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地震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嗣因地震等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者,得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113年4月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多處地區嚴重災情,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千萬別置之不理,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減緩經濟負擔。

該局舉例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滯欠109年度綜合所得稅520萬餘元,經該局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後,甲君名下所有之不動產A屋供出租使用及B屋供自用住宅使用,皆已由行政執行分署予以查封,A屋遭地震而全毀,導致甲君受重大財產損失,甲君得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理由,申請分期繳納並請求就B屋之執行程序先予停止。嗣行政執行分署核准甲君之分期申請後,於甲君如期繳清所有欠稅,該分署將塗銷所查封之不動產並返還予甲君。

該局呼籲,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因受地震影響並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者,若有未按期限繳納情形,該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並且命令一次繳清所有欠稅,請欠稅人注意確實按核准分期之期限繳納欠稅,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更新日期:11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