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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核定稅額,必要時可申請延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可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168萬元,繳納期限至113年2月15日。甲君因資金周轉需要,一時尚難籌足稅款繳納,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至113年4月15日。

該局特別提醒,如果要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遺產稅額,應於原繳納期限內申請,經申請延期繳納後,如對核定稅額有異議,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更新日期:113-02-01