用，經常性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但未辦理稅籍登記，並取得網路銷售平台開立之交易手續費發票。上述3張發票經核對發票字軌號碼，分別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元獎，惟因前揭發票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故均不能領獎。 該局呼籲，民眾取得中獎發票如有無法兌領獎情事，可先自行檢視是否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給獎事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兌領獎疑義24小時客服專線（手機請加02）4128282。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8ae3d7519154adbb45a18e9357c32c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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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於計算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所得時，應依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惟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依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如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同法第24條之5自課徵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交易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而前開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分攤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依該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又依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規定計算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房地買賣為業，於112年6月10日出售於111年9月10日取得之土地共40筆，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共5,000萬元、取得成本共4,000萬元，申報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1,000萬元。惟經查得其交易之土地為上述免納所得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公司未依分攤辦法規定計算應分攤之營業費用，該局按出售免稅土地收入占全部應免稅收入比例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600萬元，核定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400萬元（出售價款5,000萬元-成本4,000萬元-分攤營業費用60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6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土地，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免稅土地交易所得，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19ba86d15464847a39e24ee1723689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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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應包含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列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減除項目，應併計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或淨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加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及減除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稅後純損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項目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112年度財務報表列載本期稅後淨損2,000萬及本期稅後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400萬元，依上開規定計算可減除之虧損額應為1,600萬元，甲公司短漏報未分配盈餘400萬元（2,000萬元-1,60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400萬元×稅率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aa5a5902ca341a79578731f15e4d7a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3 Sep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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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有殘值可以預計者，應先自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續提折舊之公式為：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某診所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臺幣（下同）250萬元，預估殘值40萬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42萬元〔（250萬元-40萬元）/5年〕，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30萬元〔（250萬元-40萬元）/7年〕，剔除超限金額12萬元。 該局提醒，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f69034b04ed428e8a3f659cfdab72c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Sep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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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靈活繳稅新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乎你多元繳納方式輕鬆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納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方式，快速又便利。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繳納暫繳稅款，除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持條碼化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除上述繳納稅款方式外，另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使用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營利事業持有之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繳稅；或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亦可採用晶片金融卡方式透過申報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轉帳繳稅。 該局提醒，國稅局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也不會請民眾連結網站頁面輸入信用卡資料繳稅，納稅義務人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上當。如接獲類似訊息，請立即聯繫165反詐騙專線！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確認或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ae91850be0e438e9e06fd51f0059b0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1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政府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如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代價，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受政府單位補助款從事研究工作，倘該研究成果歸屬甲公司所有，即該項補助款係非因提供勞務予政府單位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報繳營業稅；反之，若該研究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甲公司提供勞務予政府單位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報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502e30a8d1c4f7e9573934bd47f345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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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可自行選擇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營利事業詢問，當營利事業所訂之解散日與會計年度結束日為同一天時，究應辦理決算申報抑或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之「決算申報」，乃就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間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事由時，關於當期決算所得應如何申報所為之規範；同法第71條第1項之「結算申報」，係就營利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所得，應如何申報所為之規範。兩者規範事項不同，各有其適用。倘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之申報期限，係同時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及同法第75條規定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次日起算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故該營利事業得自行擇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採曆年制（所得期間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之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訂113年12月31日為解散基準日，並經主管機關於114年1月20日發文核准解散登記，如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114年3月6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解散之決算申報，嗣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114年5月31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間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事由時，應注意相關規範，於期限內辦理決、結算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影響其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1551e48ee784a5a9fa80ab7abb1764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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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限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承接裝潢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因客戶未索取統一發票，心存僥倖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短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逃漏營業稅1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倘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15b447c2f0348e0a918c2af3287be5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8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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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留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正確性]]></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之年度，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但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2年12月21日報關出口，113年1月30日收取貨款，甲公司將該筆銷貨收入新臺幣200萬元列報為113年度之營業收入，惟查該筆交易出口報單之報關日係在112年度，依上揭規定，該外銷銷貨收入應依報關日認列為112年度之營業收入，而非以收款日為認列依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經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d3ac636c1e646ebb44fe25f19031a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8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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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邀請您參加114年「定向探索 雲端好森活」定向尋寶租稅宣導活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運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載具歸戶、領獎帳戶等功能，以落實發票從開立至領獎全程無紙化，該局於114年9月6日（星期六）上午假大安森林公園舉辦「定向探索 雲端好森活」定向尋寶租稅宣導活動（海報如附件），邀請您一同趣味探索樂悠遊。 該局說明，本次特別規劃兼具體力及智力的定向運動，舉辦「定向尋寶」活動，民眾憑藉手中活動地圖，找到關卡位置完成指定任務，為活動增添更多趣味；現場還有闖關遊戲、舞臺區精彩表演、有獎徵答、打卡活動及豐富宣導攤位，民眾可自即日起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捐贈114年7-8月或9-10月雲端發票2張，即可兌換定向尋寶券1張，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該局指出，活動當天參加定向尋寶活動任一關卡任務，即可憑券兌換參加禮，完成所有關卡任務前500名，更可獲得精美加碼禮；現場設有雲端發票體驗營，民眾只需完成指定條件，即可獲得合作店家折價券，當天憑券可至合作店家以優惠價格消費，還可體驗結帳刷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的便利性。另外，民眾現場捐贈114年7-8月或9-10月雲端發票，即可參加攤位闖關活動，完成闖關遊戲可獲得闖關禮，歡迎民眾於活動當天攜帶存有114年7-8月或9-10月雲端發票的載具來參加，一起捐發票玩遊戲做公益。 該局呼籲，民眾消費時持載具（如手機條碼、信用卡、悠遊卡、一卡通等）索取發票，並將非共通性載具歸戶至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及設定領獎帳戶，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除可進行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對獎外，還有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中獎獎金直接匯款到金融帳戶，節能減碳又環保。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bbf508362d749a58a6e3376d9c81a3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7 Aug 2025 1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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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4年9月1日起，請多利用網路辦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就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 （1）一般暫繳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不包括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除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外，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2）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另114年度前6個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暫繳稅額，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3）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抑或使用信用卡繳納。 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1）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5）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6）營利事業按其上（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包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7）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網路申報身分憑證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報稅密碼或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核發工商憑證IC卡，即可方便且快速完成暫繳申報。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044ab072c404256a1ee1b8c4e5b59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7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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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分別於113年6月5日、11月10日及114年3月3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符合在「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國稅局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得不償失。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abb20c81c5c455191c52a02257313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6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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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商品報廢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因過期、變質或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商品報廢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盤點紀錄表、報廢前後照片及清運紀錄等監毀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報廢損失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存放於境外之商品，因過期變質已無銷售價值，遂於境外自行辦理商品報廢。惟甲公司僅提示商品銷毀前相片及報廢明細表，未提示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及相關監毀資料，亦未提示報請所轄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調減商品報廢損失500萬元並補徵稅額100萬元（500萬元×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bfe833796d849f6938da2d52c0c14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6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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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成本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相關成本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係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又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不動產開發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出售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共6筆（以下合稱A房地），交易淨損失合計4,0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後，申報課稅所得負9,000萬元；另出售於111年間購入之房地共3筆（以下合稱B房地），交易淨所得合計1,600萬元，採分開計稅，因持有期間2年以內，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720萬元，合併申報繳納。惟該局查核發現，B房地其中1筆交易之裝潢成本200萬元，應屬於A房地之成本費用，經重行計算後，A房地交易淨損失合計應為4,200萬元（淨損失4,000萬元+裝潢成本200萬元），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核定課稅所得負9,200萬元；B房地交易淨所得合計應為1,800萬元（所得1,600萬元+200萬元），核定應納稅額810萬元（1,800萬元×稅率45%），補徵稅額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以免因適用錯誤稅率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18e1317208840058f85b3016eda277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5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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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兼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如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向境外電商購買AI工具或線上服務（如ChatGPT）等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買受人，且買受人非屬境內自然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勞務買受人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如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即不得扣抵比例），並視選擇按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納之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採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114年5月18日向A境外電商購買AI會議記錄工具，金額計新臺幣（下同）260,000元，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114年5-6月（期）不得扣抵比例為40%，甲公司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即114年7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5,200元（給付額260,000元×徵收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40%），併同當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如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勞務，購進之勞務非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漏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20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54b404429a74b60b77d7e71e1d250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5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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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委託及受託代銷雙方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訂立書面契約，由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於家具展期間（展期7日）代銷沙發15組，合約約定每組銷售價格新臺幣（下同）42,000元，於活動結束後3日內結帳，乙公司可按銷售價格收取10%佣金。活動期間沙發已售罄，乙公司應於代銷沙發時，依每組銷售價格42,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且於結帳時應按佣金收入開立銷售額60,000元及稅額3,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一併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時，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841cbadaf494582a53a730a2024dde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2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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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其房屋出租取得之租金，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房東如係向房客一次收取數年租金，依財政部60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39920號令規定，應於實際取得所得年度將租賃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將其房屋出租於乙君，乙君於112年1月1日以現金一次支付2年租金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惟甲君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僅申報該年度之租金收入60萬元，其餘預收113年度之租金收入60萬元則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房東一次全額收取數年之租金，應於實際取得年度將租賃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民眾如有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acc366f6698430fb3446ae6dbc4079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1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漏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致經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均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至於上開因贈與行為所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應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112年間贈與配偶乙君現金3,900,000元及其女丙君現金3,600,000元，申報贈與總額3,600,000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3,900,000元，並繳納贈與稅11萬餘元。嗣甲君113年間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其女之財產，經該局查得，乃核定遺產價值為7,500,000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經扣除已納之贈與稅及所加計利息後，補徵稅款63萬餘元。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上開贈與已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其女之現金核屬甲君之遺產，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均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民眾如有遺產稅申報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5e84ace09654d848612df2d7a69a03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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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雲謎特使選拔戰」租稅宣導活動報名開始啦~邀請大專院校以上學生一起腦力激盪]]></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針對各級學校舉辦租稅宣導活動，將稅務資訊結合解謎任務，用年輕世代的語言由關主與學生族群近距離互動，建立學生正確納稅觀念及瞭解統一發票相關措施，特別舉辦「雲謎特使選拔戰」活動，邀請大專院校以上學生即日起至9月17日止踴躍報名參加，雲謎特使就是你！ 該局說明，本活動分為兩階段，參賽者只要上活動官網填寫報名表，並於報名時上傳登入「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手機條碼之螢幕截圖及學生證正反面或畢業證書（114年畢業者）即可參加第一階段資格賽，資格賽日期為114年9月20日（星期六）上午，各地區國稅局5場競賽同步進行線上作答，解謎時間以1小時為限，擇優選出75名，114年10月19日（星期日）下午1時於政大公企中心進行總決賽。 該局呼籲大專院校以上學生踴躍報名參加，決賽進入前30名者，個人最高可獨享獎金1萬2千元，總獎額超過10萬元，參加資格賽即可獲得50元商品卡，參加總決賽未獲名次者，可獲得300元商品卡，詳情請見活動官網（網址：https://taxcontest2025.realitygame.com.tw/）。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3d664d3a71f4f57a4a04e594ed33dd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Aug 2025 09: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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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係受他人委託代收轉付款項，該交易貨物或勞務實際買受人應為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如符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要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向A公司購買設備，並委託甲公司將該款項轉付予A公司，若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A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乙公司，則甲公司將該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時，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項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倘A公司係將設備賣給甲公司，再由甲公司轉售給乙公司者，則A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即應載明為甲公司，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無涉，甲公司仍應於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項時，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列入甲公司之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eac8ace1d5048c18427b97367f06ea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9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應依費用性質正確列報交際費與廣告費]]></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進行多樣化之促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究屬「交際費」或「廣告費」性質，常滋生困擾。 該局說明，為避免公關交際應酬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稱「業務上」，指與業務有關者，衡酌特性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及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相對於交際費，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自身及商品良好形象、知名度，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及勞務之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所從事各種活動宣傳，而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兩者性質有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西藥零售為業，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已達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並另列報廣告費8,000萬元，經查其廣告費內容，查得其中400萬元係贊助醫師參與國外醫學研討會相關費用，因該項費用之贊助對象為專業醫師，核其支付之目的，非在對於不特定人建立企業或商品良好形象，而係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屬交際費範圍，爰依規定將廣告費轉列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遂予以剔除，除補徵稅額80萬元外並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項目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5ab8db5a32346fbb8e60047b0e1e18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8 Aug 2025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遺產稅使用「稅額試算服務」，超簡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讓遺產申報變得更便利，減輕納稅義務人查詢遺產資料往返奔波的壓力，自111年1月1日起國稅局已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但仍有許多民眾不知道此項服務措施。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國民，繼承人如不能確定被繼承人詳細財產情形，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倘經查核結果符合試算服務適用條件者，國稅局會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與「確認申報書」，納稅義務人可透過手機掃瞄「確認申報書」上QRcode，線上回復「確認」，即可完成申報，超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且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國民，於114年1月15日過世，繼承人子乙君因未與甲君共同居住，不清楚遺產內容，向該局尋求幫助。經輔導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網路向該局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經該局查核結果符合稅額試算服務適用條件並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與「確認申報書」，乙君透過手機掃瞄「確認申報書」上QRcode，線上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儘早提出申請，避免超過申請期限（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錯失簡便申報機會；且於接獲「稅額試算通知書」與「確認申報書」後，一定要回復「確認」，始完成遺產稅申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協助。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6c4e766d77846c485813726144c673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判斷適用稅制及計算持有期間？]]></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即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若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適用舊制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而此所稱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係指「最近一次」繼承或受遺贈時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如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之課稅範圍，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的持有期間時，按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可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享受較低稅率或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惟該令釋並未變動房地交易應適用之稅制。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於65年10月間取得A房地，甲父於106年間死亡後，由甲君之母繼承A房地，甲母復於107年間死亡，再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於113年1月間將A房地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裁處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房地係其父於65年間取得，屬其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再由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非屬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稅範圍。案經該局以A房地係甲母於106年間繼承取得，屬被繼承人（指最近一次繼承時之被繼承人，即指甲母，非甲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再由甲君繼承取得之情形，核屬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稅範圍，不過在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時，則可將甲父及甲母的持有期間併計（併計後持有期間為65年10月間至113年1月間），爰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若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請務必留意前開規定。又倘經自行檢視，如有未依限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所得稅逃漏稅的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deb372790044547ad6a8749ae975e4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4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楊柳颱風造成災害損失，可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楊柳颱風來襲，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該局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www.mof.gov.tw/）查詢相關資訊及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4aac65bcbf24f26ad36b7278d09aca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Aug 2025 07: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未實現之外幣兌換損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列計收益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有國外應收或應付帳款，並以外幣作為結算單位，於每年年底依結算日匯率評價產生之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兌換損益，應帳外調整，不得列報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基此，營利事業倘因匯率波動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論損益，均屬未實現，自免列計當年度之收益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間因外銷出口帳上有美金應收帳款數筆，於112年底時，依112年12月31日即期匯率評價而產生未實現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列報兌換虧損500萬元，經該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8條第1款規定，剔除該未實現兌換虧損500萬元，並予以補稅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ff92052c1b14c59a77053cd0b4acbe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3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於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準此，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0萬份微波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進項稅額50萬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50萬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遂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cd4e4e4def145039272d075d11190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2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 （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 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 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 （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 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 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 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32bfcb1c6ce4318b02457084779dee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1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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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轉帳繳稅，防忘記更省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最方便的方式就是約定轉帳納稅，不但省時、方便又免手續費，更可避免因忘記繳稅而被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每3個月（按季）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雖然有多種繳稅方式，但仍常有營業人一忙，就忘了繳稅日期以致逾了繳納期限，造成需額外負擔延遲繳稅之滯納金。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約定轉帳繳稅，只要完成轉帳納稅申辦手續，就可享有自動扣款繳稅、免出門、免排隊等多項好處。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欲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約定轉帳繳稅，可利用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直接填寫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所附印「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用印鑑章，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後，查定課徵之稅款即可適用轉帳繳稅，國稅局將於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寄發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繳納期限內存足稅款，且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由帳戶扣款。 該局呼籲，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請多採用約定轉帳來繳納營業稅，一經申請即可長期使用，亦可隨時變更或終止，提供營業人高度的彈性，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向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a4d6fd9daf94812a055b9bb958806d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8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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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送「股票」雖未超過免稅額，也要申報贈與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到民眾來電詢問，想要幫子女存股票增加收入，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還需要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嗎？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另贈與之財產涉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依同法第42條規定，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始得為移轉登記。因此，贈送股票予子女，縱使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5月20日贈與其女台積電股票520股，本年度無其他財產之贈與，本次贈與總額508,560元（520股×台積電114年5月20日收盤價978元），雖未逾免稅額，免繳納贈與稅，但甲君仍需於訂立贈與契約完成後，填具贈與稅申報書並檢附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身分證件影本、贈與契約書影本、贈與人持有台積電股票證明影本及台積電114年5月20日收盤價資料等，前往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始得辦理股權之移轉登記。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2b2938582144ab19026e20d9a9a537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7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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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5年稅務誠信論壇「稅廉豐盈 反詐拒洗」活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114年8月6日舉辦「2025稅務誠信論壇」，邀請150名會計師公會、記帳士公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等中介業者共襄盛舉，論壇活動由財政部李慶華政務次長致詞揭開序幕，李次長致詞時表示，洗錢及詐騙犯罪之防制及查緝皆為我國政府及國際社會所矚目的議題，財政部為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主管機關，下轄八大公股行庫及五區國稅局，且與各會計師公會有緊密業務合作，在打擊洗錢及詐騙犯罪的體系中佔有一席之地，除配合檢調單位查緝金流，協助中介業者依法定義務保存交易紀錄、審查客戶、申報可疑交易外，近年財政部亦積極進行各式宣導，希望將打詐拒洗概念紮根社會，期待透過本次論壇，公私部門攜手凝聚共識，共同打造「稅廉豐盈 反詐拒洗」的願景。 本次論壇邀請臺北地方檢察署陳玟瑾檢察官以「從洗詐偵辦實例—論中介業者角色」為主題、臺北國稅局吳麗芬主任秘書以「洗錢防制政策與查核實務案例分享」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的角度分享實務面上對洗錢及詐騙犯罪的防制及查緝經驗，共同探討稅務透明、防制洗錢、打擊詐欺的實務具體作法。 論壇活動於專題演講後，邀集財政部內稅務、廉政、調查代表進行綜合座談，由吳蓮英局長擔任主持人，財政部政風處許家錦處長、臺北國稅局吳麗芬主任秘書、銷售稅組張純純組長及監察室林岱玉主任擔任與談人，以「稅務誠信、防制洗錢、打擊詐騙」為研討主軸，從廉政角度結合稅務誠信，並探討中介業者在其中的角色，瞭解如何從第一線針對可疑情資把關，讓與會人員充分瞭解國內防制洗錢、詐騙犯罪實務政策之最新方向，並探討相關實務具體作法，以落實透明、誠信、打詐拒洗的理念，最後論壇圓滿成功，與會者都有豐碩的收穫。 （聯絡人：政風室李科員；電話2311-3711分機28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142b7d425964cbfb0a8f8a960f33f2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6 Aug 2025 09: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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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時，可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第三人所有財產作為欠稅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納稅義務人得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供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第三人財產，檢具申請書、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同意書及具結書，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2年度贈與稅應納稅捐，該局依法將其所有A土地禁止處分。但甲君主張該筆土地已簽約出售，如無法順利移轉過戶將承受高額違約金，經向該局詢問後，甲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欠稅擔保並設質完成後，該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甲君順利將土地移轉過戶並取得買賣價款，進而繳清稅款並取回擔保品。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稅捐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9174f204b304a71a070a7510ba10b3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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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可考慮以遺產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減輕財務壓力，但抵繳的稅額，須按申請抵繳日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來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如果申請抵繳當天股票收盤價高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收盤價，就能全額抵繳應納稅額；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較低，則抵繳的稅額有上限，公式如下：〔繼承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該上市或上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共有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留下的A上市公司股票（下稱A股票，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持有100萬股，遺產價值為4,000萬元）抵繳稅款： 情境一，股票價格上漲：如果申請抵繳當天A股票之收盤價是45元（比死亡日高），那麼甲君的繼承人可以用75,000股（40元×75,000股=300萬元）來抵繳全部應納稅額。 情境二，股票價格下跌：如果A股票在申請抵繳當天的收盤價是35元（比死亡日低），那麼可抵繳遺產稅的稅額就有上限，只能抵繳240萬元【計算方式：應納稅額300萬元×（A股票遺產價值4,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可抵繳股數為60,000股（可抵繳稅額24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股票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75b8c6b52204266a9d821751a0bbf2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4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一批直撥退稅已於114年8月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採「存款帳戶退稅」者，第1批退稅已於114年8月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 該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可以採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填載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存款帳戶；填寫之帳戶因故無法撥入指定帳戶者，將另行開立退稅國庫支票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至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該局指出，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有二批次，第1批退稅於114年8月1日、第2批退稅於114年9月11日。申報採存款帳戶退稅之外僑，若未於114年8月1日或9月11日收到轉帳退稅，可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的國稅局洽詢。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辦理；居留地址在其他縣市者，則向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聯絡電話詳附件）。 該局呼籲，直撥退稅好處多，退稅直接劃撥入帳戶，可以減少領取退稅支票程序及向銀行兌現之時間成本，亦可避免支票遺失風險，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利用存款帳戶退稅，安全省事又方便。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076cdc7f3fd4df399114795ed6f70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1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額，依法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倘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3月10日向乙公司購買機器設備而取具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營業稅額15,000元，並於114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發現該機器設備係不良品且無法修復，雙方遂合意辦理退貨，爰甲公司於114年5月20日出具退貨金額300,000元及稅額15,0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並應在該退貨事實發生之當期（114年5-6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5,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5864ab5a00e43189f6d59df212c988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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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按月申報營業稅，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按月申報營業稅，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為鼓勵外銷，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明定營業人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而溢付的營業稅准予退還，又為使前揭營業人能儘速取得退稅款，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該等營業人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作業，並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外銷貨物，每期申報退還因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而溢付之營業稅額，惟為避免資金積壓，甲公司於114年8月向所轄國稅局申請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作業，並於同年月經所轄國稅局核准後，甲公司應自114年9月起於次月15日前按月申報營業稅，即甲公司應於114年10月15日前申報114年9月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准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者，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所稱同一年度係指日曆年度，即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2ff9552f40c4f98bbd93a3d24a4de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於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與子女，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114年2月間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256,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贈與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f219b10eda9493e8641563e56dcb0d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05: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應按全部境外所得額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且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金額不能超過因加計全部境外所得（包含境外虧損）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境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並應就境外所得金額及境外虧損金額合併計算全部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上限，而非依個別國家之境外所得分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其中包含取自A國境外所得100萬元，因甲公司已依A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20萬元，且取得A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爰甲公司於申報時併同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20萬元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尚列報B國境外虧損125萬元，即甲公司當年度全部境外所得應為虧損25萬元（A國境外所得100萬元及B國境外虧損125萬元之合計數），並無增加國內結算應納稅額，爰核定境外可扣抵稅額為0元，補徵稅額2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時，應注意將全部境外所得合併計算可扣抵限額，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9677898497947719209a9996dbe426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05: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正確區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正確區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前段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若營利事業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將分別審定並轉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經營環境顧問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19,500萬元，營業成本5,200萬元，經該局查核後，將性質為營業成本之環境檢測人員之薪資、保險費等費用計1,950萬元轉正至營業成本，轉正後營業成本為7,150萬元（原申報營業成本5,200萬元+轉正1,950萬元）；又因甲公司未編製成本分析表，致成本依法核定為6,045萬元〔營業收入19,500萬元×（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69%）〕，調增課稅所得額1,105萬元（轉正後營業成本7,150萬元-核定營業成本6,045萬元），補徵稅額221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成本損費性質，依其性質分別列帳，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55a94e6c8934d2a91db232460e5d38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第2季（4-6月）營業稅查定課徵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4年8月1日至10日，請多利用E化繳稅方式，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第2季（4-6月）營業稅查定課徵繳款書將於7月底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4年8月1日至同年月10日，小規模營業人可透過行動裝置下載應用程式（以下稱APP），掃描繳款書上的行動條碼（QR-Code）進行線上繳稅，快速方便，不受時間、地點限制。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可利用行動裝置下載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完成繳納，亦可透過有參加繳稅之電子支付機構（一卡通、歐付寶及愛金卡）APP，掃描繳款書上之繳稅QR-Code，使用其在電子支付機構註冊之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雖然現行提供多元便利繳稅管道，但仍有營業人疏忽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尚需徵收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又增加負擔；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收到114年第2季營業稅查定稅額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限114年8月10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請多利用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689d611e50b445c934bc0989cc7e5f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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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14年7月31日直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14年7月31日同步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作業，全國退稅件數達362萬餘件，退稅金額為585億餘元，較112年度退稅件數增加19萬餘件，退稅金額增加27億餘元。 該局說明，本批次退稅案件包括： 一、採網路申報之退稅案件。 二、符合稅額試算並以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之退稅案件。 三、符合稅額試算並於114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之退稅案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選擇「直撥退稅」是最安全且快速的方式，退稅款於114年7月31日當日即可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惟該局本批退稅案件仍有近1.9%的民眾未採用直撥（轉帳）退稅方式，國稅局將同日開立退稅憑單陸續以掛號寄發，請民眾於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114年9月30日前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未達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達5,000元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提出交換領取退稅款；金額達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 該局呼籲，為縮短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建議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直撥退稅」提供存款帳戶供稽徵機關辦理轉帳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或被冒領，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一舉數得。 該局持別提醒，國稅局不會用電話及ATM轉帳退稅，民眾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c7a5255537e4a1bb60dce9a2d781c0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53: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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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一次搞懂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優惠申請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自住房地，並在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得享有重購退（抵）稅之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重購退（抵）房地合一稅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民眾出售原自住房地，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其重購新自住房地之能力，乃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減輕其換屋負擔，並保障居住需求。因此，民眾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依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出售與重購之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之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25日買賣登記取得高雄市A房地，嗣111年3月31日簽約出售，並於同年7月10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嗣甲君於112年3月間另購臺北市B房地，乃向該局申請重購退稅，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簽約出售A房地後才將戶籍遷入，且持有A房地期間水電使用度數極低，並查得甲君及其配偶生活重心不在高雄市，甲君也無法提供足資證明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爰認定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否准退稅。 該局另外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6fdb5204b2c4501a0cad859b034a1b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52: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符合條件者，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下稱審核要點），適度放寬適用對象及條件，符合條件之非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為鼓勵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財政部114年5月28日以台財稅字第11304694180號令修正審核要點適度放寛適用的對象及條件，以維護就醫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權益。審核要點的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適用對象： 原申請適用對象為尚未加入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及診所），本次修正放寬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亦得申請適用。 （二）縮短核實認定年度： 將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縮短為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 （三）明定申請期間： 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得自前1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其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申請年度開始適用。 （四）增加廢止核定適用條件： 為確保醫療（事）機構符合依法設置帳簿憑證之規定，增訂「自認定適用年度起任一年度未依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帳簿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未符合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或有未符合審核要點第4點第1款或第2款規定情事」之廢止核定適用條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高非健保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之意願，凡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且無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其執行業務所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呼籲，審核要點已放寬適用對象及條件，為維護患者（即納稅義務人）權益，請符合條件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566a8c312f74c6eb8209c6280a08d3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51: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出資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注意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出資購買房地，並登記子女為房地所有權人，應留意贈與稅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以贈與論，並就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財產價值，依法課徵贈與稅。稽徵實務上，此類以贈與論案件，納稅義務人常誤認未直接移轉財產予他人而無須課徵贈與稅，當稽徵機關依查得事證核認財產移動之行為應以贈與論時，會先行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逾期仍未申報或未提出不以贈與論之證明文件者，才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10月13日簽約購買房地，並登記該房地之所有權為其子所有，因該房地之購買價款均由甲君支付，核屬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其子購置房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惟甲君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通知補報，甲君仍未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乃按該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1,290萬元，補徵甲君應納贈與稅額107萬元〔（贈與總額1,290萬元-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父母無償為子女購置財產者，應留意贈與稅課稅規定，如接獲稽徵機關通知申報之公文，務必於1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處罰鍰。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1374215793345e0a073b8cf878e6e8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競爭力，推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自107年度起，凡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各專業領域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海外所得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外籍人才適用上開租稅優惠，依規定須取具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特專聘僱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並同時符合下列3項條件：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所稱「首次」核准居留，係指第一次來臺工作，即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及居留許可，但外籍人士首次來臺工作時，如已先申請就業金卡或上開許可文件，惟因主管機關核發作業時間較長，乃同時或嗣後另行申請一般聘僱許可，致先取得一般聘僱許可後，才取得外特專人才相關證明，倘係基於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可認符合前稱首次情事，如亦符合其他規定要件，仍適用上開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1月以千萬年薪聘用A君來臺工作，於112年1月16日向勞動部申請取得一般聘僱許可，嗣於112年7月20日始申請外特專聘僱許可前，A君已在臺居留從事專業工作約6個月，不符前稱「首次」情事，是無從適用租稅優惠。但如A君係基於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於112年1月16日同時或之前已申請外特專聘僱許可，並符合前述各項要件，則A君可適用上開租稅優惠，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收入12,207,000元，即有4,500,000元〔（12,207,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7,000元-3,000,000元）×50%〕無須課稅，僅有薪資所得7,500,000元，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企業於聘僱外籍人士，應詳加瞭解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要件，以保障外籍專業人士之權益，提升臺灣對國際專業人才之吸引力，為國家發展及產業升級注入更多動能。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d585882befc476799b3ee00548a6c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49: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線上聲明訴願後，仍須於聲明之次日起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課稅捐之復查決定或非核課稅捐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可運用財政部網站之「線上聲明訴願」方式聲明不服，惟仍須於聲明之次日起30日內，將紙本訴願書及相關附件補送至財政部。 該局說明，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第57條規定，訴願人應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或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送件，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倘訴願人在上開所定期間向前揭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惟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不服該局114年4月30日送達之復查決定，並於114年5月17日線上聲明不服，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57條但書規定，應於線上聲明之次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訴願書，即自114年5月18日起算，補送訴願書之末日為同年6月17日，惟甲公司遲至114年6月23日始補送紙本訴願書至財政部，未符訴願法定程序，而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呼籲，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而「線上聲明訴願」僅有就行政處分為不服表示之法律效果，是請務必於線上聲明訴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訴願書。 （聯絡人：法務組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0ae96cc362c44668bece2f29aadacd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48: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因銷售行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全部代價均為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提供汽車租賃服務，於114年間將汽車出租予乙公司，乙公司於租賃期間發生碰撞致有損傷，須賠償甲公司維修費用80,000元，甲公司取得賠償收入是因提供汽車租賃勞務所衍生之賠償款，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賠償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17e8bb0c77340af88a030260e2de5f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47: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會計師代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國稅局]]></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其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截止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採用網際網路上傳者，應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 （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 （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時，請務必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之正確性、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或有無漏頁缺頁等情形，實務上偶見漏未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或是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不是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上傳檔案內容不符或缺漏等情形，均屬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未如期完成上傳，該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其應檢附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資料，請依限送交。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 （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惟請會計師特別注意上傳檔案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1d0ba3a7133438184676c3049832f8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46: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購置房地未劃分價款，於列報房屋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價款，屬土地部分不得併同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購置房地，如購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於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依規定計算房地購價，屬土地部分不得併同減除。 該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但應注意不包含購買土地。爰公司購置房地時，倘房屋價款及土地價款未予劃分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之購置價款（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並以不含稅之金額【房屋之購置價款（含稅）/（1+營業稅徵收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土地之購置價款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比例計算，土地部分不得併同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9,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以總價9,000萬元向個人乙購買不動產供辦公處所使用，其買賣合約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價格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按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00萬元（個人銷售不課徵營業稅）總額2,000萬元之比例計算屬土地購買價款為8,100萬元【9,000萬元×〔1,800萬元/（1,800萬元+200萬元）〕】，尚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8,100萬元，補徵稅額405萬元（8,100萬元×稅率5%）。 該局呼籲，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170f5baab034d05a8450865a9e08d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Jul 2025 07:4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國外差旅費，須證明與營業活動相關始得列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差旅費，應提示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始得認列，其未能證明者，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另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同條第3款亦規定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應檢附之合法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員工國外出差旅費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已檢附出差報告單、出入境機票存根、登機證及機票購票證明文件等，惟經核對出差報告單，雖有前往地點，卻未載明訪洽對象，再進一步核對所前往地點，非甲公司現有客戶所在區域，且甲公司亦未能提示於出差地點拓展新業務之證明文件，尚難謂甲公司員工出差係從事與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之活動，與前開得列支旅費之規定不符，爰剔除旅費支出120萬元，補徵稅額24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應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備妥合法憑證及證明與營業相關之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6a5b92a1a65464193f0ff2b7aa3655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1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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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固定資產之損失認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滅或廢棄之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營利事業未能取得前述證明文據，則應於事前將固定資產欲報廢之事實緣由，報請稽徵機關備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報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一批，並將該等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200萬元列為其他損失，惟實際上該等固定資產仍閒置於廠房，並未毀滅或廢棄，甲公司不得主張該等固定資產因未供營業使用而視為實際發生損失，爰經該局剔除其他損失200萬元，並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時，應提示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將未折減餘額列為資產報廢損失。籲請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發生須調整補稅之情形。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6de4bc8902f477090390487b0e2567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8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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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機關團體出售房屋、土地，應申報銷售貨物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有出售房屋、土地收入，依財政部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規定，應申報為銷售貨物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故機關團體出售房屋、土地行為，係將房地所有權移轉他人，取得價金，核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財團法人甲111年度出售其於99年度取得之房屋，並將該出售房屋收入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成本100萬元，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因出售房屋核屬銷售貨物行為，經稽徵機關將出售房屋收入及成本調整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後，課稅所得調增300萬元（出售房屋收入400萬元-出售房屋成本10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3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若有出售房屋、土地，應將相關收入、成本申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支出項下，避免因不符規定，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 （聯絡人：營所稅組 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e48db93848546e393366e95092defb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Jul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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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檢視境外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是否為受控外國企業時，應併同考量關係人持有股權或資本額之比率]]></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定義之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營利事業應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其是否符合CFC構成要件，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2條規定判斷，如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股權控制）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控制）者，則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CFC。另依CFC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關係人，除同條第2項規定之關係企業外，亦包含同條第4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認為其直接持有位於香港（低稅負區）之A公司股權比率18%，未達構成CFC之控制要件，而未於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CFC相關資料，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負責人之4名子女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比率共42%，故甲公司及其關係人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合計為60%（=18%+42%），已達50%，判定A公司為甲公司及其負責人4名子女之CFC，就A公司112年度盈餘，按各自持有A公司之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核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及其負責人4名子女之CFC所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經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有關營利事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申報書表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熱門焦點區點選「CFC制度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7b2ccbbe96e4461aa9d9da2e0213af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4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相關附件請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在114年7月31日前將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非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項次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項次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及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除前述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營利事業應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併同相關附件等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又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前述申報書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應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屬同一國稅局之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可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惟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3聯（該表單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之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決)算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項下下載電子檔使用），並於114年7月31日以前送代收單位辦理。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114年6月30日前辦理113年度所得稅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網路申報後，請記得應於7月31日前，將各項申報書表依序裝訂，連同相關附件以紙本或製成光碟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際網路上傳送交，免出門即可完成，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c607e12d2c14418bfb10efb0699e93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1 Jul 2025 0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因他方未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因買方未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20日與買方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額為6,50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定金500萬元，後乙君因個人因素而無法履行契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甲君遂沒收乙君所支付之定金500萬元。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2b7c5d19d984178882624bcaceeedd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9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雲端發票Home Run」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您7月22日一起看棒球做公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國人運動風氣、推廣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特別舉辦「雲端發票Home Run」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您114年7月22日到臺北市大巨蛋球場一起共襄盛舉。 該局說明，民眾捐贈114年5至6月份或7至8月份雲端發票25張（無書立統一編號且消費金額10元以上），即可兌換7月22日樂天桃猿vs.味全龍內野門票全票1張（每人限換2張），數量有限，換完為止！兌換時間自7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開始，中午不休息，換票地點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詳附件）。 該局指出，球賽當天下午5時也會在捷運國父紀念館站5號出口處設攤，輔導民眾申請手機條碼及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完成者可獲得商品折價券（每人限領1張），數量有限，換完為止；民眾持折價券至指定店家，消費120元（含）以上，並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即可折抵100元，單筆消費限用1張，並限當日使用。歡迎民眾到現場參與活動，一起體驗結帳刷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的便利性。 該局呼籲，民眾消費時只要持載具（如手機條碼、信用卡、悠遊卡、一卡通等）索取統一發票，並將非共通性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除可進行統一發票一般奬項對獎外，還可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對奬資格，多一次中奬機會，中獎獎金即時入帳，節能減碳又環保。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57b5162b49c438988b3874c3ee2cdd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8 Jul 2025 0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丹娜絲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可依災損減免三步驟申請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丹娜絲颱風來襲，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該局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網站災害協助專區（https://www.mof.gov.tw/）查詢相關資訊及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5e8de7f1f6d429ba0a06bdb90a5291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1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已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但未繳納稅款者，國稅局將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但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未繳或短繳者，請儘速繳納或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後，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4年6月30日）前繳納者，國稅局將於114年7月17日起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如已繳納稅款者，請先檢附繳款資料並聯繫催繳通知所載經辦人員，無須重複繳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尚未繳納，應就未（短）繳稅額（即本稅）自前述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之次日（即114年7月1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另就該應繳納之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即114年7月31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日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6月30日）前繳納者，請自行繳納或於收到催繳通知後儘速繳納，以避免被加徵更高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c506a4cc7fe44a6bf272ad45f50ff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繼承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遺產價值計算大有學問]]></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不動產價值應以死亡當期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死亡時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未終止者，其遺產價值計算大有學問。 該局說明，遺產土地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須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申報遺產稅時，按被繼承人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1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甲君遺有臺北市3筆地號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財產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嗣該局發現上開3筆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註記「訂有三七五租約」，爰就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三分之一，核定遺產價值合計為3,6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5,400萬元-（5,400萬元×1/3）〕，核減遺產稅額18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就遺產三七五租約土地應按公告現值減除三分之一後估價，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80999ee9df748e69082617bffe973b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4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送房地」 贈與稅申報期限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到民眾來局詢問，送房地給子女，已依限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眼見距贈與日將逾30日，但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稅單尚未核發，擔心逾贈與稅申報期限遭處罰鍰，該怎麼辦？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雖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房地時，因須先經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稽徵機關核定，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再由贈與稅稽徵機關憑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完稅證明書，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額中予以扣除後計課贈與稅。因此，贈與子女房地，納稅義務人如已在期限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者，其贈與稅申報期限可將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申報契稅之日起，至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之期間扣除；又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期間未必相同，其可扣除之期間，應以較長者為準。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4月10日贈與公告現值計1,000萬元之房地予子乙君，乙君於同日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2日至114年6月10日、契稅繳納期間為114年4月21日至114年5月20日，贈與稅申報期限由贈與日次日開始起算30天，而本案可扣除期間為114年4月10日至114年6月10日止，故贈與稅申報期限應為114年7月10日。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c0af4c7cfe84e3fac86f131f682ef3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3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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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土地增值稅、契稅」誰出錢，決定贈與稅多寡]]></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父母會選擇在漸漸年長時，將名下不動產提前贈與給子女，藉以安排資產配置或達成節稅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贈與不動產所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誰來繳納，其贈與稅金額會有差異。 該局說明，贈與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贈與房屋繳納之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惟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上開細則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相對於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贈與人需繳較多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母親美雅於114年度贈與房地給兒子小新，贈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1,300萬元，即贈與總額為1,300萬元，小新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0萬元及契稅2萬元共122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倘若由小新自行繳納，則贈與總額除免稅額244萬元外，可再扣除該稅捐122萬元，則贈與稅額93.4萬元〔（1,300萬元-244萬元-122萬元）×10%〕；若由美雅出資代為繳納，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該稅捐122萬元應以贈與論計入贈與總額再予同額扣除，則應繳納贈與稅額105.6萬元｛〔（1,300萬元+122萬元）-244萬元-122萬元〕×10%｝。 該局呼籲，規劃贈與房地給子女，應留意係何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5573c3da48542c1ade0c24cadb0272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2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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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漏未申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有漏未申報的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納稅義務人逾期補申報案件，應採用人工方式申報，須自行正確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有應繳納稅款，應連同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利息的「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併同相關附件親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倘有上述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情事，請儘速補辦，以免嗣後經稽機關查獲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稅外還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d08270dca6d45afb6ecfe4aa02a62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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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藥局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藥品不課徵營業稅外，如銷售一般商品，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因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藥局如兼營其他藥品、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或母嬰用品等貨物之銷售，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免辦理稅籍登記。嗣後甲藥局為滿足消費者之藥妝保健、妊娠育嬰等多元需求，遂轉型為複合式藥妝店，除原有藥品調劑業務外，同時銷售成藥、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嬰兒奶粉及紙尿褲等貨物，爰甲藥局應即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藥局如有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貨物，而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即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辦，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2e4a26a8418477f8275609df22f1e8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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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線上申請快速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效率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依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透過網際網路線上申請、紙本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辦理等三種方式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民眾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除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者外，也可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只要登入後輸入買受人、憑證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或是載有買受人帳戶資訊的證明檔案）及相關附件影像檔案，並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快速又便利。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不用出門亦不受時間限制（全天候24小時皆可申請），快速又便利。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秦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ee9a75bac9d40f48374d1df6d9da28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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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局說明，記帳業者因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客戶個人資料，為維護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二、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三、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發生時，應採行適當應變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財政部。另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四、其他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管理、限制及必要措施，應依安維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記帳業者迅速瞭解及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行政專區/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區】已提供安維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檢查表、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參考範本及安維辦法諮詢窗口等資訊，請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記帳業者應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所定相關事項，該局亦將抽核記帳業者執行情形，以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9238e49d35f40d585e6c25bb1df05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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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提供自有車位部分時段給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請車位主留意依法申報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共享經濟日益盛行，越來越多民眾參與資源共享，將閒置資產充分利用，不僅提升經濟效益、創造額外收入，也為環境永續盡一份心力。若個人將自有停車位，與雲端管理業者合作，透過共享平台（如APP預約系統等雲端管理模式）提供予他人使用，並取得分潤或租金收入，其所得類別均屬「租賃所得」，應併入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之閒置時段，透過開發的APP系統媒合預約以滿足臨時停車需求。依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的合作模式，有每月收取固定租金、或按所收取停車費取得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或兼採上述兩種模式取得報酬，車位主依前述合作模式取得之報酬，究其經濟實質，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車位主未能提供相關損費之確實證據者，可依財政部訂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將其所有大樓地下停車位的白天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全年共取得分潤收入即租金收入80,000元，甲君若能自行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或證明（如：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該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依法可依提供使用之時數占全部可使用時數之比例，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甲君未能檢附相關費用單據，則可依財政部訂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45,600元（租賃收入80,000元-必要費用80,000元×43%），亦即在申報時可選擇自行舉證或依財政部訂定之費用標準扣除，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該局呼籲，車位主提供車位共享，有助於改善交通壅塞、縮短駕駛人尋找車位時間及降低油耗與碳排放，共同打造宜居城市，環保愛地球，車位主參與車位共享的同時，除善盡納稅義務，亦應留意可減除相關損耗及費用規定，如有相關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服務人員，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此外，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將至，請民眾留意申報時程，依限完成申報程序。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洪股長；電話(02)2502-4181分機310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d874c19248f4464838ada3e1dc6272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Jun 2025 0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贈與股票雖免繳證券交易稅，但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股票非屬交易行為，免繳證券交易稅，但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準此，民眾如係買賣公司發行之股票，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而因贈與移轉的股票則因非屬買賣行為，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4條及第42條規定，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始得辦理股票移轉過戶。 該局呼籲，贈與股票非屬買賣有價證券，尚非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惟提醒贈與人仍須申報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始得辦理過戶。倘有任何疑問，請洽詢任一國稅局，或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秦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7f656d4be4d49e0b90faea0b46375b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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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消費者於電影院或電影購票平台購買電影票券所額外購買之餐食及周邊商品等，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電影院或電影購票平台購買電影票，額外購買爆米花、飲料等餐食費用及周邊商品，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娛樂業營業人除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外，其餘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前揭收入均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電影院，倘甲公司銷售電影套票，套票內含電影票、爆米花及飲料，其中電影票屬娛樂票券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其餘爆米花及飲料非屬娛樂業票券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甲公司應分別將電影票票券收入計算銷售額、銷項稅額及娛樂稅，及將飲料、爆米花收入計算銷售額及銷項稅額，再將前揭銷售額及銷項稅額一併計入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63597d394954987ac227d998198333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購買節能電器線上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依申請退稅之電器臺數逐筆登打電器明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購買符合經濟部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等節能電器，辦理線上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時，應依申請退稅之電器臺數逐筆登打電器明細。 該局說明，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提出線上申請。登打電器類產品資訊時，每筆電器資訊於選擇類別、廠牌、型號及填寫機器號碼或產品製造號碼後，記得點選「新增明細一筆」按鍵，並於「電器類產品資訊明細」中檢視是否已新增完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A公司購買2臺新冷氣機，並取得A公司開立載明該2臺電器資訊之統一發票，甲君欲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時可透過前揭路徑線上申請，於登打電器類產品資訊時，依申請退稅之電器臺數（即2臺冷氣機）逐一登打電器明細，並於「電器類產品資訊明細」中檢視是否已登打完成2筆明細，始送出申請案件。 該局呼籲，購買節能電器線上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請留意電器類產品資訊登打是否完整，並於送出前再次確認申請頁面輸入資訊之正確性。倘有任何疑問，請於申請期限內（即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確認，以免影響退稅權益，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秦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d780373a4b9411088377d89dc78403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盈虧互抵，請留意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虧損扣除規定，係為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促進稅制公平合理以及獎勵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對帳冊簿據齊全，申報正確者，予以優待，準此，原則上以往年度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例外符合特定條件者，方可適用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准予跨年度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新設立，108、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非屬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亦無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該二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數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600萬元，自110年度起甲公司年度結算申報均委託會計師簽證，且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110、111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數分別為250萬元、200萬元，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為550萬元，得將110及111年度經核定之虧損數450萬元，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至於108及109年度虧損數，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提醒，適逢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請營利事業留意盈虧互抵相關規定，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曾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7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4d6ee25078745e89fb7103c505cd0a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所稅申報倒數一週，申報上傳成功最重要，以免權益受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截至114年6月22日止，已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件數約612萬件（約占去年總申報件數685萬件之89%），距離申報截止日（6月30日）僅剩1週，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儘速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民眾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登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核對申報內容無誤後，一定要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動作，待系統出現「申報成功」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以往有民眾線上繳納稅款，卻漏未將申報資料上傳即離開系統，此類案件一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未申報案件，將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亦會影響短漏報所得的處罰倍數及核課期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想確認是否申報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個人/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及繳稅查詢/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繳稅結果查詢，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編號、民國出生年及驗證碼，即可查得檔案編號、申報日期、申報時間、附件上傳檔案數及繳稅紀錄等資訊，繳稅紀錄資料彙整上傳時間至少需2個工作天，故建議民眾於繳稅次日起第3日工作日再查詢。 該局提醒，民眾採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務必確認是否已申報上傳成功；申報期間如有報稅系統操作問題，歡迎多加利用智慧客服「啵兒棒」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17ba8fe50fa4f1981edc4f522ae7ae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民眾因私人借貸收受之利息，應申報利息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因私人借貸收受之利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為多年好友，乙君因投資理財失利而有資金需求，故向甲君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於借貸契約中約定利息以年息5%計算，112年度乙君共給付甲君利息50萬元。惟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因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若發現有漏未申報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 1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3d9ec9e11fc410fafd57d16ac99c90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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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估列之費用及損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原則上不得列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其估列之費用及損失如未實際發生，即屬未實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原則上不得列報。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訓練費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憑證，發現其中200萬元係預估性質，當年度尚未實際發生，經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估列未實現之訓練費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62c56c8769a482ea6167211b4ca6f6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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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持有股份時，雖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惟其交易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份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間以每股100元購入A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50,000股，取得成本合計5,000,000元，嗣於112年間以每股400元出售全部持股予乙君，成交價額20,000,000元，必要費用100,000元，因A公司未辦理股票簽證發行，該公司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免予課徵證券交易稅，惟其交易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甲君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以股份轉讓價額20,000,000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5,000,000元及必要費用100,000元，將財產交易所得14,900,000元併入其個人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轉讓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50d46ada083494980a80f32c012f57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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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並核發新稅單，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申請復查的期限，不會因為納稅義務人申請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經國稅局核發新稅單而得以展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繼承人乙君於113年10月1日收到該局寄發的甲君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應納遺產稅額為新臺幣36萬元，繳納期限至113年12月10日止，嗣乙君於113年12月8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經該局核准延期繳納至114年2月10日止並核發新稅單。乙君對該局核定的遺產稅不服，誤以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的新稅單限繳日期來計算申請復查的期間，於114年3月1日始向國稅局申請復查，經該局審查本案原稅單之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3年12月10日，乙君應以繳納期限屆滿日113年12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即申請復查期間自113年12月11日起算至114年1月9日屆滿），其於114年3月1日始申請復查，已超過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是該局乃駁回乙君之復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的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留意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限，以免因逾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c633f60db344de187656d11358504a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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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派遣員工前往大陸地區任職，該員工所領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被派駐大陸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折合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甲君以為，以自然人憑證查調所得，並無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資料，所以不必申報。然而，依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所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甲君未依規定申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致有短漏稅額情事，除補徵稅額30餘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7d85fc6ffc8458d921eec2927a7404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9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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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關鍵」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贈與原為農業用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是否仍可免徵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如贈與前土地已依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惟因該土地有「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惟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之情事，致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繼續維持原來作農業使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仍可免徵贈與稅。如該土地已可依變更後編定之計畫用途使用，縱土地所有權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仍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5月贈與子乙君1筆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之都市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申報贈與稅時，主張該土地原為農業用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作農業使用，並檢附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文書載明該土地業擬定細部計畫，惟其區段徵收計畫尚未公告，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是該局核定該筆土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甲君可免徵贈與稅額35.6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土地予民法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才能免徵贈與稅。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c785f4c9ad34c1ba9e06a84f0e7488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8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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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利用自宅經營餐飲業，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飲料店等，即使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民眾利用自宅經營早餐、麵食、小吃、點心及飲料店等，雖未具備牌號，然因有銷售貨物之營業事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仍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利用自家住宅1樓部分空間販售點心三明治，為節省經營成本，甲君並未設置牌號及僱用員工，由其一人獨自經營，且該店面為小本生意，自認收入不多，不知道只要有銷售貨物之行為即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通知甲君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核處。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利用自家住宅銷售貨物，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違章受罰。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76b7a65785b4ef0b47a331ecd2c0f7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7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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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遺產稅稅額試算經「確認」才算申報！線上回復別漏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代表遺產稅已核定，亦不等同完成申報，須回復確認才算正式申報完成，回復方式可選擇線上確認回復或填妥確認申報書至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 該局說明，遺產稅稅額試算除了臨櫃辦理外，亦可採上網申辦，即可完成申報流程，線上申報作業可透過3步驟完成： 第一步【申請】：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金融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等驗證方式提出申請，並可同步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第二步【下載】：國稅局將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產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並依申請人勾選方式以掛號郵寄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下載試算書表。申請人也可於申請後30日起90日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前述憑證或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查詢碼登入下載試算書表。 第三步【回復】：申請人經核對試算書表後，若確認無誤，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前述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進行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 該局提醒，稅額試算通知書僅為協助申報之便民措施，並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仍應確認試算內容是否無誤，如確認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以外之財產、不同意試算書表內容或有其他應調整事項，仍請依法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641b16afa2c4fa893fed9971e5d0c5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6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短期內連續繼承股票獲配股利，遺產稅報稅丿步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究應如何申報後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間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短期內連續發生之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已有繳納遺產稅之股票，於其死亡日後配發之股利（除權（息）交易日於死亡日後），既屬後死亡被繼承人之所得，而未列入先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自非屬後死亡被繼承人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仍應列入後死亡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10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經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甲君遺有A公司股票3,000,000股。配偶乙君按應繼分繼承1,500,000股，並於113年7月獲配股票股利30,000股，嗣乙君於113年11月10日死亡，死亡日遺有死亡前繼承自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及其後配發之股票股利30,000股，其繼承人丙君應如何申報乙君遺產稅，說明如下： （一）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1,500,000股，屬已繳納遺產稅之範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二）乙君繼承甲君之A公司股票所獲配之股票股利30,000股，屬乙君之所得，乙君死亡時，該股票股利非屬乙君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範圍，應計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如有繼承已繳納遺產稅之投資，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配股或配息情形並正確申報遺產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d90063511a74a99bc77cd9231afe2c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同項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其中第1款規定須加計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倘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因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有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法課徵基本稅額。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常有民眾誤以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既無海外所得資料，即無須申報，致未依法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處罰，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務必檢視海外所得資料項目。 該局舉例，甲君112年投資海外信託基金，獲利1,500萬元，但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得核定甲君漏報基本稅額約100餘萬元，甲君主張向國稅局查調的所得清單並無上述所得，不應處罰，惟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係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仍有據實申報義務，甲君漏未申報，仍應按漏稅額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適逢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及稅額之申報，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b2553bfa2544473b8c527ed1642cb3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欠稅移送執行中稅額變更而減少者，國稅局不會重新發單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民眾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仍可申請更正，如更正核減應納稅額，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間重新核發繳款書。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惟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如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並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補徵稅款30萬餘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嗣甲君提示扶養親屬等證明文件申請更正，案經更正變更應納稅額為20萬元。該局會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20萬元繼續執行，不再展延期限重新寄發繳款書，甲君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繳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6abdfb42c9346229357fd0da21c1fb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臺北國稅局將於114年7月1日公告重大欠稅人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並加強稅捐徵起，將於今（114）年7月1日8時於該局網站公告轄內重大欠稅人資料，公告期間6個月至今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就轄內個人累計欠稅金額逾1千萬元、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金額逾5千萬元之確定案件，於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公告欠稅人資料，公告內容包括欠稅人姓名或名稱（欠稅人為營利事業者，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稅目別、欠稅年度、欠稅或罰鍰金額（含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欠稅人地址等，並應視欠稅變動更新公告內容。 該局指出，欠稅人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稅款，並如期繳納者，即不予公告其欠稅資料；惟如有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且未繳清之稅款餘額達公告標準者，即會列入公告名單。 該局呼籲，請欠稅人儘速繳清稅款，因代收稅款機構收受稅款後至實際劃解入國庫有作業時間落差，欠稅人如於公告日前繳清欠稅者，請儘速與該局聯絡，並提示繳清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公告欠稅資料，影響聲譽，得不償失。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9d2be7b947e44cea0d218eaf2f1a9f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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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執行業務者列支捐贈費用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超出限額部分不予認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來電詢問，欲對國防及公益慈善團體捐贈現金，可否將個人名義捐贈之金額認列為事務所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執行業務者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取得收據或證明，始得列報為事務所之費用，如以個人名義捐贈，則應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而捐贈列報事務所費用，另應注意捐贈對象及限額規定。依上開法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對國防、勞軍及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但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其捐贈總額之計算公式為：〔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包括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1+10/100）×10%。 該局舉例說明，獨資事務所113年度執行業務收入總額800萬元，及不包含捐贈之各項執行業務必要費用共550萬元，113年間該事務所負責人張君以事務所名義捐贈國防有關之支出30萬元及對公益團體捐贈35萬元，並以個人名義捐贈公益團體15萬元；依前揭規定，該事務所之國防捐贈30萬元可全數列報費用，另得列報公益團體捐贈費用之限額為20萬元｛[800萬元-（550萬元+30萬元）]÷（1+10/100）×10％｝，超過限額15萬元（公益捐贈35萬元-限額20萬元），不能列為事務所之費用，故負責人張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申報該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額200萬元〔800萬元-（550萬元+國防捐贈30萬元+公益團體捐贈限額20萬元）〕。另張君以個人名義捐贈公益團體15萬元，應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不能列為事務所之捐贈費用。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費用時，其捐贈行為須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注意捐贈總額上限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2340fe1bcf8496bbd3f3ac0bd1a8be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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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請預留足額存款，避免被加徵利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將於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114年7月9日前檢視結算申報填報扣款之帳戶，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存款不足等原因致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限期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楊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結算申報截止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楊先生限期繳納，並自114年7月1日起依114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4年7月15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經由下列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提兌狀況，或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06f22efa76d4ca6bad55a6e6a7acdb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6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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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得以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就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申報，提醒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合併申報書仍維持人工方式申報，應於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二、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若使用網路申報者，得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三、未如期於上述期限送交或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申報者，其應檢附之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各公司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請依限送交，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efd229852094af88698dfbed15b1ed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Jun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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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設地劃設後至繼承取得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全額抵繳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者，可依法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影響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始持有者之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可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至於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日期，係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所註記之日期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150萬元，甲君僅遺留土地數筆，其中1筆為臺北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該筆土地是甲君父親民國35年買賣取得，甲君於民國90年繼承取得，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該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民國62年9月14日公告）」，亦即該土地係於民國62年公告劃設為道路用地，甲君於劃設後因繼承取得該土地，且於劃設後至本次繼承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可全額抵繳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675cc0184af4916ae037fafdcc6ee1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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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為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作為震災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惟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係直接捐款予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花蓮受災地區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提醒，時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個人列舉捐贈扣除或營利事業列報捐贈費用，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caa785535254ba094cd23d22dc1e4a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父母無償替子女償還信用卡費，應留意贈與稅申報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得父母以自己銀行存款無償為其子女清償信用卡費，因償還金額加計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信用卡費，係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信用卡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故該代償之卡費金額，應併入父母贈與總額中計算，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自其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代為償還兒子乙君積欠銀行之信用卡費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得，因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就該代償卡費金額350萬元，補徵甲君應繳贈與稅額10.6萬元〔（3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父母出資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e695a0c84c741ef84e3c00b3593dd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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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之受贈對象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子女或兄弟姊妹，是否均免徵贈與稅相關問題。 該局說明，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始得免徵贈與稅，倘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將名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贈與女兒乙君，及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300萬元〕贈與妹妹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9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經該局審核，贈與女兒乙君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得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妹妹丙君之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上開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又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爰核定本次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600萬元（贈與女兒部分），須繳納贈與稅5.6萬元〔（贈與總額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600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方可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申報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8ec1e9fb4ea44f5966d54eb5cde769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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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倘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規定，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1月初進口精密機器設備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114年3月10日申報114年1-2月營業稅時，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萬元；嗣甲公司於114年4月10日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申報114年3-4月營業稅時，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將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退稅款項，漏未於發生退稅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518f32f321b442ebb540e177036e27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30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按實際交易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所得，倘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後，依照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以8,000萬元成交價出售位於新加坡之不動產，惟漏未申報該筆海外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主張未能提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該局遂依查得成交價額12%計算所得額，重新核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減除一般稅額後之餘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d8b46f03a5f4b078c36eea6f0f12ec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9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繳稅方式多，行動繳稅最方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為服務廣大納稅義務人，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管道，讓民眾輕鬆完成繳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除了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委託取款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ATM轉帳等傳統e化方式繳納外，為順應數位化潮流，財政部持續推廣使用行動支付APP及電子支付帳戶APP，今年有多達29款APP（詳如附件）供民眾選擇。若不習慣e化繳稅，仍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或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時，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指出，對於熟悉手機操作的民眾，利用已綁定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的行動支付APP或電子支付帳戶APP，透過簡單的掃碼步驟即可快速完成繳稅。相較金融機構營業時間或便利商店稅額的限制，真正省時又方便。 該局呼籲，多利用網路進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優先選擇e化繳稅方式，尤其是行動繳稅APP，不僅能簡單完成繳稅，更能提高安全性。另請民眾提高警覺，國稅局絕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繳稅連結，或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ATM）操作繳稅。如有繳稅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2c2d346f22745b6a2d884bbc67f2c8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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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國內提供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國內學生規劃至國外留學或遊學，並透過留遊學代辦中心代辦相關申請手續。營業人於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給付該營業人佣金，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營業人自國外學校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海外J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向J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甲營業人取得國外J校給付之佣金收入新臺幣10,000元，甲營業人應依法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從事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有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85ef5c90b7f49ec934b786658df56d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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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民眾下載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方便管理發票資訊，又可享線上即時領獎好便利。 該局說明，民眾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之消費習慣日漸普及，為提升兌獎便利性，民眾只要在獎金兌領期間內完成載具歸戶〔會員載具至遲須於當期統一發票開獎日前一日(24日)完成歸戶〕，且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就可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線上即時兌領獎金，操作方式如下： 步驟一：手機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透過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如民眾沒申請過手機條碼，可透過註冊新帳號之功能，新申辦手機條碼後登入。 步驟二：點選「載具歸戶」功能選擇新增載具，按載具類別填入相關資料完成歸戶作業。 步驟三：在每單月25日統一發票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點選「我要領獎」功能按「領獎」，輸入身分資訊並設定本國境內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戶之新臺幣存款帳號，即可兌領獎金。 該局舉例說明，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會在同年7月25日開獎，民眾如於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且將各類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會員載具至遲須於同年7月24完成歸戶），在同年8月6日起至11月5日之獎金兌領期間內隨時隨地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114年5-6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並可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獎金，除多一次雲端發票專屬獎之中獎機會外，還可24小時即時領獎並免繳納4‰的印花稅款。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ca0565a987f4e2ea991ccc23c97085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6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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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爸爸媽媽看過來！113年度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加碼扣更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了減輕養育幼兒家庭的負擔，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僅擴大適用年齡，更提高扣除金額，並且取消排富規定。 該局說明，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由5歲以下擴大至6歲以下，亦即爸媽在幼兒0至6歲的每一年都可以申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總共可以扣除7次；依每一申報戶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5萬元。另外取消高所得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依規定扣除金額者）無法適用扣除的排富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歲、3歲及6歲，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3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第1名子女可以扣除15萬元，加上第2名及第3名子女各自可以扣除22.5萬元，共可扣除60萬元［15萬元（第1名）+22.5萬元（第2名）+22.5萬元（第3名）］。惟若3名子女之年齡分別為1歲、3歲及8歲，因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為2人，故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37.5萬元［15萬元（第1名）+22.5萬元（第2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使用手機或電腦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辦理11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時，只要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系統就會自動計算並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b5911d38f684c0f92c141f38a5a93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8: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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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時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民眾採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外，尚須付予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且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至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於該網站查詢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屬於乙牙醫診所之醫藥費為20萬元，惟經該局查得乙牙醫診所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故否准認列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並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若扣除金額係依國稅局提供查詢之資料申報，得免檢附繳費單據；若有增修扣除金額情形，仍應檢附繳費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核。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6ea2a5ae3f344b79cb519336f2efb2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7: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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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租屋族必看！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最高可扣除18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租屋族之經濟負擔，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以在新臺幣（下同）18萬元為限，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總統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房屋租金支出項目改列特別扣除額，使選擇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且扣除上限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另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無法適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民眾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該等人持分合計非全部、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計僅有1屋等情（詳附件），民眾之自有房屋仍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臺北市之房屋，其子女乙、丙2人113年分別就讀位於新竹及臺中之大學，在學校附近租房子自住，乙、丙2人全年租金支出分別為12萬元及9.6萬元，合計21.6萬元，若甲君、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僅持有1屋，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影本，以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二擇一）等資料，若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供國稅局審核。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bd16390421e4c099a41335502acff0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6: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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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該局說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有下列三種情形不適用：一、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而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規定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有下列3種情形：一、依法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0,000元，該局以甲君適用稅率為20%，否准認列該項扣除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適用稅率並未超過20%，仍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云云。經該局以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稅率20%即應列入排富範圍，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注意適用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但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年度所得及扣除額之資料，包含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逕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民眾若有相關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7c85dd5dd674fad93f1e8416a20ef2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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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財政部提供稅捐協助措施，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繳清稅捐者，皆可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後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儘速審理回復。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憑證或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及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或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填妥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該局提醒，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申請。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a08761b07244ae9a9725f9f55efe9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4: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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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依上揭規定，應列為變更會計準則當（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甲公司誤列為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該局調增未分配盈餘4,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4b1f3eda705499cb3d34dd394b099f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3: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嗣後支付員工退休金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日後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已依前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億元，經查其內容含括支付2名受僱員工退休金800萬元，惟甲公司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提撥年度列報於薪資支出項下，嗣甲公司實際支付退休金時，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尚有5,000萬元，並無不足支付情事，甲公司未先由該準備金專戶內支付，而逕由公司銀行帳戶撥付，並全額列為111年度費用，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予以剔除退休金費用8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員工退休金費用或資遣費，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067aae3de7449788deb0f7b4a13f35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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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而依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中暫停營業，其未於113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於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0,000元，另加徵30,000元（400,000元×10%=4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113年度中暫停營業之情形，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e8a17e035794c609ad6cb2f3cf373a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1: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新臺幣（下同）60萬元者（自114年4月7日起由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該日之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自113年起運用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腦軟體，當年度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銷售額為40萬元，未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嗣A公司因生意興隆，其114年1月至4月6日之銷售額合計已達50萬元，已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應即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營業人若因未諳法令規定，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已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而未申請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2ece7ef722f5424f9ee10445a3de1af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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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所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得，均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向國內金融機構購買的基金，以基金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國內基金之利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國外基金係指基金註冊地在我國以外地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境外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此外，國外基金配發孳息等投資收益，亦屬境外所得，亦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投資某金融機構代理銷售之國外基金，於112年度處分時獲利新臺幣70萬餘元，甲公司誤將該利益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經該局查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免遭補稅並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220e1f69a7c4e008b1aa88b930a47a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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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種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甲公司如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3年度）應納稅額，其11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113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3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甲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甲公司11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113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114至115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租稅優惠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4a6c2ef82e44789aab343cd4e2599b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9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常見的錯誤情形，請多加留意！]]></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導致遭補稅處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民眾多加注意，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4.55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等），因其非屬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仍為9.7萬元，不得按14.55萬元計算免稅額。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且課稅年度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之子女。 二、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或大陸地區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或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等。 三、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之款項。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 四、未完成申報程序，卻以為已申報成功 （一）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 採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確認內容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下載或列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二）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完成繳稅或回復確認 符合適用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經核對內容無誤後，若同意以該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應於今（114）年6月30日以前繳稅或回復確認，才算完成申報。如果不同意內容，自行上網申報即可。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baf2650ffda428eb81833f7a80a836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6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5月29日辦理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4年5月29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該局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e1e8a7258884731a6b9d1a3452c300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後，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於再行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是以，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依法取回之標的物，其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標的物於再行出賣時，出賣人應就再行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1台機器設備予乙，售價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雙方約定分6期收款及開立統一發票，每期收20萬元，合計120萬元，惟乙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約定收回該機器並轉售予丙，銷售價格為70萬元，甲公司應就再行出售之價金7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採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營業人如有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另行轉賣他人，致有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0e284676b7c4e93b8e2129bea36d3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為積極清理欠稅，國稅局將評估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保障國庫稅收，維護公平正義，即便欠稅人之不動產經移送執行拍賣無法拍定，該不動產仍得經稅捐機關評估後，依法承受抵繳欠稅，以維護租稅債權徵起。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逾期未繳，財產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經拍賣之不動產如經第2次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無法拍定時，國稅局將依據「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規定，進行承受作業，以抵繳欠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遺產稅1億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遺產中之動產仍不足清償欠稅，爰拍賣其遺產中價值8千萬餘元之土地，經多次拍賣仍無人應買，因執行期間將於115年底屆滿，其欠稅倘逾執行期間註銷，將不得再執行，該不動產即應塗銷查封返還甲君，顯造成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卻留有不動產之不公平現象，有損租稅債權。該案經評估承受尚有實益，即依法啟動承受機制，據以抵繳欠稅徵起7千萬餘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如期納稅，勿心存僥倖，如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不動產將進行查封拍賣。對於無法拍定之不動產，國稅局亦積極辦理評估承受，以回應社會對公平稅負的期待。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97bf2d9124b49edba47dbf8c060adc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3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受有保險給付之醫療支出，不得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其支出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惟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具政策意涵且影響納稅能力之支出，而得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若納稅義務人已投保健康險，並因保險金給付而填補相關醫藥費支出者，即無再予扣除之必要，同目之3但書乃明定，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A醫院醫藥費單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二十餘萬元，經該局以其中五萬餘元受有保險給付，否准認列。甲君主張，上開保險給付實係其投保醫療險逐年繳付保險費之返還，請准予認列醫藥費扣除額。經該局復查決定以醫療保險之保險給付，其目的在於分擔被保險人之醫療開支，減輕其醫療負擔，且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是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自不得扣除等由，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應注意須付與合於規定之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外，應一併注意，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報扣除額，以免遭補徵稅款。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5a76123370c4f6ead09912af44f8c9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減免遺產稅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得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係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或已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惟其免徵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倘死亡日後始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雖於遺產稅申報時，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文件，仍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間死亡，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臺北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書，主張其所遺A、B2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B地2,000萬元，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3,000萬元。嗣經該局查明，A地於80年間已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則為甲君死亡後（114年2月間）始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甲君之遺產稅案僅得核認A地之遺產價額1,000萬元作為其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B地則無該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就土地部分宜留意是否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為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得適用免徵遺產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ea5494e4f8142969cb5351b7eb9b4f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商品盤損之認列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商品盤損之項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採零售價法者適用，經實際盤點存貨後，當實際數量小於帳載數量始可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惟若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仍得認定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從事寵物用品買賣為業，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盤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該公司對於存貨係採永續盤存制，惟查其列報之商品盤損品項為寵物墊及寵物架，其性質非屬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又未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不符前揭規定，爰予以剔除所列報之商品盤損，補徵稅額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09920b8a78d41ceb834e696806e00c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8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跡象，將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與行政執行機關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經營調理包食品零售業，於108年1月至12月間銷售貨物，以負責人甲君個人銀行帳戶收受營業收入款項，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計7,470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933萬餘元。該局查得甲君同期間個人銀行帳戶之存入金額大部分是A公司之營業收入，且A公司帳載之現金8萬餘元、銀行存款16萬餘元及利息所得4,000餘元，與公司實際營業規模相較，並不相當，顯有隱匿資金，意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情事。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負責人甲君始驚覺對公司影響事關重大，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如實申報並繳納稅捐，切勿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致影響正常經濟活動。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9bf15b76cf24482b644881a78f314a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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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3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及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財政部104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及財政部108年9月5日台財稅字第10800035640號令第1點規定，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同準則同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10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 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另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baa973c5a2648f8aca33ed11c9157b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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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再轉繼承有學問，掌握稅法規定不吃虧！]]></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臺灣進入高齡化社會，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長輩接續過世，有短期內繼承自配偶或上一代父母之財產，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一再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屬死亡前6年到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但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中扣除80%、60%、40%、20%。惟如前次繼承時遺產稅經核定未達課徵標準之免稅案件，或因已逾核課期間而未核課遺產稅，因繼承之財產均非屬「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不能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按比率遞減扣除，該財產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3月10日死亡，所遺財產中屬繼承自配偶乙君之房地財產，以甲君死亡日計算該房地財產價值為1,000萬元，則甲君死亡時課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乙君於112年3日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爰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二）乙君於108年1月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應先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再扣除死亡前6至9年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扣除額600萬元【計算：10,000,000×60%=6,000,000元】。 （三）乙君112年3日1日死亡，經核定無應納遺產稅額，屬免稅案件： 甲君繼承自乙君之房地財產，應列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26c52704e1948239eb176b2ce7b021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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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力市場的競爭力，持續推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申請外特專租稅優惠最常見錯誤為未符合上述「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所稱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是指外籍人士第一次來臺工作即是以特殊專長取得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函及居留許可，倘其先申請一般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許可，來臺工作一段時日後始申請就業金卡或外特專聘僱許可函，即與該條件不符。 該局舉例說明，甲壽險公司112年1月以千萬元年薪聘用J君來台工作，甲公司向勞動部申請取得J君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許可，並自內政部移民署取得居留許可，嗣甲公司於113年1月申請取得J君外特專聘僱許可函，惟其取得外特專聘僱函前（即112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分核准在我國居留之條件，而無法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倘甲公司於112年1月聘用J君時已先行（或同時）以同一聘僱契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申請J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且J君113年度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前述3項條件，則J君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收入15,218,000元，僅須以9,000,000元〔申請適用租稅優惠之薪資所得總額15,000,000元（薪資收入15,218,000元-薪資特別扣除額218,000元）-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薪資所得6,000,000元（15,000,000元-3,000,000元）×50%〕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詳加瞭解適用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條件，以保障外籍專業人士享有之租稅優惠權益，提升臺灣對國際專業人才的吸引力，為國家經濟發展及產業升級注入更多動能。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fab5f3ed18b48c29fd6339f40751da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2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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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臨櫃報稅先預約，優先叫號少等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日開始，民眾若有臨櫃辦理所得查調或網路申報的需求，請多加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以節省現場等候時間。 該局說明，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提供當日取號、報稅預約服務，並顯示等候人數資訊： 一、當日取號： 民眾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連結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直接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進行當日取號，取號後會產生QR-Code條碼及號碼序號，截取或列印該畫面，於號碼快到前至國稅局報到等候叫號。如遇過號重新掃描QR-Code條碼，等待現場呼叫3組號碼後即可插入叫號，免再重新取號。 二、報稅預約服務： 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連結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直接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預約報稅；亦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利用快速服務選單，輸入欲前往的分局或稽徵所郵遞區號3碼，依語音的指示選擇「次日起算3個工作天內」報稅時段。 三、顯示等候人數資訊 為了節省民眾等候時間，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提供現場等候人數資訊，並在取號網頁「等待人數」區塊，以綠、黃、紅3種顏色顯示預估等待時間（綠色為30分鐘以內、黃色為30至60分鐘、紅色為60分鐘以上），民眾可選擇至顯示「綠色」的分局、稽徵所取號報稅，以避開人潮。 該局呼籲，請民眾儘量在家使用手機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如選擇至國稅局現場申報，可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先行預約，避免現場久候，如有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由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ac703df6379477fbba97b6487aad18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May 2025 08: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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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該局呼籲，網路提供全天候24小時無休服務，不受時空限制，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請注意申報期限。如有相關系統操作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e19b6e160ea4474b698ebd8e1daa54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1 May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轉售預售屋權利，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其尚未繳清價款且未完成產權過戶之預售屋權利讓與他人，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經建設公司同意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收取代價者，因其交易標的為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之權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所稱銷售勞務，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於113年1月與甲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惟乙公司於繳付300萬元房地款後，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經甲建設公司同意，於同年12月將其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承受，乙公司應依其讓與之價格4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700萬元部分，應由甲建設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購買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他人而未就取得之收入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bbaf761a49448178c3c4c358d80679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若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述情形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且同時符合下列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1,500元向B公司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其合約載明租期屆滿後，車輛歸A公司所有，則A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1,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e726520d6ff46439c360ba26ad9628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附贈保固服務相對應收入之認列原則，財稅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附贈保固服務，其財務會計處理依IFRSs規定須估計屬保固服務部分相對應之收入，轉列遞延收入，俟提供保固服務時認列收入。惟稅務申報時，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及保固服務為一筆交易，其附贈保固服務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增該附贈保固服務部分之收入，嗣於保固期間實際發生維修等費用，則列為發生當年度之成本或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銷售機器設備並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億元，且隨貨附贈一年免費保固服務，其財務會計依IFRSs規定，將此估計之保固服務相對應收入800萬元帳列遞延收入，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減該遞延收入已開立發票金額800萬元，致未申報該附贈之保固服務收入。惟甲公司於本局列案選查前自行申請更正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之差異，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於申報書中自行依法進行調整，以免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遭稽徵機關補稅裁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2bb1e4158554ce5a75b497cdc59a3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禮券，應依規定期限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係銷售商品禮券，應於交付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如係銷售現金禮券，則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兌購人。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如發行商品禮券，其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商品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如係發行現金禮券，即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舉辦員工尾牙抽獎活動，向乙賣場購買50萬元「商品禮券」，乙賣場於銷售「商品禮券」時應開立銷售金額5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嗣甲公司員工持該「商品禮券」兌換貨物時，乙賣場不須再開立統一發票；但若是現金禮券，乙賣場銷售現金禮券予甲公司時免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公司員工持現金禮券兌購商品時，乙賣場始開立統一發票予兌購人（甲公司員工）。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銷售禮券時，如有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補開、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884d76c83bd46e0b963679e92bef1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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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其中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要特別注意，其僅限於課稅年度結束日（113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且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果113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114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114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查詢。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利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1ea4dabf0624cada2dca1db4a8743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納稅義務人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請按約定期限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如因經濟狀況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其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依限繳納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該局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後，甲君表示因遭公司裁員，經濟狀況不佳，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若其僅有的自住房屋遭拍賣，將嚴重影響家人生活，遂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停止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徵得該局同意後，核准甲君分期繳納稅款，甲君藉由分期方式逐期順利繳清欠稅，並得以保留房屋不被拍賣。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稅款後，請確實依分期期限繳納，若經核准分期繳納後仍有繳納困難之情形，應主動向行政執行分署協商其他解決方法，以免遭廢止分期繳稅，切勿置之不理，以致個人財產遭拍賣而蒙受損失。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eb86cd9d48541b5a5729722bb66b7b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un, 27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由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為避免申報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儘量利用網路傳輸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不適用網路及媒體方式申報；逾期申報案件及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申報案件雖不適用網路申報，惟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外，其餘申報案件皆可採網路或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採網路申報，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將資料建檔、審核、申報書列印及媒體申報檔審核作業（包含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整合為單一系統，使用網路申報更為便利。 二、採附件上傳方式遞送附件資料者，於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時，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配賦收件編號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申報成功書表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並請於上傳時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正確性，確認與附件類別相符及無漏頁缺頁等情形。 三、納稅義務人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四、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自動櫃員機繳稅、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其負責人信用卡繳稅（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或利用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後，以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完成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該局提醒，為擴大網路報稅服務範圍，已將營利事業採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納入網路申報作業範圍。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儘早上網申請報稅密碼，以利透過網際網路自行或代為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adf889c62bf3416bbc8ea56e6fee31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Sat, 26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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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下載稅額估算表，報稅快速步驟少]]></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增加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便利性，今年優化申報流程，納稅義務人可於申報期間以線上版或手機版登入報稅系統，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及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即可選擇繳（退）稅方式及資料上傳，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民眾可利用隨身的智慧型手機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無須安裝APP，便可進入手機報稅系統頁面，完成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無論是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均得適用，系統會依據查調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估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民眾如確認估算資料無誤，即可執行「申報上傳」步驟進行申報；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已使用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後，再次進入申報系統時，系統會提供前次已上傳之申報資料，不再提供稅額估算表。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上年度申報有勾選分居、申報戶成員當年度有申請限制查調、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報資料與戶政資料無法勾稽或查調無課稅年度所得資料等情況，為避免查調資料不完整影響正確性，系統亦無法提供稅額估算表。 該局呼籲，以本人名義申辦月租型手機門號的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使用「行動電話認證」登入申報系統，透過4G/5G連線至網路驗證身分，即可以手機輕鬆完成報稅；申報期間如有報稅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45dfff65973482cb8ba6d5f282e8b8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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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股票或基金 機關團體之基金及各項收入，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常見機關團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致不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 二、誤列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 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及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對價之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三、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 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按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須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當年度結餘款才可免納所得稅。 四、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已依前開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於計算使用年度支出比率時，不得列入支出項目計算。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結算申報內容是否符合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申報相關問題，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22c561fbb8a46a2b5f8e11618f4a0f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Apr 2025 23: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民眾於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可減徵5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民眾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以下簡稱舊車），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可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 該局說明，民眾報廢舊車前、後6個月期間之計算，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其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之末日為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13年9月30日將舊車報廢，「前6個月內」的計算是從同年9月29日往前逆算6個月，即同年3月30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惟當日適逢星期六，應以當日之前一工作日即3月29日為期間之末日；「後6個月內」的計算是從同年10月1日往後起算6個月，即114年3月31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因此，某甲只要在113年3月29日起至114年3月31日間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即可透過新車車商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5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報廢舊車，應留意需在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才能透過新車車商申請退還減徵之新車貨物稅。倘有任何疑問，請洽詢國稅局，或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秦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5cbc8bec5b747b2a5a6ea03d457dcb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Apr 2025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113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4.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360004b47b846688cf938b6751dac8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4 Apr 2025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年5月1日開始辦理，提醒外僑納稅義務人儘早準備資料，如期完成申報納稅義務。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下載申報程式，利用該軟體辦理網路申報；另外，使用Mac電腦、Linux電腦或是平板電腦的納稅義務人，則可利用線上版進行網路申報。 網路申報系統提供下列4種登入方式，快速又便利： 1.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 2.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 3.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114年1月31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輸入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可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局提醒，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檢送之各項證明文件，舉凡扶養親屬、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等證明文件，皆須於114年7月10日前送（寄）至轄區國稅局，臺北市外僑納稅義務人請送（寄）該局綜所遺贈稅組外僑股（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 該局呼籲，請外僑多加透過網路辦理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可利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稅，節省往返國稅局及排隊等候的時間。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5053d12cf284d8b9afcc162c90ca4c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3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民眾將雲端發票歸戶至手機條碼及設定匯款帳戶，即可享獎金直接匯入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之消費習慣日漸普及，為方便管理發票資訊及領獎便利，民眾如果將雲端發票歸戶至手機條碼及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設定匯款帳戶，即可享中獎獎金批次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服務；另外，如果是消費當期的雲端發票，則最遲應在當期統一發票開獎日前一日（24日）完成各類載具歸戶並設定匯款帳戶，才可在當期享該項服務。 該局說明，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政府提供多元化的載具，可分為共通性載具及非共通性載具。共通性載具是指可以在所有開立雲端發票店家使用的載具，例如手機條碼；非共通性載具則包含營業人發行的會員載具、儲值卡（悠遊卡、一卡通）、信用卡（含簽帳金融卡）、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等，而所謂的載具歸戶是指將前揭各類載具連結至手機條碼。 該局舉例說明，114年3-4月期統一發票會在同年5月25日開獎，民眾如於5月24日以前將各類載具索取之雲端發票歸戶至手機條碼，並在整合服務平台完成設定匯款帳戶領獎功能，當期開出之中奬獎金將直接匯入設定之匯款帳戶；惟若民眾於5月25日以後完成歸戶及設定匯款帳戶作業者，則114年5-6月期以後的雲端發票才開始啟用中獎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服務。 該局呼籲，民眾可儘速完成雲端發票各種載具歸戶，並透過整合服務平台設定匯款帳戶領獎功能，只要設定一次後，各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都可一併適用，省時又省力，亦可避免忘記領獎而逾期無法領獎之情形。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dcf7e048aef41f68e20dcde15f46b1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3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間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應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關係人相互間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如有以下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直接或間接控制情形者，依規定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有上開情形，但雙方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依同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一）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50%以上。 （二）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金額達同年度購進原物料或商品之總金額50%以上。 （三）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係以批發商品為業，於113年向國內乙公司購進特定商品，其購進商品之數量、價格及交易條件由乙公司控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商品之金額已達同年度購進商品總金額80%，但甲、乙公司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甲公司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檢具關係企業結構圖、交易契約、訂價條件、雙方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等佐證資料，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確認前述交易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經國稅局確認後，甲公司可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與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間之交易，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該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該局特別提醒，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開始，欲申請免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請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確認，前開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下載使用。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ec9ad45e89747059383060a4f8ac18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修訂汽車零件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定汽車零件業等5行業之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營利事業於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請注意相關增修訂內容，以正確計算原物料實際耗用情形是否超過所屬業別之通常水準。 該局說明，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意見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本次修訂汽車零件業、運動器材業、營造（建）業、眼鏡及光學鏡片業、烘焙食品業等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修訂資料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2.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歡迎營利事業多加利用查詢。 該局呼籲，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係供徵納雙方在辧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查核時遵偱，營利事業於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時，請確認申報年度該行業所適用之通常水準，以免誤採用以往年度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以致超耗計算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c51653db02b47fb822f8e04a3f1a4d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路申報選擇直撥退稅，快速、便利又安全]]></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想要儘早收到退稅款，請採用「直撥退稅」，退稅款會於退稅當日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捷又安全。 該局說明，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時間為114年7月31日，適用案件包括： 一、採網路申報退稅案件。 二、符合稅額試算並以線上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案件。 三、符合稅額試算並於114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確認退稅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從111年度開始，以二維條碼及人工申報（不含逾期申報）退稅案件已列為第二批退稅，於10月底退稅，較第一批退稅時間晚3個月，建議民眾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採用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並且選擇「直撥退稅」是最快速且安全的退稅方式，退稅款將於114年7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既省去前往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更不必擔負退稅憑單遺失或被冒領的風險，一舉數得；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憑單至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辦理託收或提兌，流程繁瑣、耗時又費力。 該局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要求納稅人至提款機或以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退稅，民眾若接獲可疑的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通知，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 附檔：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日程表]]></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deaf10873304d58ac4c4dd8426ef97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1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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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海外連線購物正夯，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每月透過臉書進行韓國連線，直播介紹韓國當地服飾、飾品、保養品等，再於收單時間截止後依消費者訂單資料向韓國廠商訂購貨物。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韓國洋裝，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洋裝價格新臺幣（下同）900元及佣金收入150元共計1,05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15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洋裝之實際價格9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該局呼籲，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應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繳納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5f80bd0a26040a39701f3f7f606ea9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8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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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4月14日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114年4月14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2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6c419ed4a3944b59a70958e3690d64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7 Apr 2025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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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報稅季即將來臨，113年度報稅新制看過來～]]></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您必須知道的四大新規定，彙整如下： 一、113年度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 （一）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詳附件1。 （二）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21萬元 納稅義務人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二、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所有養育幼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三、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自113年1月1日起，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外，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另本項特別扣除額增訂排富規定，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二）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爰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附件2），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四、財政部發布「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倘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含車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各地區房屋之金額門檻如下：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及每坪單價未達前揭金額門檻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例如臺北市大安區為48%、臺北市內湖區為46%，各地區之比率詳「1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附件3）。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相關法令變動對自身稅負影響，即早備妥相關資料，並請多加使用手機或電腦透過網路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b6af537b5f2491ca55c8868dc67d7b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Apr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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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今（15）日起上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今（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4年5月1日起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4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4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9117b04323e44bb8ae7c4b2d8d020c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5 Apr 2025 1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之進項憑證，計算漏稅額時不得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月）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依上開規定申報者為要件，若於稽徵機關查獲其漏報銷售額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因營業人未就此部分進項憑證辦理進項稅額申報，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甲公司113年10月銷售房屋，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銷項稅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後，甲公司於114年3月始提出委託仲介公司銷售該房屋所取得進項金額為20萬元及進項稅額1萬元之進項發票，主張所裁處之漏稅額應減除該進項稅額。惟依上開說明，甲公司於查獲漏報銷售額始提出該張進項發票，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准其扣抵銷項稅額，但得自114年3-4月（期）之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以已申報為前提，如經查獲後始提出，縱為合法進項憑證，仍不准自當次查獲短漏報之銷項稅額中扣抵，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81fb1e4f55b4200b95954f0c352c8a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5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受贈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自111年度起，免稅額為244萬元）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即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按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3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240萬元，同年10月1日又贈與女兒現金240萬元，累計贈與總額已達480萬元，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應於113年10月1日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各次贈與皆在免稅額度內，故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乃核定甲君113年度贈與總額480萬元，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課稅贈與淨額236萬元，發單補徵稅額23.6萬元，並裁處罰鍰23.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f45839e49694dd991beba4959e4216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4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營業費用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員工執行職務，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同法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甲貨運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公司貨運司機因運送貨物相關交通違規事件，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之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該局查獲，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36,0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除就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外，應特別注意，其他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3908ff25ff6448eba671760b6442d5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1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慎防稅務詐騙！]]></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詐騙手法推陳出新，民眾面對詐騙或可疑人事物，要保持冷靜，透過官方網站電話聯絡，或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預防上當受騙，避免荷包失血。 該局說明，近期接獲民眾反映，收到以簡體字署名該局承辦人員姓名發送之電子郵件，內容略以「國稅局將展開第一批涉稅抽查工作，貴司被列為抽查對象」，並附上非官方網址要求自行下載稅務檔案，誘導收件者開啟並下載執行惡意程式附檔，所幸民眾有警覺性，發現郵件有簡體字，且內容有非常見公務機關用語，立即向該局確認，並未點選郵件連結，未造成個人或企業資料外洩及財務損失。 該局提醒，凡涉及重要稅務調查等事項，國稅局會以正式公文書寄送，不會以電子郵件夾帶可疑檔案來進行稽查通知，尤其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來臨，國稅局不會以電話要求納稅人至提款機或以網路銀行操作轉帳退稅，請務必提高警覺。 該局強調，政府機關網址，首段以「gov.tw」結尾、「gov」前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網址結尾不會有「.com」，民眾及營業人接獲可疑的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通知，應謹慎確認電子郵件來源，不任意點閱電子郵件的超連結及附加檔案，也不任意輸入身分證字號等資訊，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聯絡人：綜合行政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7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7eaff36d6cd4eab85c89dd10c55b82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0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贈與持有不動產之未上市櫃且非屬興櫃公司之股權，贈與價值計算報您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持有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贈與他人，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計算贈與股權價值，另如公司之資產中有土地或房屋，其贈與日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時，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不動產價值，重新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以避免短漏報贈與財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9月間以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15元申報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20,000股予乙君，經該局查核，A公司之資產中土地部分係65年取得，土地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經該局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土地價值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應為25元，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155.6萬元【（1,8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權，應以贈與日之公司資產淨值計算，並留意資產中若有土地、房屋時，應依規定估價，以正確申報贈與價值。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e1bda9848a54274ac5d3fff0b6789d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8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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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1,5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6月10日，因遺產大部分為不動產而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欲脫售遺產中之A不動產（核定遺產價額為700萬元），再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7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不動產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1a6d248ae134204b9d2084dc15093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7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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